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视频监控业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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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在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的检验检疫辅助监管功能,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的视频监控。第三条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的电子监管视频监控是指借助国家质检总局推广应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视频监视和控制网络体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通过视频控制方式在远程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卫生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日常监管及突发公

2、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有效监管。第四条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电子监管视频监控采用“三级监控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电子监管视频监控,负责拟订全国建设方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具体实施和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五条开展视频监控的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的口岸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勘测、科学论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协助实施视频监控单位确定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第六条进行视频监控的具体摄像机机型、数量、安装位置、

3、接入方式可根据监控区域及内容,结合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要达到采集图像清晰,信号流畅,清楚反映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日常监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监控要求,同时视频监控的设置不能影响交通工具的正常停港离港和货物的装卸。第七条对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实施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第八条视频监控系统中应设置管理员和监控员两种用户角色,监控员和管理员应经相关部门电子监管操作培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第九条监控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

4、监视和录像播放权限,负责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日常监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视频信息备份存档、填写监控记录,并对监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员和进行处理。第十条管理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录像播放以及设置用户角色和分配权限等控制权限,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视频监控业务的指导和工作督查,并对监控员报告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三章监控项目和内容第十一条交通工具停靠区域卫生监督的监控,包括:地面清洁卫生情况、卫生设施配置和运行情况、医学媒介生物(重点为啮齿类)活动状况、媒介控制设施配置及使用状况、口岸员工劳动卫生防护情况。第十二条交通

5、工具卫生检疫查验的监控,包括:交通工具停靠/离开情况、检疫信号旗/灯的使用情况、人员上/下交通工具情况、货物装卸的过程及所装载货物(重点为废旧物品等)的卫生检疫等情况。第十三条交通工具卫生监督的监控,包括: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物料供应情况、垃圾/废弃物回收情况、媒介控制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船舶甲板等部位的卫生情况。第十四条交通工具及货物卫生处理的监控,包括: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施药过程、处理时间、散毒情况、处理期间人员上下情况、安全事故的处理等。第十五条交通工具及停靠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控,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病人的移送、污物卫生处理过程以及密切接触人员追踪等。第十六条检验检疫

6、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性监控,包括:工作时效督查、着装规范督查、工作人员自身防护、现场工作程序规范督查等。第四章使用要求第十七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出入境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区域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视频监控工作制度,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实时或回放监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记录。第十八条监控人员在视频监控过程中发现交通工具或其停靠区域卫生状况较差、存在媒介孳生地、未按规定使用检疫信号旗/灯、未经允许擅自上下人员、移运垃圾、供应食品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保存相应的视频信息,并加强现场卫生监督,按规定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案查处。第十九条监控人员如在视频监控中发

7、现监控图像不清、终端视频监控设备损坏或未开启等影响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等情况的,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督促尽快排除故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故障期间应加大现场卫生监督力度。第二十条视频文件应标明时间和地点编号保存,对记录异常情况的视频文件、记录表要单独保存,以备复查。储存时间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所有视频文件及相关记录均为检验检疫内部资料,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严禁资料外传。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2:出入境旅检现场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监

8、管视频监控系统在出入境人员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工作、卫生监督、进出境人员携带物检疫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监管功能,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口岸出入境旅检现场的视频监控。第三条出入境旅检现场电子监管视频监控是指借助国家质检总局推广应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视频监视和控制网络体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通过视频控制方式在远程对口岸出入境旅检现场进行有效检疫监测的过程,是现场检疫查验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的辅助手段。第四条出入境旅检现场电子监管视频监控

9、采用“三级监控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出入境人员电子监管视频监控,负责拟订全国建设方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入境人员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具体实施和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五条开展出入境旅检视频监控的口岸(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勘测、科学论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协助实施视频监控单位确定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第六条进行视频监控的具体摄像机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可根据监控区域及内容,结合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等的实际情况确定,要达到采集图像清晰,信号流畅,清楚反映出入境人员

