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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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绪论1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1(一)概念释义1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1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2(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3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3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4(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变化趋势6(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7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及制度缺陷分析8(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8(二)立法的缺陷9(三)民事审判实践的缺陷10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建构及完善建议10(一)加强民事诉讼模式的法律体系的构建11(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1(三)关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建议12谢 辞13参考文献14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绪 论民事诉讼是民事

2、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各种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之中,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轴心,是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换言之,作为概括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反映的是支持民事诉讼活动运行的主要诉讼制度、要素及其关系,这些在构成民事诉讼体制的所有制度和要素中居于支配地位。因此,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概括,把握住民事诉讼模式的结构和构架,也就把握住推动民事诉讼机制变革的主线。当前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诉讼问题,我国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但是改革的初衷仅仅局限于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和加快办案进度

3、。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改革的深入进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已经逐渐涉及到基础理论、基本制度的建构和转变,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成为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 郭星亚、陈惠忠: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5期。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在民事审判改革的前提下,究竟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的要求,这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概念释义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 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无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概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我国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诉讼数量激增、诉讼延迟、诉讼成本昂贵,民事诉讼实践中呈现出来的问题刺激着民事诉讼理论界的神经时,才将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概念引入国门,并开始进行了大量的系统化的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可以在以下两个层面的基础上进行界定。首先,从内部关系来看,张卫平教授指出: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不能离开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法律关系的解剖。 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很显然,这种对模式的分析是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的,由于法律关系是不断变化的,我们可以认为其是一种动态的模式。其次,从外部关系看,民事诉讼模式必然展现出与法律文

5、化传统以及与其在社会运行中的各种制度、体制的照应关系,这是历史长期沉积的结果,我们可称其为是一种静态的模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动态与静态的结合。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在我国尚未形成通说。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其含义应反映它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之特征。所以,民事诉讼模式可定义为:在民事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一定诉讼目的的支配下,由具体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静态)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特定的诉讼纷争作出处理而采用的审判方式(动态)予以体现,反映于主要民事诉讼程序阶段和主要诉讼原则、制度中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及二者间诉讼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行使关系。 江伟、刘荣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法学家

6、1999年第三期,第21页。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的外在反映,运用民事诉讼模式来分析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把握民事诉讼的本质内容。具体来讲,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以下重要理论价值 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 版。: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基本的关系,诉讼始终围绕着这一关系而展开。所以,以当事人与法院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民事诉讼模式,可以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走向。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为研究基点,而这一权限配置决定了某一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基

7、本属性,使我们能够认清不同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特征。此外,通过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可以找出相同点与差异点,分析利弊,以不断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第二,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可以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程序不仅仅是作出某决定或得出某一结论所经历的过程或手续,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各主体对形成决定或结论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即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主体的这种程序中的地位、关系,不但是程序权限划分,更重要的是这种角色定位明确了各个主体对形成最终结果所能起到的作用,并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程序结果分担责任。由于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为研究内容,所以,对民事诉讼模式的

8、研究,能够促进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各自角色的合理定位,并形成合理的归责机制,以达到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结构。第三、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民事诉讼其他具体制度研究的深化。由于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内容带有根本性,对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模式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范围,它对其他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功能。在一些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的理论中,例如诉讼标的理论、证据理论等,都涉及到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配置,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对深化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基础的理论价值。(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就传统观点来看,世界民

9、事诉讼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按照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职权主义”。 田平安:民事诉讼模式初探,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5期,第42页。并认为这种观点是我国民事诉讼学界的通常观点。而张卫平教授则认为,不管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民事诉讼模式都是当事人主义;而前苏联、东欧各国都可以纳入职权主义。 张卫平: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而确定的。所谓当事人主义(adversary system

10、) 参见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中各种附带程序和子程序,例如财产保全程序和先予执行程序等等)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预。(2)当事

11、人主义的成因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当属1806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和1891年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等都确立了当事人主义。 刘荣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纠问主义诉讼制度的革命产物,开创了现代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先河。作为开山鼻祖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定时,当时的诉讼理念认为,民事诉讼是涉及私人利益的纠纷,故运作诉讼和诉讼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应该由当事人拥有,法院及法官在诉讼中只是严格的中立者,只能就事实问题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这种被称为自由主义诉讼观的思想,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制定后,与自然法思

