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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规范公司任免迁调程序,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及工作效率。2、 本制度由任命、免职、升迁、调职四部分组成。3、 公司原则上定每月1日为任、迁、调生效日。离职或免职、开除员工不在此限。4、员工之任命程序4.1 员工之任命由行政部执行。4.2 任命指新进员工、调动或升迁到目标职位员工之任命。4.3 新进员工的任命4.3.1 对通过核准任用的新进员工(计时员工),行政部填写新进员工任用核薪单,交部门负责人确认及董事办签核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经理职等以上人员需呈董事长签核。4.3.2 行政部依据新进员工任用核薪单,于新进员工入职一周内发文(副经理职等以下人员除外)进行公告。4.3.3 新进
2、员工任用核薪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发文原件与发文档案一同保存。4.4 调动或升迁员工之任命4.4.1 对需要调动、升迁的员工,由其部门负责人填写人事异动单,送行政部核准及董事办签核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经理职等以上人员需呈董事长签核。4.4.2 行政部依据人事异动单,发文(副主管职等以下人员除外)进行公告。4.4.3 人事异动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发文原件与发文档案一同保存。5、 员工之辞退/离职程序5.1 对符合自动离职、辞退、开除条件之员工,依据本程序执行。5.2 对被辞退、开除之员工5.2.1 应由其部门负责人填写离职申请书,并说明辞退、开除之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核准董
3、事办签准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主管职等以上人员需报董事长签准),对被辞退、开除之员工,行政部必须进行公正性调查。5.2.2 行政部依据离职申请书,发文(副主管职等以下人员除外)进行公告。辞退、开除期限之前2个工作日内依据移交清单办理工作交接及物品交接手续。5.2.3 离职申请书、移交清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发文原件与发文档案一同保存。5.3 对自动离职之员工5.3.1 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的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离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核准董事办签准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主管职等以上人员需报董事长签准)方可离职。5.3.2 转正后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能胜任或其
4、它原因提出离职的需提前1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离职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部核准董事办签准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主管职等以上人员需报董事长签准)方可离职。5.3.3 离职员工工应于离职期限之前2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并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所有工作、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等。如移交不完善、擅自离职不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形象、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还将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5.3.4 如未获批准擅自离职,公司有权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形象、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还将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5.3.5 离
5、职申请书、移交清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6、 员工之升迁6.1 各部如有职位空缺需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需求申请表经行政部核准并经董事办签核后,行政部依据员工需求申请表所列条件,在公司现有员工中初审符合条件者,造具候选人名册送相关部门负责人。行政部接收各部推荐及本人自荐。6.2 候选人必须经过行政部组织的“候选人评估” 并符合升迁或调薪之标准后方可由行政部推荐。6.3 获准升迁者,若发现不适任,公司有权立即予以撤换。6.4 对通过考核检定的员工,由其部门负责人填写人事异动单,送行政部核准及董事办签核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主管职等以上人员或职员升迁管理组需报董事长签准)6.5 行政部依据人事异
6、动单,发文进行公告。6.6 于升职日前2个工作日内依据移交清单办理工作交接及物品交接手续。6.6 人事异动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发文与发文档案一同保存。7、 员工之调职。7.1 由需求部门负责人填写人事异动单,经两个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审核同意。7.2 将人事异动单送行政部核准及董事办签核并加盖“管理处印章”(副主管职等以上人员需报董事长签准)7.3 行政部依据已核准之人事异动单,发文进行公告。7.5 于调职日前2个工作日内依据移交清单办理工作交接及物品交接手续。7.6 人事异动单原件与员工档案一同保存;发文与发文档案一同保存。8、 本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如有不明之处请向行政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