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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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学生姓名 学号:电大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学生所在单位:论文指导教师: 目 录内容提要 4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5(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 5(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一般特点 6二、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7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 7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 7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 8三、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8(一)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制定诉讼程序 8(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范围 8(三)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 9(四)举证责任

2、的分配 9(五)诉讼费用的承担 9(六)对原告的奖励 9 四、探讨本论题的法律意义 10(一)、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 10(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11(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11(四)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12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是起诉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实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特殊的行政诉讼形式。我国立法尚未确立该制度,但在理论界主张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达成共识,只是就谁有权或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何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尚不成熟。在此,对其进行论述是相当有意义的

3、。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与特征出发,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作了分析,阐述了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从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建议展开论述。从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薄弱环节,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比较了相关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程序保障三大方面为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设想。希望能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及早构建有所助益。关键词:公益诉讼;特征;必要性;建议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

4、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为了对其界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概念:一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我个人认为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都属于私益诉讼的范畴,即特定的公民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诉讼。可见提起私益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利,当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则意味着起诉者与案件本身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基于“公益心”而提起。根据违反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

5、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等。我国当前的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及研究中存在诸多盲点和漏洞,无疑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例如某企业超标排污,而行政机关不依法作为,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民权利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果怠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必然会对我们整体社会的发展造成极其消极的影响。二是从广义上的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无论从提起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的原因或者提起诉讼的名义都体现出了这一概念具有广泛的扩张性。在主体方面,一般是公民比较适合。因为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其提高当家作主,实施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而且其对损害社会公益之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层面比任何一种监督方式都要广泛

6、,有利于社会公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在原因方面,只要行政主体有违法行为或因其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及或损害了公共利益即可提起。在名义方面,公民均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依法不能实现时,检察机关则可以视具体情形和相应法定程序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提起“公诉”或“抗诉”。之所以这样界定,是因为公共利益由于权利主体抽象,产权模糊,而很容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后又由于没有明确的受害者而使保护常常流于形式。为此,法律必须赋予特定主体以诉权来保护公共利益。这样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法院就不能以诉讼主体不适格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其败诉。(二)行政公益诉讼的一般特点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民行

7、政公益诉讼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目的上。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其原告与案件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最为本质的特征。而私益诉讼,其原告必须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其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则是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第二,范围上。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未承认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从而将影响社会公益的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外。因而,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为排除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之外的某些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之虞的行政案件,还有一

8、些涉及虽然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相对人,但同时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案件。这类案件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相对人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怠于诉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诉讼标的上。公民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是既可能因违法行为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能违法行为还未能造成现实的损害。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一般都以必须已发生了现实的损害事实为依据,而行政公益诉讼的成立并不要求如此。只要行政主体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其不作为,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都可以被起诉。这样做是因为违法行为既然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违法行为就将给国家或社会带来严重后

9、果。如重大财产损失,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公民行政公益诉讼鼓励防微杜渐,尽可能地减轻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甚至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的主要区别: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自诉,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民事诉讼的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原告必

10、须与具体的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告的合法权益所受到的影响、损害必须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因果关系。刑事自诉则是被害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为着被害人的利益寻求司法救济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诉讼。而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任何公民。在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中,确定原、被告不强调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只强调被告是否侵犯和损害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这是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有着明显区别的一个特征。二、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

11、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一些企业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在生产中忽视环境因素,当地行政机关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对破坏环境行为熟视无睹,致使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老百姓上访、控告,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行业的垄断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

12、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土地开发中不合理利用问题严重。据报道,当前全国城市建设用地45闲置,40处于低效利用。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保护国土资源的国策,违法占地、批地,大搞开发区等形象工程,造成大量土地闲置和资源浪费。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与公民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传统行政法对此无法进行救济。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13、,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政府在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等领域,违法招标、发包,违法审批无效工程、豆腐渣工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国有资产损失已是一个相当大的数目。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有针对性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已非常紧迫。三、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一)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详细制定诉讼程序。为使公益保护获得可诉性,不应苛求起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应赋予所有知情国家和公共利益遭受到侵害的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可根据我国的国情,做以下

14、三种分类:第一,广大群众,指与行政行为虽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利益因为公益致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侵害而代表公众起诉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第二,受害人,是其利益直接受到侵害,同时被诉行政行为损害或威胁到社会公益而提起诉讼要求保护私益和公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第三,特定组织,指负有公益职责有权就其他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组织。例如赋予环保部门对其他机关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赋予专门机构以责任的形式来保护公益在我国是必要的。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保护范围。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要体现出维护公共利益的特点,但是要符合行政诉讼的相关原理。具体而言,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

15、范围比一般行政诉讼宽,其范围应当仅限于公共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个人认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共利益;其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三,行政机关作为侵害公共利益,受害人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四,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在开放行政公益诉讼之初,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先在国有资产保护、垄断性行业、同业竞争等几个矛盾比较尖锐的领域中引入公益诉讼。同时,法院把好受案关,只有在公益确实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影响到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才能受理。当然,对所有涉及到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政