12、想、社会契约说以及经济自由放任思想汇合,在排除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主义优越的浪潮。此外当事人主义的形成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即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因素。从政治层面上分析,资产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需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而这些法律新秩序在原则上应当体现资产阶级的基本理念。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倡的自由、民主、平等、尊重人权等理论与主张,成为当时资产阶级的基本理念,这些理念对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产生重大的影响。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是自由且平等的,维护天赋的人类自由平等权利是其理论的重要内核。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

13、亚当斯密认为,自由竞争是社会发展和繁荣的原动力,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就是体现人类利己主义本性的“经济人”,这些个体会最大程度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第27页。这两种理念为当事人主义的形成打上了深刻的思想烙印。这些观念要求法律给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当的自主地位,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能够充分地得到体现。另外,依据资产阶级民法对个人财产权自由处分的肯定和保障,也要求当事人把这种自由处分权带进民事诉讼领域,否则,这种财产权利就不是完全和充分的。正因为要求私法领域里确立私法自治的原则,所以,在法治观念和司法的实施上就自然要排斥国家对私法领域的干涉。因此,反映

14、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法院只能是居中裁判。在民事诉讼这种解决私法领域纠纷的诉讼程序中,也要求法官不要给予干预。从经济层面上分析,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各国不断改革旧的生产关系,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只为经济实施宏观的调整而并不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地位平等,在意识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下进行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对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事诉讼体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于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也要求当事人相互间地位平等,充分享有处分权和辩论权,法官只能处于中立的地位。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1)职权主义的含义职权主义(德语为offizialmaxime)参见刘荣

15、军著: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是当事人主义的一种对立物,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方面的内容。 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5页。与当事人主义相对,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为之。具体为法院或法官对程序的开始、程序的进行、程序的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方面有主导权。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的就是职权主义,资产阶级革命

16、后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在19世纪的产业革命浪潮中,以至整个20世纪,各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又加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根据上述的内容可知,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国和德国,由于两国的民事诉讼法典都确定了“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因而应纳入当事人主义的范畴。因为虽然20世纪法国、德国在修改其各自民事诉讼法典的过程中,加入了一系列制度以强化法官的职权,例如法院释明义务的强化和证据失权制度的强化等等,但这只能认为是一种量上的变化,因为其并未真正动摇作为当事人主义核心的“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2)职权主义的成因职权主义发端于罗马末世,在罗马教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视为诉讼的客体,法官主宰着审判活动

17、,这种传统演变为后来的职权主义。按照笔者的上述观点,前苏联的民事诉讼模式是职权主义的典型代表。原苏联的职权主义模式是原苏联社会大变革的产物。在民事诉讼体制方面,基于对法律制度阶级性的认识,必然要求建立一种完全区别于作为资产阶级法律代表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新的民事诉讼体制。原苏联法学家们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理论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建立从一开始就在观念上给出了这样的预设理念,即新的民事诉讼体制必须在基本模式上区别于以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为基本原则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从而形成了以绝对职权主义为特色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尽管苏联已经解体,其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在经历了剧烈的

18、政治和经济动荡之后,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苏联历史上存在过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期,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盛行,究其根源主要有二:一是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诉讼程序,由于当事人肆意操作诉讼程序,造成了审判迟延、程序复杂以及费用增加等令人不快的后果;二是作为当事人主义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随着19世纪末产业革命的兴起,城市化和大规模化的纠纷解决,以至不能再任由当事人主宰诉讼程序来完成,为了迅速且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各国才开始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有人认为当今法国和德国等当事人主义的国家,纷纷在民事

19、诉讼中加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说明了经济基础与民事诉讼模式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为这些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未改变。但在笔者看来,这恰恰是两者存在联系的反映。当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克服市场经济的弊端,大多加强了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映射在民事诉讼领域也就是表现为法院职权的扩大,对纠纷解决干预的加强。同时在这些国家法院的职权色彩还体现在对程序运作(如主持证据交换)拥有主导权,至于案件争点的形成和证据的收集等还是由主要当事人为之,法院的审判权尽力保持自律和约束:如虽然法官有指导抗辩的权利和义务,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接受法院的要求或建议,法院仍然受到双方辩论事实的约束;又如虽然法院有主动依职权调查事实,

20、但法院很少使用,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或未成年人案件时才主动调查证据。不过,尽管在18-20世纪,各国民事诉讼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向职权主义的过度,但并不意味着各国的历史背景是相同的。由于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当时各国政治、经济状况的不同,都会导致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各自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表现形式和内涵的差异。(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变化趋势不同的诉讼模式运作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特点。谁优谁劣,不能做简单的评价。但是,在模式的运作过程中,无论是充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还是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都应该在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的同时,又要把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实体利益作为我们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终结目的

