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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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内蒙古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IvlxoliaAg6cukural1商tSocial&Kiiti2010年第6期(第l2卷总第54期)Nn62010(Vo1.12SumNo.54)从余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王丽芬(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最近发生的赵作海案堪称余祥林案的翻版.发生在当今法治社会的两起如此相似的冤案引发了各种争论,也集中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存在着有罪推定,非法取证,重口供轻证据等诸多问题.在发现这些问题并探究其背后原因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以避免类似冤案的再

2、度发生.关键词:证据制度;余祥林;赵作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原则D0l:10.3969/j.issn.1009-4458.2010.06007中图分类号:19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4582010)06-001503从余祥林到赵作海,从19蹦年到2003年,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l9H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然而,赵作海却仍然没能逃脱余祥林那样的命运以死者复活的荒诞形式洗刷冤情.管我们一再强测命大于天,也通过各种手段防止冤案发生,但冤案却从来都没停止过.聂树斌付了生命的代价;张保银走出监狱大门时,已经56岁;胥敬祥13年冤狱的结果是家破人亡,身患重病.时光

3、不再,冤案带来的损失永远无法弥补.墙根说过,一桩不公正的恶果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冤案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践踏了法治的尊严.古人云:欲流之长者,必溯其源.冤案之所以接连不断,必然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证据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试从两案人手探讨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些许完善建议一,两案简析赵作海案几乎与当年的余祥林案如出一辙,集命案必破疑罪从无非法证据等诸多痼疾于一身.纵观两案,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不少错误:1.有罪推定的错误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余祥林呢襄最初的起因是娘家人怀疑其杀害妻子张在玉

4、.恰巧不久后在坟水塘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女尸.于是他们在先人为主,的思想引导下含糊的承认了这具尸体就是张在玉.公安人员在家属辨认后,也没有进行DNA鉴定,直接断定死尸就是张在玉.在赵作海案中,也是由于被害亲属怀疑赵作海杀人并辨认了无名死尸后,公安机关觳有进行鉴定的情况F把赵作海当成了嫌疑犯.两案中都存在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下没做鉴定,仪凭主观噫断,草率的认定尸体,抓捕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问题突出佘在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10天1O夜的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1而赵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甚至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相好甘

5、小花也受到了警方的长期殴打.2这足以说明刑讯逼供已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近些年来的案件中无不存在这种现象,如杜培武案便是刑讯逼供的典型.3.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方式口供直被奉为证据之王,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分重视口供,而对案件中的实物证据却置之不理.如:两案中未经I鉴定的死尸是否真的是被害人,赵作海案中的杀人凶器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伤痕相符,甚至最容易查明的死者身高也被侦查人员忽视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口供证据采信多,对案件中的疑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不轻信口供,但实践中办案人员仍然迷恋口供.余赵之所以最终被定罪,其有罪供述无疑起了至

6、关重要的作用.4.直接言词原则没有得到贯彻在余案中,一个叫徐瑜的人为警方提供了人证,他称一次和余在一起闲谈,谈到他老婆失踪的事情时.余说他老婆一般不会走,要走了死者不死在附近警方将此作为证人证言带到了对余的审讯中,而在法庭审判中此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在赵案中,赵的妻子,相好都被警方以审问的方式提取过证人证言,然而在审判中二位却没有出庭作证.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1.有罪推定的传统思想造成余祥林,赵作海冤案可能有其客观原因,但这两起冤案的主要原因并非来自客观因素,而是有罪推定思想作怪的结果.*收稿日期:201O-0615作者简介:王丽芬(1986一),女.湖南郴州人,湖南

7、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证据研究.内蒙古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l2卷总笫54期)一一一一一一_一一_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_一一一,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9lIJ的精髓,如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162条第3项.但是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在诩嘏制度中的运用却是不尽人意的.面对证据不充分的疑难案件,司法机关往往是设法延长侦杏期间或者李充侦查,致使法律规定的侦查期间得不到严格遵守.在余祥林案,赵作海案中超期羁押的事实众人皆知.公诉机关起诉赵作海距离其被刑拘时间整整超过三年.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一般都是疑罪从元或疑罪

8、从轻.证据不足并不能影响罪的成立,只是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判刑而已.余案中湖北高级法院也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但是最后还是形成有罪判决.赵案中也是如此.可见,在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的疑案面前,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是有罪推定的,而不是疑罪从无.从余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的回l颐中,能深刻地感受到有罪推定的历史惯性.中国历史以来一直重视打击犯罪而轻视人权保障,罪犯没有任何权利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司法机关是正义的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是邪恶的代表.正义惩罚邪恶是天经地义的.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对付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却无任何权利,因为他们不属于传统观念中享有人权的人民范畴.因此,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自然