10、卫生检疫及携带物检疫的具体情况等监控要求,同时视频监控的设置不能影响人员的正常出入境和隐私。第七条对出入境旅检现场实施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第八条视频监控系统中应设置管理员和监控员两种用户角色,监控员和管理员应经相关部门电子监管操作培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第九条监控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和录像播放权限,负责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口岸旅检现场检疫查验情况进行监督、视频信息备份存档、填写监控记录,并对监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员和现场检疫人员进行处

11、理。第十条管理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录像播放以及设置用户角色和分配权限等控制权限,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视频监控业务的指导和工作督查,并对监控员报告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十一条出入境人员通道、候车(机、船)室的卫生监督监控,内容包括卫生状况、病媒情况等的监控。对出入境人员、候车(机、船)人员疾病监测监控,内容包括人员的流动情况、健康状况等的监控。第十二条出入境人员体温监测、健康申报的监控:内容包括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对超温报警或自动申报的疑似病人处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等的监控。第十三条传染病隔离室的监控:内容包括传染病隔离室的卫生状况;医疗器械、药物的配备情

12、况;医护人员的工作状况,对疑似病人的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对疑似病人的检疫处理情况等的监控。第十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查验的监控:内容包括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出入境人员接受检疫查验的情况,携带物的检疫处理情况,物品移交情况等的监控。第十五条截留物品管理的监控:内容包括截留物品管理室的卫生状况,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截留物品保管和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分类保管和处理等的监控。第十六条现场卫生处理的监督:内容主要是对卫生处理时效的监控,是否按时实施卫生处理,是否按标准使用药物,是否按规程操作等。第十七条候车(机、船)室、出入境人员通道、检疫查验现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监控:内容包括事件

13、的发生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情况;事件发生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等的监控。 第四章使用要求第十八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出入境人员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口岸旅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视频监控工作制度,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实时或回放监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记录。第十九条监控人员如在视频监控中发现监控图像不清、终端视频监管设备损坏或未开启等影响视频监控工作顺利开展等情况的,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督促尽快排除故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故障期间应加大现场查验和医学巡查等措施的力度。第二十条监控人员对在视频监控中发现的人员体温异常、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逃避申报、逃避体温

14、监测或拒绝接受携带物检疫等异常情况的,应保存相应的视频信息,并立即通知现场检疫人员或到现场进行排查和监管,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案查处。第二十一条所有视频文件应标明时间和地点编号保存,对记录异常情况的视频文件、记录表要单独保存,以备复查。储存时间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所有视频信息和文件及相关记录均为检验检疫内部资料,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严禁资料外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3:口岸航空食品生产单位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在口

15、岸航空食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监管功能,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出入境航空器提供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单位的视频监控。第三条口岸航空食品生产单位电子监管视频监控是指借助国家质检总局推广应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视频监视和控制网络体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通过视频控制方式在远程对航空食品生产中的关键环节和区域进行有效卫生监管的过程,是现场卫生监督的辅助手段。第四条口岸航空食品生产单位电子监管视频监控采用“三级监控体系”,国

16、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航空食品生产单位电子监管视频监控,负责拟订全国建设方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航空食品生产单位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具体实施和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五条开展视频监控的航空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勘测、科学论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协助实施视频监控单位确定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第六条进行视频监控的具体摄像机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可根据监控区域及内容,结合航空食品生产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要达到采集图像清晰,信号流畅,清楚反映生产的具体情况等监控要求,同时视频监

17、控的设置不能影响食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侵犯员工的隐私。第七条对食品生产单位实施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第八条视频监控系统中应设置管理员和监控员两种用户角色,监控员和管理员应经相关部门电子监管操作培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第九条监控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和录像播放权限,负责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食品生产单位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视频信息备份存档、填写监控记录,并对监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员和进行处理。第十条管理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录像播放以及设置

18、用户角色和分配权限等控制权限,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视频监控业务的指导和工作督查,并对监控员报告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十一条航空食品生产单位视频监控的重点为粗加工、精加工、产品包装、运输、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以及人员入口、加工车间、原辅材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区域,主要开展现场卫生状况、生产过程卫生、原辅料及成品卫生等视频监管。第十二条现场卫生状况监管:对现场媒介防治设施以及生产设施(包括生产场地、设备、工器具及其它与生产有关的设施等)维护和清洗消毒程序、操作人员衣帽鞋的穿戴程序、洗手消毒程序及实施情况检查程序、废弃物处理程序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操作(SSOP)程序和现行的良好生