21、。比较这两种诉讼模式的优劣和缺陷,纠正我们对这两种模式在认识上的偏差,可以从中发现作为一种好的民事诉讼模式应该体现的哪些价值。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诉讼中属于消极中立,法官通常仅仅回答当事人提出的争议,程序的进行主要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控制。这种模式从程序上保证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有助于防止法官脱离中立的立场而置于当事人之间的斗争 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 版,第230页。;法官也不查明潜在的相关证据,而只是监督当事人提交证据;法官也不对证人进行主询问或交叉询问,而仅仅是维持双方询问的法庭规则。大陆法系法官属于积极中立,尽管也强调双方当事人均衡对抗,但法官对程序的主导权较为

22、明显,如德国法官有释明权;法国法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事实提供解决争议所必要的说明。不管两大法系当事人诉讼权与法官的职权在诉讼中的根本存在多大的差异,但关键的一点是共同的,即当事人在提供主张和证据方面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主义公正、平等对抗,当事人权利保障充足,但诉讼效率低下,成本较高;职权主义强调法官控制诉讼进程,诉讼效率较高,但公正性和对抗性较弱,不利于权利保障。二者各有优劣。概括起来,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符合诉审分立的原理。 参见温树斌、魏斌:走向司法公正,广州人民出版社第2001年版,第35页。诉与审分立,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彼此独立,互不取代,互不任意干预。法官的行为不

23、能对诉讼程序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当事人采取不正手段对法官施加影响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法官独立公正的形象就比较容易树立。这样就有利于案件公正处理,而且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 版,第230页。但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利于发现客观事实。当事人为了胜诉,在举证是很有可能“掺杂使假”,对对方的证据会极端挑剔,而法官或陪审团又不收集证据,而当事人的主张对法官和陪审团有约束和限制,当事人处分原则、辩护原则、当事人自治原则是不能突破的。所以美国等国都采取了一定的民事诉讼规则,例如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审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控制当事人和其委托人滥用诉权。

24、与当事人主义不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强调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和社会,在法院和当事人二者的关系上,强调法院的职能作用;体现在审判方式上,突出法官的主导作用,法官积极参与诉讼,法官的权力与地位有利法院的调查取证相对于当事人本人较为便利,且能避免当事人本人对不利于自己本身的事实真相的掩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但这在一定程度上,诉讼双方当事人作用相对弱化;体现在庭审进程中,审判活动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展开,忽视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及其他诉讼权利。(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当今世界无论是独立的当事人主义,还是单一的职权主义,都开始被法治国家所摒弃。如美国原来的诉答程序,

25、法官原则上不会介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常常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时间,所以在80年进行改革,加强了法官在这一程序中的职权,由管理法官进行干预。英国在1999年实行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弱化,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多轨制审理,规定了法官主导证据的权力,法官可以确定提供证据的事项和方式等,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拖延诉讼。但由于诉讼模式与各自诉讼文化的根深蒂固的影响,上述各国民事诉讼改革仅仅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分配,以使其更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并没有根本改变其诉讼模式的本质内容。总体来说各国改革的大方向都是一致的:公正与效率。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

26、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中立性问题。所以,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是互相借鉴,取长补短,符合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两大法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本构造的基础上,不断调整着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权限分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相协同的新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别是在当事人主义固有的当事人主导的理念基础上,导入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思想,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可以说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

27、义各自合理因素被交错吸收,是当代世界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重要趋势。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及制度缺陷分析(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关于我国现在的民事诉讼模式到底是什么类型的问题,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折衷,具有两种诉讼模式的特点,但也表现出自身特色;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诉讼制度受苏联影响太深,仍属于职权主义模式。 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5页。更有观点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超职权主义模式。 参见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68页。也有学者

28、将之表述为“超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李浩教授的观点,参见李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199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进行了大的修改,修改后成为我国第一部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新民事诉讼法无论从内容、结构、层次或是从权利、义务、程序、制度方面较之试行都有长足的进步,但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只是一种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国民事诉讼的体制发生了结构性的改变。由于现行民诉法实施后,程序的缺陷仍十分严重,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职权主义现象仍普遍存在,民事诉讼中仍以国家本位和法院本位为主,当事人的权利仍得不到切实全面的保障,公民认为诉讼过程中

