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满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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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证时限届满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 论文关键字:利益 申请 权利 规定 当事人 准许 原告 撤诉 人民法院 举证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其中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一规定克服了以往证据随时提出的弊端,有利于各个诉讼主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完成自己的诉讼义务,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结。同时,该规定

2、还通过对申请延期举证、“新证据”等与举证时限密切相关问题的明确解释,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审判实践中,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方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按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时限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举证时限届满后面临因此而要败诉的风险,便玩起诉讼技巧,在举证时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先行申请撤诉,以期重新收集证据后再重新起诉,以此来规避举证时限制度。对举证时限届满后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否准许,审判人员意见不一,一部分人认为起诉和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于原告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的撤诉申请,应认真予以审查,分清是否存在规避法律的行为,并区分不同

3、情况,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在不存在可能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大前提下,如果原告的撤诉理由是双方自行和解,应向对方当事人核实并得到确认后,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因为此时当事人双方处分的是实体上的诉权,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其处分有效,应予准许。如果原告的撤诉理由是放弃实体权利,则是单方对自己实体诉权的处分,其处分自然有效,亦应予以准许。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原告撤诉后,当事人双方原来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原告欲再以同样的理由重新起诉必将败诉。如果原告的撤诉理由是证据不足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就应先征求对方当事人,即被告的意见。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4、,并要求人民法院就双方在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做出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就不应准许,而应根据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供的相关证据,做出判决,即如果原告举证不充分,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举证时限产生的期限利益归于被告。规定确定举证时限制度,在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同时,也赋予另一方当事人相应的期限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利益归于对方当事人,这是一种因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如同诉讼时效利益归于被告的道理一样。同时,为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权利,规定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

5、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组织对该证据的质证,此时,对方当事人即是放弃了该期限利益。作为期限利益的享有者,逾期举证的对方当事人才是享有或者放弃该利益的决定者。逾期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要求享有该期限利益时,无权阻止。其次,申请撤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除了要符合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就是说,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在上述情况下,原告的撤诉行为一是规避了法律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如果不加限制地予以准许,势必使该规定形同虚设,也违反法律的适

6、用原则;二是直接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前所述,如果被告要求享有此种期限利益,准许原告撤诉势必侵犯被告的合法利益。第三,人民法院应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权。诉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对于原告来说,诉权是起诉和期待获得胜诉的权利,对于被告来说,是应诉和反驳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处分实体权利,如果允许原告撤诉,案件没有实体结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不允许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因原告方证据不足,会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就从实体上消灭了原告请求国家审判权保护的权利,使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得到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对被告权利的影响也有天壤之别。在原告已充分行使了诉权的情况下,为体现法律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诉权的原则,应将是否同意原告撤诉的选择权交给被告。综上,规定实施后,对原告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区分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作者单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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