19、产规范(GMP)要求等情况进行视频监管。第十三条生产过程卫生监管:是否正常加工生产,生产品种是否在注册范围内,生产加工流程等是否按加工工艺要求进行以及对从业人员的操作卫生等进行监管。特别是对粗加工、热食、冷食及糕点的制作等过程可实施全程实时视频监管。第十四条原辅料、成品卫生监管:对原料及成品的包装、产品标识、生产日期、批号、新鲜程度、运输情况、贮存条件及时间等进行视频监管。第十五条执法行为规范性督查:对卫生监督人员开展航空食品单位现场卫生监督时的工作时效、着装规范及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性督查。第四章 使用要求第十六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航空食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督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视频监控工作

20、制度,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实时或回放监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记录。第十七条监控人员如在视频监管中发现监控图像不清、企业端视频监管设备损坏或未开启等影响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等情况的,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督促尽快排除故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故障期间应加大现场卫生监督力度。第十八条监控人员对在视频监管中发现航空食品生产单位存在卫生隐患、违反操作规定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的,应立即保存相应的视频信息,并加强现场卫生监督,督促和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案查处。第十九条所有视频文件应标明时间和地点编号保存,对记录异常情况的视频文件、记录表要单独保存,以备复查。储

21、存时间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所有视频信息和文件及相关记录均为检验检疫内部资料,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严禁资料外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4:检疫处理场地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在检疫处理场地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监管功能,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口岸检疫处理场地

22、的视频监控。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检疫处理场地”是指码头和集装箱/货物集散场站里经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用于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和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的专用区域。“检疫处理场地电子监管视频监控”是指借助国家质检总局推广应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视频监视和控制网络体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通过视频控制方式在远程对检疫处理场地及过程进行有效监管的过程,是现场监管的辅助手段。第四条检疫处理场地电子监管视频监控采用“三级监控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场地电子监管视频监控,负责拟订全国建设方案,并对各视频监控点进行不定期远程视频监督检查;各直属局负责对所辖区域的视频监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视频监

23、控有关工作的协调;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的具体操作和维护工作。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五条开展视频监控的检疫处理场地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勘测、科学论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协助实施视频监控单位确定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第六条进行视频监控的具体摄像机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要根据监控内容要求,结合检疫处理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视频监控设备应稳定可靠、网络通畅、系统安全、图像信号清楚流畅,可达到分辨集装箱号、封识、包装内容等识别要求,通过可调焦距和远程控制等手段清楚反映现

24、场处理的具体情况。同时视频监控的设置不能影响检疫处理的正常进行。第八条对检疫处理场地实施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第九条视频监控系统中应设置管理员和监控员两种用户角色,监控员和管理员应经相关部门电子监管操作培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第十条监控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视频监控软件。监控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和录像播放权限,负责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检疫处理场地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已录内容的效果进行检查、对视频

25、信息备份存档,填写监控记录。第十一条监控员在视频监控过程中,如发现图像不清、设备损坏、未开启等影响视频监控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督促尽快排除故障。在故障期间应加大现场监督力度。第十二条管理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录像播放以及设置用户角色和分配权限等控制权限,负责对下属分支机构视频监控业务的指导和工作督查,并对监控员报告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十三条现场实施检疫处理时,必须根据处理重点内容,开启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现场监控并摄录处理的过程,实现辅助监管功能,同时对处理人员操作行为、检疫监管人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摄录查验过程的图像作为现场查验记录的补充资