9、是理所当然的事.另外,我国极其强大的国家权力观与极其弱小的个人权利意识,使得我删事诉讼过分偏重于犯罪控制这个目标.刑事诉讼程序成为实现犯罪控制的工具,由此造成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在司法人员头脑中挥之不去.进而出现先定后审的程序倒置现象.2.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未能排除尽管我国刑法第247条明确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实践中,刑讯逦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是愈演愈烈,导致司法威信受损害,公民人身权利屡受侵犯,保障人权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法律并没有禁止在作出司法判决时使用这些用非法方法而收集

10、的证据.即使被告人在审判中提出刑讯逼供问题,甚至能提供证明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如ml衣),法院也不会采纳,并且也不让出示.法院依然会采纳公诉人提供的非法证据.可见,非法证据在我国是不排除的;反而堂而皇之的成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缺漏.刑讯逼供现象的普遍存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其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在古代的封建社会,法是维护封建统治和惩罚犯罪的,它仅具有惩罚性,不具有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性质.为了破案往往是大刑伺候以获得口供.古代的这种刑讯逼供在当时的时代条件下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作为在古代具有合法性的刑讯制度已消失,而具有巨大惯性

11、和极强稳定性,延续性的刑讯逼供文化却仍然影响着中国司法实践.其次是以破案率作为工作绩效评价唯一标准的单一化评价体系.实践中为了追求破案率以及随之而来的嘉奖升职等利益侦查人员而使用刑讯逼供的例子不乏其数.再次,制度层面上的原因也导致了刑讯逼供.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埘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我国立法上是不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犯罪嫌疑人如不如实叫答或拒绝回答讯问,就必须承担惩罚.而法律并没规定这种惩罚到底是什么,于是侦查人员6选择刑讯,俸蹦d上不直接违法.另外立法上也没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制度,逮捕和羁押分立制度,录

12、音录像制度等.3.口供情结口供在刑事汗讼巾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近年来,学界倡导弱化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甚至要求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但司法实践中,口供在刑事t斥讼中仍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贞查机关过于依赖被告人口,被告人口供在事实上已成为证据之王.这种f=j供情结越演越烈,并由此带来的刑讯逼供案层出不穷.陈瑞华教授指d:目前侦查程序的特点是以口供为中心.侦查人员为了荻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不择手段,而且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这样就为刑讯逼供大开方便之门.口供情结的出现,既有其现实需要,又有着历史渊源.近年来,公安机关制定的不合理的考评制度使得侦查人员过分追求破案率,以获得更好的个人利益分

13、配乃至前途.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是错综复杂的,即使是拥有很强的侦查能力,也不能保证在规定的短时问内得到案件的重要线索,最有价值的证据.于是,口供就显得尤其重要.闲为在司法实践中,口供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说更容易获得.同时由于现有的司法资源短缺,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从犯罪嫌疑人的l:1供入=f.,雨查找外阉证据,即通常所说的南供到证.总之,刑事侦硷人员为r避免不利于己的结果而选择了获取口供这种最佳的行为方式.另外,历史传统以来,口供有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没有的优势并且真实的口供有助于证明犯罪.由此口供取得了崇高的地位.被奉为证据之王,因此定罪判刑必须要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资治通鉴曾言:狱辞之于囚日为款,

14、款,诚也.言所吐者皆宴也.封建社会许多朝代也明确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i.正是由于延续了对口供的崇拜和追求.侦查人员的口供情结在头脑中挥之不去.为了获取口供,办案人员不I采用恶劣非法手段的事例也就一幕又一.一幕的j演.余祥林案与赵作海案只不过是其显露出的冰山一角丽已.4.证人出庭难.直接言词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及静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如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旦实践中证人不到庭,被害人不到庭,警察不到庭一直是匪1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法院采

15、纳的证言中也很少是通过证人亲自出庭方式提供的,整个审判基本上停留在书面审阶段;许多案件没有被害人出庭作证,导致难以全面奁清案件事实;鉴定人不出庭,导致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难以证明;警察不出庭,各种证据收集活动形成的笔录的证据能力,证明力难以全面评判.由于警察及某些诉讼参与人不出庭,审判中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警察制作的证言笔录.于是书面证言大行其道,法庭质证落空,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从而法庭调查流于形式,最终导致司法难以真正做到公正.提供证言的人不能亲自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其真实无从验E;法庭一旦允许这样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就等于剥夺了控辩双方对其进行质证,辩论的

