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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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指导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作为行政处罚文书的引用依据。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法律法

2、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教育行政处罚权的裁量。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适用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视情况选择适用,但应当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3、单处。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顺序原则:(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S)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七条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分别对应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个基础裁量档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裁量幅度的,直接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裁量档次。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教育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遵循以下规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4、的,一般适用警告、通报批评、较小数额的罚款等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一般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等处罚种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一般适用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处罚种类。以上违法行为产生违法所得的,均应当予以没收。第九条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综合各情节的比重,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条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S)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主动供述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

6、为的;(六)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人身生命安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情节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五)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中或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七)违法数额较大的;(

7、A)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九)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十)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情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较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按较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

8、均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均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S)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已经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执法工作机构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执法工作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提出的处罚建议,在送请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9、时,应当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第十六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中认为执法工作机构处罚建议不当或者提出变更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未说明理由且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作出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办案的执法工作机构作出补充说明。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基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将本裁量基准提供给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规定一并执行;指导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和下限数。第十九条本规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针对有裁量空间的教育行政违法行为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其他未在本规定中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由执法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本规定的精神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引起的争议,由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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