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与文书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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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文件材料与文书档案第一节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

3、般分为30年、10年。第二节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1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2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

4、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3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4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5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5.1 本机关为主办的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

5、年5.2 本机关为协办的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6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7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7.1 重要

6、的 永久7.2 一般的 30年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 30年8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8.1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8

7、.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

8、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8.7.5.1 重要的 永久8.7.5.2 一般的 30年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

9、久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9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9.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9

10、.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9.9 职工名册 永久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9.10.

11、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9.11.1 重要的 永久9.11.2 一般的 30年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10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10.2.1 重要的 永久10.2.2 一般的 10年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10.3.1 重要的 30年10.3.2 一般的 10年10.4 机关财

12、务预算 30年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0.6.1 重要的 永久10.6.2 一般的 10年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11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11.1.1 重要的 永久11.1.2 一般的 10年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

13、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12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13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

14、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节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

15、准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为便于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科学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特制定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第一条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第二条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1)凡是能够反映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3)凡在短时期内,对城乡建设,及科学、历

16、史研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4)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第三条划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到该项工程拆除为止。凡中外合资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一律列为永久保存。第四条鉴定档案一定要坚持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全面分析档案材料的现时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存价值,适当地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保证档案的精炼、齐全和便于利用。第五条各城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城乡建设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方法应采取直接鉴定档案的内容。鉴定工作要由主管业务领导、专业技术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进行。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邀请移交档案

17、的单位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或档案人员参加,共同对已到期的城乡建设档案进行科学的鉴定工作。第六条各单位经鉴定确定销毁的城建档案,必须造具销毁清册,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共同审核无误后方可销毁,并报送上级档案主管机关备案。第七条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和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工作需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经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本系统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本规定只适用于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一、城市勘测类 第九条水文地质档案; (永久或长期)第十条工程地质档案; (永久或长期)第十一条矿产地质档案; (永久或

18、长期)第十二条地震档案; (永久或长期)第十三条地名档案可按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地名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保管期限。 (永久或长期)第十四条水文档案; (永久或长期)第十五条气象档案。 (永久或长期)二、城乡建设基础资料类第十六条城乡经济资料; (永久)第十七条城乡人口资料; (永久)第十八条城乡地形、地貌资料; (永久)第十九条城乡水文地质资料; (永久)第二十条城乡工程地质资料; (永久)第二十一条城乡资源资料; (永久)第二十二条城乡地震资料; (永久)第二十三条城市气象资料; (永久)第二十四条城乡历史沿革资料。 (永久)三、城乡规划类第二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档案资料;

19、 (永久)第二十六条城市详细规划档案; (永久)第二十七条城市工程规划档案; (永久或长期)第二十八条城市专业规划档案; (永久)第二十九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档案; (永久)第三十条乡镇规划档案。 (永久)四、城乡建设管理类第三十一条建设方针、政策、法规档案; (永久)第三十二条城乡土地划拨档案; (永久)第三十三条城乡建筑执照管理档案; (永久)第三十四条城乡房地产管理档案 (永久)(1)外籍产权档案; (永久)(2)私人产权档案; (永久)(3)公和集体单位房产档案; (永久)第三十五条城乡建筑、用地现状档案。 (永久)五、市政工程类第三十六条 市政工程道路网络及主干道、广场、道口、交叉口工

20、程档案; (永久)一般市政工程道路档案 (长期)第三十七条城乡古代建筑桥梁及永久性桥梁、立交桥档案; (永久)一般小型桥梁档案; (长期)第三十八条涵洞工程档案 (永久)(1)重要的; (永久)(2)一般的; (长期)第三十九条隧道、排水、防洪档案。 (永久)六、城乡公共交通、公用、供电、电讯工程档案类第四十条城镇管线现状普查成果档案 (1)城镇供水管网档案; (永久)(2)城镇供气管网档案; (永久)(3)城镇供热管网档案; (永久)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线路图、站点分布图、网络图、市区、市郊、地区交通图; (永久)第四十二条城乡公共交通报表档案(1)城乡公共交通年