26、料。第十四条场地卫生状况监控:通过视频系统对检疫处理场地所在的码头、集装箱/货物集散场站的卫生状况,包括生活和生产垃圾的清运和处置、医学媒介生物的监测和控制、场地平整硬化情况、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等进行监控。第十五条处理前监控:通过视频系统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集装箱箱号、数量、所装载的货物、使用的药物或器械等进行核对。对装载货物的状况、包装是否符合处理要求、唛头是否清晰等进行确认。第十六条处理过程监控:通过视频系统对药剂、剂量、配药和施药操作;箱体密封情况;检疫处理警示标识加施情况;熏蒸或消毒的温度和时间;工作人员的防护情况;散毒时间;残余测定;废弃物处理等进行监控。第十七条处理效果监控:对检疫处

27、理的效果情况进行监控,并对处理效果做出评价;对处理后产品进出库情况进行监控。第十八条检疫处理药械仓库监控:设有检疫处理药械仓库的检疫处理场地,应对仓库内药品和器械的种类、存放方法、进出情况及仓库安全防护设施(通风、灭火等)的运转情况等进行监控。第四章使用要求第十九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检疫处理场地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视频监控工作制度,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实时或回放监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记录。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在视频监管中发现的以下情况,应立即保存相应的视频信息,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现场监管,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案查处。(一)检疫处

28、理场地及其所在的码头、集装箱/货物集散场站违反检疫处理场地安全制度或卫生状况不佳的;(二)检疫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三)其它违反检疫处理有关规定并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一条所有视频文件应标明时间和地点编号保存,对记录异常情况的视频文件、记录表要单独保存,以备复查。储存时间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所有视频信息和文件及相关记录均为检验检疫内部资料,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严禁资料外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5:进口废物原料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29、为规范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监管功能,进一步提高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有效性,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视频监控。第三条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视频监控是指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借助国家质检总局推广应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视频监视和控制网络体系,通过视频控制方式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区域进行远程监管的过程,是现场检验检疫的辅助手段。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视频监控

30、,负责拟订全国建设方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具体实施和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五条所有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查验提供服务的检验检疫监管区(包括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直通场站及散装废物原料装卸区域)都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建立电子监管视频监控措施。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指导、协助实施视频监控单位确定摄像头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第六条进行视频监控的具体摄像机机型、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可根据监控区域及内容,结合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区实际情况确定,要达到采集图像清晰,信号流畅,能清楚反映进口废物原料现场查验、掏箱、分拣、装卸等过

31、程的具体情况。同时视频监控的设置不能影响场站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侵犯员工的隐私。第七条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区实施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第八条视频监控系统中应设置管理员和操作员两种用户角色,操作员和管理员应经相关部门电子监管操作培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第九条操作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和录像播放权限,负责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口废物原料查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视频信息备份存档、填写监控记录,并对监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员和进行处理。第十条管

32、理员具有对授权摄像机的监视、录像播放以及设置用户角色和分配权限等控制权限,负责对视频监控业务的指导和工作督查,并对操作员报告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十一条进口废物原料视频监控的重点为废物原料现场开箱查验、掏箱检验、拆包分拣、放射性检测等关键环节以及检验检疫监管区出入口、查验区、查验平台等重点区域,主要开展对货物现场查验过程及执法规范性等的视频监管。第十二条进出检验检疫监管区货物监管:对进出检验检疫监管区废物原料及其运输工具进行视频监控。第十三条查验过程监管:协助现场进行进口废物原料查验,比对集装箱箱号、封识、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放射性检测;是否按照标准、规范

33、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开箱、掏箱、分拣检验及回填,查验全程现场情况有无异常等。第十四条散装运输废物原料监管:对散装运输的废物原料装卸场所、检验监管场地进行视频监控,对装卸全程实施监控,观察现场情况有无异常。第十五条执法行为规范性督查: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查验时效、着装、设备及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控。第四章使用要求第十六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视频监控工作制度,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定期开展实时或回放监督,并作好相应的工作记录。第十七条监控人员如在视频监管中发现监控图像不清、企业端视频监管设备损坏或未开启等影响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等情况的,应立即与相关部

34、门联系,督促尽快排除故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故障期间应加强对查验现场的监管力度。第十八条监控人员对在视频监管中发现进口废物原料查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保存相应的视频信息,并及时通知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强检验。对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违反操作规定及法律法规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保存相关视频信息,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第十九条所有视频文件应标明时间和地点编号保存,对记录异常情况的视频文件、记录表要单独保存,以备复查。储存时间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所有视频信息和文件及相关记录均为检验检疫内部资料,检验检疫人员应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

