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采〔〕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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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机采20142号关于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续签协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京内、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保险。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商业险种

2、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在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须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京内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需填写非定点投保情况表报采购中心(见附件1),报备后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小额采购系统填写电子验收单,审核后打印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二、定点保险公司本期京内单

3、位定点保险公司共8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外单位定点保险公司共7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外单位车险也可择

4、优进行属地化选择。京内和京外定点保险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附件2)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14年1月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三、保险费率及服务条款京内单位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的各商业险种优惠比例按照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执行,即每辆车的费率浮动系数将视每辆车上一年的理赔次数、理赔金额等情况由保险行业平台统一校验确定。京外单位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时,各定点保险公司对各商业险种

5、均在其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70。个别地区出台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低于30%的,按地区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执行。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保监会统一标准执行。各单位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保险费率、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多方面因素。四、定点保险程序(一)投保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其项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将上门办理承保手续。京内和京外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均发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汽车保险定点栏目中,各单位可上网查询。2、提供有效证明。各单位应

6、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定点保险公司有异议,请与采购中心联系。3、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在确定承保公司后,各单位应向承保公司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4、办理投保手续。承保公司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结算单(附件3)后,各单位务必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计算无误后,在投保单和验收单上签章确认。5、支付保费。各单位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根据确认的投保单和验收单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6、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收取保费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

7、事宜,并于三天内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送达各单位。7、报销。各单位报销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8、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退保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原投保账号将保费退还原投保单位,并相应填写电子结算单退保栏。(二)索赔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五、监督管理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

8、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我们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公布相关文件,以及定点保险政策和定点保险公司有关情况的变化。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并及时转发通知到基层各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83086361、83083594传 真:010-8308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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