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权ppt课件201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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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行使规则,哈尔滨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刘彧,裁量基准主要内容,行使规则及注意事项,修订背景介绍,1.税收征管环节: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款、延期申报、延期纳税2.税收检查环节:调取帐薄凭证3.税务行政处罚。法律的实质:规则和裁量 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性、 法律的滞后性、适应行政管理新模式的需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弥补法律滞后性的重要保障,是管理现代社会的重要工具,是专业高效的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条件,是行政机关快速灵活处理相应问题的前提。,税收执法存在大量的自由裁量,在法学界领域,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一柄“双刃剑”,既有现实

2、存在应对千变万化情形的实际需要,又有被滥用而侵害公众权益的失范风险。在“法治政府”“法治公权”的大背景下,为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降低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有效规范已成为当今行政的大势所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修订裁量基准最主要的原则压缩裁量空间,人的问题-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同事不同罚 法律人 经济人,2017年实施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遵循原则提出了依据,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适用范围作出规定。让自由裁量权不再“自由、任性”,有利于涉税处罚信息的管理和利用,让违法无处遁形,进一步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全国范围内统一),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

3、量权行使规则主要内容,2013年裁量基准未明确的原则,总局行使规则 4章28条,定位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和程序性规则。分总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附则四个方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1.确定了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信赖保护、处罚和教育相结合7项基本原则;2.规范了裁量基准的制定程序和标准,对省级税务机关出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统一“标尺”;3.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明确了首违不罚、文书说理、案例指导等工作要求,强调了一事不二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从轻及减轻处罚等裁量规则适用;4.规范了一般程序性制度,列明了告知、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重大处罚

4、事项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度;5.健全了相关保障措施,对组织领导、执法协作、信息化管理、监督问责等配套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省级国地税机关联合制定本省范围内适用的裁量基准在细化、量化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同等、同类型的税务违法案件课以基本相同的标准,进行基本一致的处理。尤其是上级督办或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的自由裁量权更应保持处罚标准的 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体现公平性,黑龙江省,一、起草背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5、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16号)要求,各省国、地税局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标准,联合修订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减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从2017年9月初开始,我省国、地税政策法规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我省实际和外省经验,对2013年实施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012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制定了与之配套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以下简称行使规则),征求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及公职律师办公室意见,不

6、断修订完善后,经国、地税会签形成,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4 号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二、修订原则,一是压缩而不凝固裁量空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也为降低执法标准差异,减少权力寻租空间,达到预防腐败和保护干部的目的,裁量基准固化了大部分税收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在首违不罚的基础上,对再次违反和情节较重的行为固定处罚金额,不再保留原有的裁量空间。但对于情节严重无法在裁量基准中全面表述的违法行为,在裁量基准严重裁量阶次中仍保留一定的处罚幅度,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认为裁量基准幅度

7、难以把握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罚裁量权保留了应有的空间,有利于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把握,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宽严相济。裁量基准遵循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罚惩戒为辅的原则,增设了首违不罚的轻微情节档次,对再次违法的行为较之原裁量基准一律加大处罚力度,希望以此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对于违反税务登记管理不按规定验证、换证的行为,虽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尚未修订,但考虑到实际工作变化和要求,裁量基准直接取消了对以上两种行为的处罚,有利于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掌握,更符合基层实际工作需要。,裁量基准及行使规则,原则与规则?规则“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即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8、不存在第三种选择,也即法律规则的适用,满足假定条件就必须适用,不满足假定条件就不能适用。适用满足假定条件的规则,其判决即为合法;而强行适用不满足假定条件的规则,其判决即为违法。原则 “依强度不同而适用”,则意味着法律原则之间并非出于非此即彼的状态,根据不同强度大小的原则作出的相反的判决都有可能是合法的,其强度大小不足以影响判决之合法性,只会影响判决之合理性,即一般人的公正感受。,行使规则对裁量基准中未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和基层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阐释,是裁量基准的说明书,也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进一步规范。通过对裁量基准操作和行使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对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作