35、务,严禁资料外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6: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试行)1目的为加强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查验的辅助监管功能,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检验检疫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6号局令、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4年4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对进境肉类产品入境口岸和指定存放冷库检验检疫工作的电子监管视频监控。“视频监控系统”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境

36、货物装卸、查验、存储现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监视和控制的网络体系,包括:视频信号采集、现场监控、图象处理、网络传输、远程监控、远程下载及图像保存等环节。进境肉类货物的集装箱场站、码头以及相关存储仓库,均应在适当位置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划出固定的检验检疫查验区域,并做出明显的标示,以便对进口肉类查验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准确、有效的监控。3职责视频监控系统建立三级监控体系。3.1一级监控体系为总局监督抽查体系,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对各视频监控点进行不定期远程视频监督检查。3.2二级监控体系为各直属局业务监督管理体系,直属局业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的视频监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负责视频监控有关工作的协调。

37、3.3三级监控体系为现场查验监控体系,分支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的具体操作和维护工作,包括:各港口、码头、冷库等查验点实施的现场监控;按本规范的要求摄录相关图像和刻录存档,并对整个查验区域监控的全面、准确和有效负责。4控制权限监控体系内设置控制权限。一级监控体系有绝对优先的云台控制权,一般情况下,一级监控体系不应随便干涉或影响现场监控点(三级监控体系)的云台控制,在其实施主控时,二级、一级监控体系一般不进行云台控制;特殊情况下,监督抽查、管理部门(一级或二级监控体系)可随时实施主控。5监控内容现场查验进境肉类时,必须根据现场查验重点内容,开启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现场监控并摄录查验

38、货物的过程,实现辅助监管功能,同时对检验检疫人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督查。摄录查验过程的图像作为现场查验记录的补充资料。重点监控内容:5.1入境口岸查验:集装箱箱号和封识(如属香港中转,还需监控香港中检公司预检封识);货物的堆放是否整齐,是否有被搬动过的迹象以及是否有其它不合理堆放的情形;集装箱加施检疫封识。5.2指定存放冷库查验:集装箱检疫封识;包装检验: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包装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在卸货过程中检查有无夹带、更换包装、拼箱、瞒报、漏报等;随机抽取数件打开包

39、装感官检验,检查货物外观情况。5.3检验检疫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性督查:工作时效督查;着装规范督查;现场查验工作程序督查。5.4如因客观条件或设备故障而无法实施视频监控时,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现场可使用拍照、录像等其他方式实录并传输文件。6运行规则6.1视频设备要求视频设备应稳定可靠、网络通畅、系统安全、清晰流畅,可达到分辨集装箱箱号、封识、包装内容等识别要求,采用可调焦距和远程控制手段能清楚反映现场查验的具体情况。6.2监控人员要求视频监控操作人员必须是经相关部门视频监控系统操作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有比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现场监控操作人员应及

40、时对已录内容的效果进行检查,认真填写监控记录登记簿,其保存期限为6个月。6.3监控方式视频监控采用实时监控和历史录像回放监控两种形式。6.4监控要求采集视频信号应根据需要调整摄像镜头,校准系统时间,首先显示查验现场及周边整体情况。查验集装箱时,要调整好焦距及角度以对准箱门,镜头前不应有遮挡物。摄录时,首先摄录所要查验货物的集装箱号,集装箱号应清晰可见;对货物种类、叠放情况、包装情况、异常现象等应重点摄录,并保证对焦合理,集装箱外10cm以上物体和字迹清晰可辩。摄像镜头要随查验人员查货而移动,期间如果镜头前出现障碍物时,现场监控人员应及时与查验人员沟通协调。对货物种类、感观或卫生质量进行检查时,

