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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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摘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作为检察机关立足自身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举措之一,在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和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仍有一些因素制约着其作用的进一步发挥,笔者建议从出台统一的实施细则、扩大其应用范围、拓宽录入信息来源、完善退出机制等几个方面入手,更大限度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功能。 关键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足;建议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概况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试行行贿黑名单查询制度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2006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推广至全国检察机关。2009年6月,通过总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暂行规定作出修改并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取消了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2012年1月,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可以实现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工作。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将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有行贿罪、单位

3、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的个人和单位的信息,通过梳理、集中、整合的方式建立犯罪信息档案库,以供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询的一项制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从源头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更有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发达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们国家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必须同步健全和完善。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既要在事前通过立法形式,加强信用、诚信方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也要有事中强有力的执法作为推进的保障,同时还要在事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失信惩罚机制,如此才能全方位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正是检察机关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基于检察职能的发挥,立足职务犯罪预防和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推出的有效举措之一。检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掌握着有关单位或个人贿赂犯罪的不诚信数据,而合理运用不诚信记录是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通过将这种手段纳入法制化轨道,对有行贿记录者予以负面评价,有利于促进相关组织和个人树立诚信理念。同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实质就是收集、管理与运用犯罪信息数据的过程,通过对有行贿记录的主体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资格进行严格

5、审查与合理处置,对失信者进行相应惩罚,从而发挥其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由此可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自2006年检察机关正式接受社会查询以来,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39万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1983家和个人3075名进行了处置。这些处置主要包括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等惩罚措施,从而实现对行贿犯罪者的失信惩罚,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威慑。 二、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不足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6、。但当前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弱化了其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 (一)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各地实际操作各异 对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全国检察机关的实行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工作规定。该规定一共只有十一个条文,只概括性说明了行贿犯罪档案的目的、收录主体、收录内容、查询方式等简要内容,并无明确具体的操作过程及行贿犯罪档案的具体用途等细节。由此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据自身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软硬件支持情况以及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协调的结果而出现各不相同的操作方式。如有的地方在实施招投标活动时要求参与投标单位出具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的无行贿

7、犯罪行为证明,而有的地方则要求参与投标单位出具招标所在地检察机关的无行贿犯罪行为证明,从而使参与投标的单位无所适从。又比如对于查询对象在多少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行为,有的地方是三年内,有的地方是五年内,不同的查询年限同时又涉及到具有行贿犯罪信息的个人或单位退出“行贿黑名单”的年限问题。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外宣传、推广不足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外宣传、推广不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从2006年开始至今已经运行了六年有余,其产生的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中逐步体现。但是目前社会各界对此制度仍存在一些不了解、不理解,甚至不配合的现象,致使其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重要一环的价值未充分实现。据笔者了解,大部分前来

8、查询的人员并不清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这项制度,只是由于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这样的材料才前来查询的。并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仅局限于政府部门等行政单位的招投标、采购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其他经济组织的作用。此外,由于对外宣传、推广的力度不足,查询者对申请查询的流程并不熟悉,因此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多“特事特办”的现象。究其原因,大部分还是因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前来查询时并不完全了解申请查询的程序、时间及需准备的相关材料等要求,从而导致留给检察机关处理其查询申请的时间十分有限,检察机关只能对其进行“特事特办”。 (三)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范围过窄 根据工作规定,目前行贿犯罪档案

9、录入范围包括: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作出撤案和不起诉处理但有证据认定的行贿行为信息(合称非罪行贿行为),虽然也进行录入,但并不对外提供查询。由此可以看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不在行贿犯罪录入档案的范围之内,而非罪行贿行为也并不为外界所知。然而在商业活动中,部分人为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通过行贿来达到目的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商业贿赂往往具有行贿数额大、行贿次数多、行贿对象广的特点,将这种行贿行为排除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范围外,显然有失公平,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

10、犯罪,也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此外,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贿犯罪行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使特定情形下的行贿者免于遭受刑罚的惩罚。在行贿者免于刑罚惩罚的同时应当寻求其他途径对其施以惩戒,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未能充分保护行贿归正者的合法权益 未能有效保护行贿归正者的合法权益。法律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体现在其指引和教育作用。在对行贿人予以负面评价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其合法的权益的保障。然而在当前行贿犯罪查询机制中,行为人若实施了行贿犯罪行为,并且经法院判决认定为犯罪,就会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库中。也就是说行为人一旦被系统录入,则

11、需终生背负上行贿者的罪名,即使行为人愿意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合法经营,也永远没有机会进入相应的行业领域。这种只有录入、没有退出的查询机制显然是不合理的,既未能起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也不利于鼓励行贿人改过自新、重新生活。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为进一步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各地做法,出台实施细则 各地各异的操作模式常常让请求查询人无所适从。相关部门应该在总结各地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经验基础之上,尽快制定合理且可操作性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对一些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统

12、一规定,以立法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性和约束力。同时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对行贿犯罪档案的保存期限、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时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信息录入方式、录入程序以及信息提供人员、采集人员、录入人员、出具查询结果人员的相关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加强宣传工作,扩大应用范围 首先,检察机关要善于利用包括纸质媒体、互联网在内的各种媒介对外重点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流程和作用。既要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惩治行贿行为,以此警示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同时也要让人们看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维护市场经济诚信、公平、廉洁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规范的办事流程和期限,减少“特事特办”的现象。其次

13、,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建筑、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建立合作推广机制,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社会认知程度和应用范围。再者,除在国家机关及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财政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中对参与者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要求外,也可以鼓励私营企业在采购或招投标过程中充分利用行贿档案查询系统,降低企业在相关活动中的廉政风险。 (三)拓宽录入信息来源,加强与其他信用评价系统对接 为进一步充实行贿档案查询制度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在今后的运行中,可以将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信息纳入行贿档案查询制度的录入范围。虽然现阶段,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14、,行贿信息并不属于现有规定的录入范围。但考虑到检察机关已经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多年,在实际操作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特定行为是否属于行贿行为能更好地从事实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判断。因此,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信息,统一由检察机关进行录入、管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更为合适的。为此,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规定,促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保障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信息完整性和全面性上加强沟通和协作。并且为进一步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价值,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与其他信用评价系统(如:金融信用、税务信用评价系统)对

15、接,将廉洁信用纳入到目前应用较广的个人信用报告,将查询结果作为评价对象信用的考量因素之一,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四)完善退出机制,保障行贿归正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行贿归正者的合法权利、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对于行贿信息档案应当确立合理的保存及删除期限,建立科学有效的“黑名单”退出机制。若在一定期限内行贿归正者没有再犯相关的罪行,则对其原有的行贿犯罪记录予以删除,使行贿归正者能够看到“改过自新”的希望,可以回归正常经营活动。此举既可以鼓励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改过自新,重新开始,也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和谐。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视行贿情节轻重和悔过表现设置不同的信息保存期限:1.对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行贿案件,其行贿犯罪档案应当永久保存;2.对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则根据所判刑期确定相应的存档期限;3.对于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在5内没有发现再次行贿的个人及单位,则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信息删除手续。 注释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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