21、度报表; (永久)(2)城乡公共交通月报; (永久) 短期(无年度报表,月报表永久)(3)停车场、修理厂、变电所、加油站工程档案;(永久或长期)第四十三条城乡照明线路图、系统图、网络图;供电系统图;路灯形式图、分布图、控制点位置图等; (永久)第四十四条照明供电系统单线图、用电量计算表、干线、支线、进永线负荷表等; (长期)第四十五条城乡供电工程档案; (永久)第四十六条城乡电讯工程档案; (永久)七、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类第四十七条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档案(1)环境卫生管理法规; (永久)(2)环境卫生情况综合表; (永久)(3)环境卫生设施位置图、分布图; (永久)(4)高级公厕工程档案; (永久

22、)(5)一般环境卫生工程 (长期或短期)(6)环境治理工程档案资料; (永久)大中型工程项目; (永久)小项目。 (长期)八、交通运输工程类第四十八条铁路工程档案; (永久)第四十九条公路工程档案; (永久)第五十条水运工程档案; (永久)第五十一条航空运输工程档案; (永久)九、工业建筑类第五十二条城乡工业建筑档案; (永久)第五十三条城乡工业建筑地上、地下管线综合图档案; (永久)第五十四条城乡工业建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矿产地质档案; (永久)第五十五条城乡工业建筑矿井地上地下对照图档案; (永久)第五十六条城乡工业构筑物工程档案 (永久)第五十七条城乡工业建筑电厂工程档案; (永久)第

23、五十八条城乡工业建筑工厂、电站、矿山、矿区铁路运输专用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工程档案。 (永久)十、民用建筑类第五十九条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住宅楼档案;(永久)第六十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具有先进水平的住宅楼档案; (永久)第六十一条高层住宅楼档案; (永久)第六十二条一般住宅楼档案; (长期)第六十三条华侨在国内的住宅楼、别墅档案; (永久)第六十四条有纪念、历史意义的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第六十五条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第六十六条对全市生活起重要作用的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第六十七条高层建筑档案; (永久)第六十八条技术要求复杂的小型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

24、第六十九条风格、结构特殊的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第七十条大型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第七十一条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房屋建筑工程档案; (永久)第七十二条一般性建筑工程档案; (长期)第七十三条大型的、重要的各种物资库; (永久)第七十四条一般、小型的仓库工程档案。 (长期)十一、城乡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第七十五条园林历史沿革,公园地理位置平面图、分布图,景点布局,游览设施平面图、分布图、游览路线图,导游图档案; (永久)第七十六条园林地下管线综合图及园林各种主要建筑竣工档案等; (永久)第七十七条绿地苗圃、城乡绿化现状总平面图、分布图,区、街、路绿化平面图、分布图、历年区域绿化分布图及苗圃绿

25、地面积平面图档案; (永久)第七十八条名木古树档案; (永久)第七十九条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物档案; (永久)第八十条城乡雕塑档案。 (永久)十二、城乡建设科研类第八十一条城乡建设科研规划及重要的科研成果、专题著作、学术论文原稿等档案资料。 (永久)第八十二条城乡建设一般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档案资料。 (长期)第八十三条 城乡人防、军事工程档案。 (永久)十三、城乡建筑设计类第八十四条具有先进技术的工程设计及具有典型性或一定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第八十五条建筑工程标准,通用设计及重要工程和大型工程的设计档案资料; (永久)第八十六条一般工程设计底图,设计文件档案;

26、 (永久)第八十七条小型工程设计底图,设计文件档案。 (长期)十四、城乡建设声像类第八十八条国家、省、市领导人关于城乡建设的重要讲话录音带及专家审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录音带,报告等档案 (永久)第八十九条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重要会议的录音带档案; (永久)第九十条反映城乡旧新貌,城市建设改造(含小区改造)的电影片、录像带、照片等档案; (永久)第九十一条重要和大型工程施工过程、开工、竣工典礼的影片、录像带、照片等档案; (永久)第九十二条有关“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方面的影片、录像带、照片档案; (永久)第九十三条遭受自然灾害的影片、录像、照片等档案; (永久)第九十四条名胜