41、要将镜头进行变倍,以便清晰显示货物的外观状况。在拆柜、卸柜、打通道、开包装、抽样或加施封识时,应固定镜头,调好焦距,以便摄录相关过程。6.4监控信息保存录像资料应予妥善保存,要根据监控存储容量大小定期刻录光盘,刻录的光盘应编号存档,保存时间一般为6个月。异常情况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7异常情况处理现场查验发观不合格情况,操作人员应对视频信息进行录像,并以报检号为文件名进行单独登记、储存、刻录光盘,结合现场查验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查验部门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8保密管理所有监控信息及备份的影像文件均为检验检疫内部资料,检验检疫人员必须严格依法遵守保密

42、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严禁资料外传。9附则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修订及负责解释。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附件7:进境水果查验场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境水果查验场地的视频监管工作,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查验的辅助监管功能,确保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实现大通关目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8号令),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系统的总体要求,结合进境水果查验要点,制定本业务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进境水果入境口岸和指定存放冷库等查验场地的视频监控。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进境水果查验场地”是指码头、集装箱/货物集散场

43、、冷库等经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用于实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的专用区域。“进境水果查验场地视频监控”是指借助国家质检总局推广应用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对进境水果装卸、查验、存储现场进行视频监视和控制网络体系,包括:视频信号采集、现场监控、图像处理、网络传输、远程监控、远程下载及图像保存等环节。第四条进境水果查验场地视频监控采用“三级监控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果查验场地视频监控,负责拟订全国建设方案及业务规范,并对各视频监控点进行不定期远程视频监督检查,为一级监控体系;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的视频监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相应视频监控工作制度,并负责视频监控有关工作的协调,为二

44、级监控体系;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的具体操作和维护工作,为三级监控体系。监控体系内设置控制权限。一般情况下,三级监控体系(现场监控点)有优先的云台控制权,在其实施主控时,一级、二级监控体系(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进行云台控制;特殊情况下,一级、二级监控体系也可实施主控。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五条现场查验进境水果时,必须根据现场查验重点内容,开启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现场监控并摄录货物的查验过程,实现辅助监管功能,同时对检验检疫人员执法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摄录查验过程的图像作为现场查验记录的补充资料。第六条查验重点内容 1集装箱箱号和封识(如属香港中转,还需监控香港中检公司预检封识)。2

45、包装检验: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出口商及其他必需信息。3在卸货过程中检查有无夹带、更换包装、拼箱、瞒报、漏报等。4按照规定随机抽取样品实施检验检疫。第七条检验检疫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性督查:1工作时效督查。2着装规范督查。3现在查验工作程序督查。第三章运行规则第八条视频监控设备的摄像机型号、数量、安装位置、接入方式等要根据监控内容要求,结合进境水果查验场所实际情况确定。视频设备应稳定可靠、网络通畅、系统安全、清晰流畅,可达到分辨集装箱号、封识、包装内容等识别要求,采用可调焦距和远程控制手段能清楚反映现场查验的具体情况。第九条对进境水果查

46、验场地实施视频监控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作为监控终端,并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在监控终端计算机上安装与运行无关的程序,禁止无关人员操作、使用监控系统。第十条视频监控操作人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视频监控系统操作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有比较强的业务能力并能熟练运用监控软件。现场监控操作人员应及时对已录内容的效果进行检查,认真填写监控记录登记薄,其保存期限为6个月。第十一条监控人员如在视频监控中发现监控图像不清、企业端视频监控设备损坏或未开启等影响视频监控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督促尽快排除故障,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故障期间应加大现场监督力度。第十二条监控信息资料

47、应予妥善保存,要根据监控存储容量大小定期刻录光盘,刻录的光盘应编号存档。如现场查验发现不合格情况,操作人员应对视频信息进行录像,进行单独登记、储存、刻录光盘,并结合现场查验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所有视频信息和文件及相关记录均为检验检疫内部资料,检验检疫人员必须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严禁资料外传。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如因客观条件或者设备故障而无法实施视频监控时,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现场可使用拍照、录像等其他方式摄录并传输文件。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修订及解释。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8:进出境木质包装视频监控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境木质包装视频监控工作,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辅助监管功能,进一步提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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