16、机会,造成一种程序上的非正义.fj中国人传统以来就讲中庸之道,明哲保身,认为作证会得罪人,多一一事不如少.事,一直就有一种远离衙门的观念,受这种传统意识影响,臀察及某些诉讼参与人不愿出庭.警察在头脑里没有真正树立起执法为民思想,基于惯有的特权思想也不愿出王丽芬从余祥林案到赵作海案看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庭作证.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司法公正,程序公正缺乏认识,因此一般电不愿出庭作证.其次,法律规定不完善,不出庭作证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不出庭作证现象.而且对证.及近亲属的保护措施以及证人困作证而造成的损失补偿措施,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公民缺乏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再者,证人

17、等诉讼参与人出庭后,在法庭上经控辩双方一质询,其证言可能经不起检验,会出现对已认定事实不利的情况,或者说有些情况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本来就与证人有过某种阴暗的交易,证人一出庭就会真相大白.因此法官检察官不让其出庭.另外,有些执法人员违法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如赵作海案中的赵的妻子和相好,这势必挫伤公民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最后目前我国的审判方式间接审理,书面审理色彩较浓,审者不一定判,判者不必审的审判模式也是直接言词原则难以贯彻的原因之一.三,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途径1.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重要原则.早在贝卡利亚就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在法官判决之前,

18、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法国人权宣言首Od,A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视为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在宪法中如美国,德国.而我国宪法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元罪推定原则没有规定.为了保障人权我国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把无罪推定写进宪法.另外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得到好的贯彻执行,存在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现象.因此在执法实践中要转变诉讼观念,从内心深处接受并在实践中做到疑罪从无.因为一个狡猾的贼漏网,总比每一个人都像

19、贼一样在房间里发抖要好很多.【l8理性的法律,昌明的司法要求立法与实践中真正做到无罪推定如果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观念不改变的话,类似的余祥林案赵作海案这样的冤案将会再度发生12.完善和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害公民的人权,也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为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唯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为罪犯.j要彻底消除刑讯逼供现象,避免冤假错案的不断发生,必须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两大法系都规定了严格的非法证

20、据排除规则.英美法中此规则尤为突出.如在美国法律中有一条着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里说的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他们的证据法中的毒树之果理论,不但要求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证据不能使用,而且根据该证据所获得的线索而进一步取得的证据也作为毒树之果而被排除.辛普森案就是美国法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集中体现.警方获得了大量的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因为一些证据材料的收集手段不合法而遭到排除,导致所有证据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也最终导致了辛普森被判无罪.这充分体现出美国法律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另外,联合国的不少文件也表明了国际社会对待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基本态度.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立法上有些许

21、法学承认非法证据规则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没有真正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在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要确实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从而消除侦查人员的口供情结,杜绝

22、刑讯逼供.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则应区别对待,同时规定不予排除的非法证据的例外情况.3.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首先,构建包括警察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内的证人出庭制度.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我国证人等不出庭的怪现象必须要消除.世界各国都对证人出庭作了强制性规定,如德国,日本,英国等.我国也应对证人等的出庭作证义务作强制性规定,对拒不出庭证人可采取罚金及拘役的惩罚措施;对于被害人如果应出庭而拒不出庭,应让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对于鉴定人,警察可以借助其所在单位的强制力给予制裁.要强化对证人的保护,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证身保护

23、制度,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对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以暴力取证罪追究违反其规定的执法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彻底消除证人等出庭作证的顾虑.法院要保证证人等的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查明未出庭原因,然后给予相应的制裁.在特殊情形下也应规定证人作证豁免规则的例外情况.其次,建立言词证据采信制度,限制书面证词使用.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由审判人员亲自接触并赋予控辩双方对其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质证的机会,然后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L10法庭审判活动,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包括证据的调查,证据的提出均须以言词方式进行.证人作证也必须是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否则其证言可能不被

24、采信.所有证据材料如果不能以直接审理和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方法进行调查核实的不具有证据资格.同时考虑到现实可行性,要参照外国立法规定一些例外情形.再次,改革庭审模式.防止庭前预断,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改变审判委员会直接讨论决定具体个案的做法,使司法独立真正体现在法官独立之上.口参考文献:1毛立新.余祥林冤案中的侦查错误剖析J江西佘安专科学校,2005(6).E23武汉晚报:从余祥林到赵作海,进步在哪里?EB/OL.中国新闻网.http:/wnehinanewso0m廿固.1/newS/201O051o/2272677.shtm1.3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全程回顾余祥林案始末E0i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1a盯一staLn/cacnew/200504/25002724.htm2005一o422.4孙爱东.余祥林案急促司法改革J.河北法学,2005(2).5清吏稿?刑法志z.北京:中华书局,1977:4214.6董亚平,周芳建关于我国刑事诉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思考I.吉首大学(社会科学版),2007,28(2).79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1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35:37.8王托论冤错案件与人权保护D.浙江工商大学,2005(4).1o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M_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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