9、出了更加具体、规范的要求,能够减少权力寻租风险,使执法人员准确运用既定的标准、规则进行处罚裁量,促进公平执法,提高行政效率。,义务篇,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义务,CONTENTS,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纳税人义务之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规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多证合一后,义务性规定不再有,处罚一律从轻。,纳税人义务之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

10、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换证、补办,非正常户处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义务之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义务,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备案。,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时,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义务之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纳税人义

11、务之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如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义务之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02,03,纳税人义务之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符合条件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申报,逾期申报种种情况盘点,行使规则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2、对首违不罚的探讨:,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不包括必须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首次违反;三是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从时间上来讲,指企业办证以来,如果企业违反过一次规定超期申报,后来更换了股东、经理人和办税人员,新办税人也出现了一次超期申报,对于新人来说这是第一次,不知算不算首违?以营业执照是否变更(暨税务登记是否变更为准)从内容上讲,如果新企业第一次超期申报,算首违,后来又违反了其他行政法规或办法,例如发票管理办法 ,也是第一次违反算不算首违? 以违反法律法规某一条某一款某一项规定为一次,如何理解“首违”?,

13、纳税人义务之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义务之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某公司在2017年5月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要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业务,5月份当月销售额约50万元。该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但是因办税人员工作失误,未在6月15日之前缴纳应纳税款。责令7月1日前(最多15日)限期缴纳税款,不缴纳的才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从6月16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且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三十日内缴纳的,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三十日以上仍不缴纳的,

14、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旧基准不予处罚;新基准0.5倍处罚,纳税人义务之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好!这是我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请您接受我们依法检查。,您好!我将主动配合您的检查,如实地报告我们的生产经营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绝不隐瞒和弄虚作假,绝不阻挠、刁难您的检查和监督。,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税务人员依法询问和检查,有关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对其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做出以下

15、处理:,有关单位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行使规则,第四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违法行为造成的结果和社会影响,考虑做出违法行为的原因、过程,按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定性,社会危害程度,情节,性质,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事实为依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6、的,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设定的项目)“首次”指税务行政相对人第一次发生某类违法行为;“再次”指从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起5年内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重新计“首次”。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首违不罚原则的明确,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责令限改期限从税务行政相对人签收责令限改通知书送达回证之日起计算。,送达,实地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八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税收违

17、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相对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的(逾期申报)处罚,针对同一行为,原则上只处罚一次。可以凭处罚决定书和缴款凭证到国(地)税局,免于处罚。,对于偷税问题的处理,国税对自己管辖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可合并处理,分别计算偷税数额,统一处罚;国地税还是各自履行自己的检查职能,各算各的税种。,第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

18、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阶次内确定较低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给予的处罚。,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

19、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与继续行为,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税款流失严重的;(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五年内实施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达两次且均被税务机关处罚,又实施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或者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四)阻挠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五)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六)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八)其它依法应从重予以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税务机关

20、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裁量基准所规定的阶次内确定较高处罚。,态度不好不是从重情节,听证权(16条),陈述申辩权,法律救济权,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诉讼权,第十三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复议权,提起国家赔偿权,申请回避权,第十四条 税务

21、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纳税人权利之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即使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得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纳税人权利之税收法律救济权,行政复议(经过重案审理的案件复议机关是上级机关),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服,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

22、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因税务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五)税务机关认为裁量基准幅度难以把握,需要集体审议的。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集体审议,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参加。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23、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作为裁量基准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变更的,按新规定执行。,追诉时效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1.某公司2017年11月税款12月应申报未申报,2018年1月1日以后来补报,适用新的裁量基准还是旧的裁量基准? 2.对逾期缴纳税款行为的处罚,如果2017年发生的,应适用新基准还是就基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一般情况下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的执法依据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问题,解析,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规范,但当时的规定处罚重,新规定处罚轻时用新规定(实体内容)程序内容上一律应当适用新规范。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没变,只是适用规则的变化,谢谢大家!,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既是对权力的监督,也是防范执法风险的有效措施。正确理解和运用裁量基准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行使规则,规则是统领,是灵魂,是灵活处理各种复杂案件的指导原则;裁量基准是工具,要在行使规则确定的各项原则下适用。在实际工作中,处罚不是目的,是手段,不能机械执法,遇到各种复杂问题时,应在行使规则中寻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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