27、古迹、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名人故居、纪念性建筑、古建筑影片、照片等档案。 (永久)实例:一文书档案1董事会及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永久2党支部、团委、工会、妇工会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会议记录长期3党团工会等统计年报、名册、登记表永久4职工代表大会材料永久5有关企业、人员先进表彰、处分决定等长期 (省级以上先进和人员开除处分为永久)6党团组织介绍信、存根长期7思想政治学习、文明建设等材料长期8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永久9工会等部门工作规定、制度长期10企业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材料 长期11企业编写的大事记、年鉴、企业沿革、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永久12企业各部门年度总结、计划、考核等

28、材料长期13企业文书处理、档案、保密工作、保卫工作形成的材料 (重要)长期 (一般)短期14企业编印的简报、报纸、杂志、图书的定稿 长期15有关企业升级、申报的省级以上先进材料永久 省级以下的材料 长期16企业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材料永久 一般活动的材料 长期17企业建立、名称变化、印章启用及各部门设置、撤并、董事会成员变化,经理任免 永久18企业各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定级、确定工资及职称评定等长期19企业参加外事活动材料永久20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等材料长期2 1企业后勤福利、医疗卫生等材料短期22企业制定的发展长远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永久23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方面的材料长期24企业有关市面上场

29、问卷调查、市场分析等材料长期25企业与各单位签订的各种协作特许经营书长期26企业各类专卖、销售方面的统计报表长期27企业有关经营专类方面的材料、简报短期28企业制定的生产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记录、安全操作规程及改进意见 长期29企业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质检报告、质量事故分析长期30本单位制定的企业标准长期31企业有关能源、环保、工业、卫生、计量方面的材料长期32有关企业章程、资产组成资料永久33企业有关商标注册等材料永久34企业有关原料标志等材料永久二会计档案1会计报表年报永久季报、月报、日报 5年2账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25年总账和各分类明细账 15年3会计凭证15年4其他待添加的隐藏

30、文字内容3工资名册 长期其它看情况而定。三科技档案(一)基建档案本企业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设计、施工、竣工及维护、扩建等方面的文字材料和图纸。(具体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与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二)设备档案1生产设备购进生产设备仪器的购买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与全套随机文件及开箱记录、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记录及改装、报废等材料(随机文件一般有产品说明书线路图、合格证书、保修单等材料) 长期2办公设备主要指用于办公的设备配置,如复印机、电脑、空调、电视等,其主要资料为随机文件短期3其它主要有车辆等设备档案短期(三)产品档案各企业可

31、以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的产品按型号或种类细分,所形成的材料也不同如服装行业有产品工艺单、产品打样、试制报告等。产品生产前期阶段的研究材料也可归属到相应产品中去。如波导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资料可归属到相应手机型号的产品中。(重要产品永久,次要的为长期,一般的为短期)(四)销售档案(经营档案)主要有客户合同、加工任务单等,各单位形成材料不甚相同。可以一户一档(一般的客户档案为短期,重要客户的为长期)四特种载体档案1照片永久2录音、录像带永久3光盘、软盘永久 (注:可以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划分保管期限的。)(二)实物档案1各种证书证件,包括荣誉证书、房产证、土地证、法人代码证等房产证、土地证为永久,其它的证书。

32、长期2锦旗、奖状、奖杯长期3各类字画、印章等长期第四节 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规定,遵循“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档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和查阅利用档案人员的职责,必须严格遵守。第二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和利益的,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都属于保密的范围。第三条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2)“机密”是保密内

33、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第四条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绝密”和“机密”档案要责成可靠的专人保管。第五条要严格履行借阅绝密档案的批准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阅。(1)城乡建设档案一般不借国外人员查阅,如特殊需要,查阅一般非保密档案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经省和国家业务主管机关领导批准。(2)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律凭单位

34、介绍信,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第六条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得拍照和复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须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复制的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原定密级文件归档管理,限在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第七条为了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现有失泄密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视情节轻重严肃认真处理。第八条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可根据本规定,拟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规定,由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城乡建设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第十条未经公开的全国和区域性城镇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档案资料。 (机密)第十一条城市和风景名胜区长远建设规划,包括说明书、总图、底图档案资料。 (秘密或机密)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和军事工程规划档案资料。 (机密)第十三条电讯工程和广播事业工程规划档案资料。 (机密)第十四条乡镇规划(含县城规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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