16、行为无利害关系的组织和公民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是终极目标,但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 (三)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行政公益诉讼毕竟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其影响面更大、更广,因此个人认为应规定前置审查程序为妥。即在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时,须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先作比一般行政案件要复杂得多的审查,确认确属公益诉讼范围,且原告主体适合才予受理。同时,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向被诉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建议,要求行政机关纠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或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处理。当行政机关在规定或限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整改,或原告认为处理不当时,继续审理。这样可以从源头

17、上真正解决行政争议。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被告负举证责任。个人觉认为,对有关公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证据,由原告负责提供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为宜,因为原告以此为由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由其对此负举证责任合情合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举证,则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这也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要求相一致;对其他程序上及民事上的有关事实等,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平合理。(五)诉讼费用的承担。按照立法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者承担,原告先行支付。然而公益诉讼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相应较多,所许费用往往非公民一人能承受

18、。如果仅以诉讼费用问题而将原告拒之门外,这无异于强迫公民放弃对公益的诉讼。有必要吸收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公益诉讼的承担的费用,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做有利于原告的规定。个人认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采取不预受诉讼费的做法,如原告胜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如原告败诉,可视案件的不同,收取低廉的费用,原则上原告不负担诉讼费。对某些案件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个人认为,涉及的相关费用应从政府部门成立的专门基金中支取,不管原告胜诉还是败诉,都由政府部门承担。如此会促进广大民众对公共利益的关心,也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高度责任感。 (六)对原告的奖励。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往往不是为

19、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公益,有时甚至与私人利益毫无关系,但提起公益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公益诉讼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秩序的呼唤,要求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立法应对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所享有的特有权利及保护也应相应作出规定,让其充分行使保护公益权利之时,其本身利益不受侵犯。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正义的行为,是国家主人翁民主权利、民主意识和责任感的高度体现,应该给予奖励,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奖励是对“护法”行为的积极、肯定的评价,通过物质、精神奖励,将利益与“护法”相联系,给予胜诉原告适当的奖励,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守法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可以激励更多的公民或组织监督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益,

20、使行政公益诉讼这种监督机制无处不在。四、探讨本论题的法律意义 (一)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1. 公益诉讼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需要。公益诉讼的原告打官司不图私利,为社会公益,且风险很大,因为被告往往是垄断性大企业或者国家机关。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而行政权力膨胀和现有监督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于是,寻常百姓开始拿起法律武器向不法行为叫板。这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态度。对社会公众来说,公益诉讼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民主和法制

21、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需要。2. 公益诉讼既是一种“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也是社会进步最显著的标志。在中国的现实司法实践中,以个人的力量对抗于强大的垄断部门或权力机构,一种结果是舆论喧嚣之后却没了下文,二是虽然有了一个较好的结果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公益诉讼难以获得支持,但却并非“与己无关”。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损公肥私、大发不义之财,不就是掏了每个公民的腰包吗?同样是纳税人,有人靠守法经营发财致富,有人却投机取巧,从国库里骗钱发家,这能叫公平竞争吗?这是对其他纳税人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执法,这既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也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为了国家或公众利益

22、不受侵害,通过诉讼的办法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违法责任,既昭示了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更冲击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麻木;既是一种“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也是社会进步最显著的标志。(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当前,我国正在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与法治成为当代社会的两大主旋律。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和完善国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因为:1、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源于对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题中之意。在当前我国厅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现状下,维护公共利益常常因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措施而成为一种法律口号,违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

23、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这在国有资产流失、公共资金的不当使用、环境污染(不仅仅是自然环境,还包括市场竞争环境,文化环境等)等方面尤为突出。大量维护公益的行政诉讼均因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驳回起诉。可见,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2、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集团和阶层,互相间也有形形色色的利害关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集团保护主义现象比比皆是,都说明了这个问题。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24、,将行政权的行使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通过法院对行政公益案件的审理,审查某个政府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公务员与行政权有关的某项行为的合法性,使权力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公益权利需要得到司法救济,维权的主要途径和最终途径是司法救济。司法机构常常被界定为旨在以一种确保对争讼各方都公平和正当的方式使冲突解决制度化的专门组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民的社会公共权利造成侵害时,法律应当允许公民为维护社会公共权利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使该权利得到司法救济。公权力应当受到制约。某些行政权的行使可能并未对相对人的直接利益造成实际

25、的侵害,但是却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将其纳入司法监督的体系,无法通过公民起诉的途径诉诸司法审查,仅仅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制约,使得各种权力日益聚合成一个拥有自身利益的庞大体系,堵塞了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主张各种权益的途径。所以,出于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需要,应当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四)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保护私权;二是确保依法行政。不管违法的行政行为是

26、否实际损害某个私权益,只要其行为违法,就是对依法行政的破坏。在行政诉讼体系内设立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违法行为予以限制和纠正。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可以弥补我国现有行政诉讼制度的缺陷,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监督。参考资料:1、龚雄艳:我国应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2、王从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探析,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2期3、吴志、胡伟伟: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结构,期刊法制与社会2008年14期。4、吕文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8卷第02期5、李志文: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探微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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