29、的“暗箱操作”隐藏着司法的腐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体制为某些不法企图者提供了推卸责任的最好的温床。改革民事诉讼模式中不适应市场主体权利保护的程序是改善法官形象、提升人民法院威信的必由之路。此外,我国的民事诉讼缺乏对人的关怀,缺乏个体自由和权利为基础的意识。我们在积极学习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同时,不仅要学习其对抗制的诉讼模式,更要学习隐藏在这种模式背后的诉讼文化,即人们对公平、正义、平等的不断追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并未规定充分体现当事人作用和自由意志的“辩论主义”,而其所确立的“辩论原则”较之“辩论主义”相差甚远。再如,法院对某些民事诉讼程序(甚至是主程序)可主动发起,等等。这些都表明了

30、现阶段我国法院对程序拥有主导权。所以,对全体国民来说,一个缺乏自由和公正为核心的民事诉讼模式,不能方便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在公正而透明的法律规则下得到合理而迅速的解决,只有改革,才能依靠民事诉讼实现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二)立法的缺陷根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19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序上稀释了法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色彩,促进了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但该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开庭前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其中就要求法院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

31、方当事人争点的焦点这一项。关于了解方式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没有予以明确,同时第16条还规定,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事实和当事人争议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规定仍然是在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合一体制下的产物,先入为主的嫌疑仍不易消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其改革的不彻底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仍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如法官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仍保留较大的空间,法官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在我国立法上未专门设置审前专职法官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势必会使法官先入为主,不利于公正审理。此外,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也只是一

32、种相对限制,体现在对“新证据”的解释和规定时间上的规定上,这样仍然无法必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证据突袭,也会降低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成本。(三)民事审判实践的缺陷我国目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在缺乏系统、明确的理论指导、单纯依凭司法机关及其审判人员的直观感觉,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跟着感觉走”的改革思路,在为各种改革举措提供相当广阔的生存空间的同时,也难免使改革不走弯路,增加了改革的各种操作成本。审判实践中,我们还存在着以下缺陷:1、完全由当事人取证和举证。这种做法表面上的原因是为了彻底扭转证据主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错位格局,改变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当事

33、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律师翻翻本”不合理现象,提高诉讼效率;然而,从更深的层面来看,“举证责任完全由当事人承担”的司法实践,实际上暗含了人们对转换我国现行诉讼基本模式的热情期待。一般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仍然沿袭了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结构性缺陷: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空洞化和弱化或者忽视程序正义。2、一步到庭这种庭审方式又被称为“直接开庭”,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先人为主的偏见,提高审判工作的公开性、民主性和高效性,便捷诉讼。原来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通常要进行证据审查,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庭前调解、合议汇报等庭前准备活动,其弊端是弱化了庭审功能,

34、降低了诉讼效率,扭曲了法官的公正形象,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等。“一步到庭”从表面看减轻了法院工作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往往事与愿违。由于法官在庭审前不接触案件,不指导双方当事人举证,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点一无所知,庭审中法官往往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牵着鼻子走,无法行使对庭审活动的组织权,庭审难免盲目进行,甚至可能漏审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同时,由于庭审前双方当事人互不了解对方的证据,庭审中对于他方突然提出的大量证据无法有效质证,只能简单予以否认,不可能深层次地揭示他方证据的内在矛盾。这样,庭审的主要功能发现事实难以充分发挥。而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又必将反复开庭,这又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办案效

35、率。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建构及完善建议我们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就是为了认清我国现阶段是何种诉讼模式,以及在我国特定国情下,将来应采用何种诉讼模式。正所谓“把握现在,展望未来”。同时也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参考思路。改革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必须在保持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基础上进行。我们要在吸收和借鉴国外民事诉讼模式中先进的经验,结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对中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加以改革。(一)加强民事诉讼模式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就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言,西方国家(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各国)的法院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在不断扩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同时,奉行职权主义的国家则反而

36、在弱化法院的职权。在西方国家,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自由主义理念中的公正、公平逐渐演变为了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并重。解决效率问题就必然要导入法院的职权来对民事纠纷进行干预。相反,原奉行职权主义的国家,由于意识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转型,不得不逐渐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制度。我国应建立这样一种协作、互动性的民事诉讼模式。它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法律文化传统都是相适应的。首先,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建立时期,国有经济仍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经济基础必然影响到上层建筑。所以,我国在弱化法院职权主义色彩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建立当事人主义模式。其次,从我国权力文化传统来看,国家机关职

