高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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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浅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以下是YJBYS求职网为您推荐的一篇关于高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浅析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欢迎浏览!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各高校都认真贯彻落实,然而,许多高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情况和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通过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进行行政法律关系分析,可以全面、准确地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找出存在的问题,以探索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 一、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高校改革步伐的加快,

2、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遇到了巨大问题和挑战。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的理念、方式和体制都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教育从无偿到有偿,教育组织从非营利到营利,学校从公办到私立、民办,教师报酬从工资到奖金、学生从公费到缴费,学校从管理到经营等等,无不反映了教育市场化的趋势。2000年,我国教育经费总收入为3627亿元,其中财政资金占61%。在高等学校经费中,财政资金占57%;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资金占66%。”有以上数据可见我国公立学校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转变,例如,学生工作的部分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学生就业由计划分配转化为自主择业、自

3、主创业,学分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等等。这一系列转变都需要有新的管理理念、方式、制度来保证,可目前又难以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方式。 现在高校普遍实行学分制,有人这样说:“学分制的建立与完善在我国高校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给高等教育大众化、学生个性化培养增添了动力,同时学分制的实施给高校学生管理在管理理念、内容、形式和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学分制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 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提出,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展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等的多样化,大学生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增强,权利意识同样增强,

4、原来的学生管理模式已难以有效。近年来,学生起诉高校的事件不断发生,比较轰动的有1998年田永起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2004年12月6日在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大学生教室接吻被勒令退学案”等等。据新华社天津2005年9月21日电:天津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教育专业本科女生张某因不服学校做出开除其学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关于对外国语学院学生张某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决定。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校方因学生作弊而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终于尘埃落定。2005年8月10

5、日下午3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了广州大学“关于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这些案子发生后,都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学生对学校提起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社会法制的进步和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凸显了学校的处分权的强大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的无力。事实上,大学生对母校提起诉讼实在是无奈之举,大学生的教育要靠学校保障,100而且他们也都有理性,不会轻易去对母校提起诉讼的,如果不是没有了别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话,他们是不

6、会起诉母校的。 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谐社会。一些高校响应党的号召提出要建设和谐校园,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应该作好学生管理工作,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建立起适应社会需要,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体制,使学校和学生能实现良性互动,以建设和谐校园。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所涉及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探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改革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地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找出存在的问题,以探索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 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没有准确的定位,对于一些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法院也往

7、往做出不受理的决定。事实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很复杂的,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在此仅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方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nbs

8、p;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公立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法律地位问题比较特殊。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权的权力,相当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虽然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履行着行政管理职权,因而可认定为授权行政主体,因此可以与学生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

9、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的发放作了规定。由以上规定可见,毕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的颁发权,学位授予权、学位证书颁发权等均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授予高等学校的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权。类似的是学校对学生处分权。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处分权,依据上述规定所作出的具体的决定或行为是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构成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

10、。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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