37、权普遍较强,“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现象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加强当事人主义色彩,提高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来监督法院权力的滥用。第三,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多数人脑子里烙印着“和为贵”的思想,强调法院和当事人的互动,可以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第四,这样一种新模式的建立也符合历史的潮流,有利于同国际接轨。(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的主体,其在实施诉讼行为时能否严格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就成为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

38、面。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涉及的方面很多,但我们认为可以以下面的几点作为基本的切入点:1、 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有真实义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他方主张的真实陈述拒绝表态,或者故意作虚伪陈述,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并在这种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同时法院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给予制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应当看到虽然在当事人作虚伪陈述的情况下,法院仍应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但当事人的虚伪陈述必然增加对方当事人举证的困难和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的难度。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的裁决结果。而法院对当

39、事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有其局限性。所以应当确定当事人的真实义务。2、引入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义务。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绝对不会考虑自己如何方便对方实施诉讼行为。这种情况促使当事人都会自己全力以赴地收集对自己有利的所有的诉讼信息和资料,而控制、隐匿有可能对对方有利的材料,而双方要全面地收集诉讼材料,必然增加诉讼投入和诉讼成本,并会导致诉讼的迟延。为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的目标,有必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当事人之间的协作义务。3、设置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赋予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而在诸种纠纷的解决机制中自主选择的权利。具体如设置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

40、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定为这些机构的职能,明确其权利义务,赋予其充分的调解、仲裁职权,对缓解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起着重要的作用。(三)关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建议为明确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应当引入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基本规律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保证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消极和中立。为防止法院滥用审判权,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某些新的诉讼制度。可在诉讼制度建构上进行如下考虑:建立调查证据法官和主审法官相分离制度。通过当事人和法院进行对话,在当事人双方都认为自己在某一问题上无力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主动在主审法官以外另行指定证据法官,其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41、所不同的是,证据法官所得的证据资料也需进行双方质证和主审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样协动的效果是,既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也有利于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建立法官的心证公开制度、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度,以防止法官对当事人的突袭裁判。也有必要完善某些既存的制度,如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等。最后,为防止审判权对当事人诉权的侵害,还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供法官的职业素质和思想素质。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三)法官应当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

42、事人。(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五)法官应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质。(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题,且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综上,我国应建立一种协作互动的民事诉讼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的功能,使诉讼具有高度的民主性,保证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谢 辞经过几个月的查资料、整理材料、写作论文,今天终于可以顺利地完成论文最后的谢辞了,想了很久,要写下这一段谢词,表示可以进行毕业答辩了,自己大

43、学期间的点点滴滴历历涌上心头,时光匆匆飞逝,四年的努力与付出,随着论文的完成,终于让大学的生活,得以划下完美的句点。论文得以完成,要感谢的人实在太多了,首先要感谢叶晓丹老师,因为论文是在叶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叶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对我影响深远。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叶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叶老师大量的心血。叶老师指引我论文写作的方向和架构,并对本论文初稿进行逐字批阅,指正出其中误谬之处,使我有了思考的方向。叶老师的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将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叶老师要指导很多同学的论文,加上本来就有的教学任务,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但

44、在一次次的回稿中,精确到每一个字的批改给了我深刻的印象,使我在论文之外明白了做学问所应有的态度。叶老师的四次修改的严谨精神激励了我,使我克服了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困难。在此,谨向叶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谢谢叶老师在我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的极大的帮助。同时,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其他同学和朋友的关心与帮助。感谢林榕桦、陈斯诗同学,在她们的帮助下,论文得以不断的完善,最终帮助我完成整个论文。另外,要感谢大学期间所有传授我知识的老师,是你们的悉心教导使我有了良好的专业课知识,这也是论文得以完成的基础。感谢所有给我帮助的老师和同学,谢谢你们!总之,此次论文的写作过程,我收获了很多,即为大学四年

45、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也为将来的人生之路做好了一个很好的铺垫。 再次感谢我的大学和所有帮助我并给我鼓励的老师,同学和朋友,谢谢你们!参考文献1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著、燕继荣等译: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4陈刚: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 版。5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6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版。7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8刘荣军著:程序保障

46、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9张柏峰著:审判方式改革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10参阅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11参见温树斌、魏斌:走向司法公正,广州人民出版社第2001年版。1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3田平安:民事诉讼模式初探,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5期。14田平安: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载程序正义初论。15郭星亚、陈惠忠: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5期。16江伟、刘荣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法学家1999年第三期。17周成泓:简述民事诉讼模式(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 2007年5月25日访问。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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