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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州南山颐养中心租赁经营合同(草案)二O一六年十一月通州南山颐养中心租赁经营合同(草案)本运营合同由下列甲、乙双方于2016年 月 日在南通市通州区签订:出租方: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承租运营方: (下称“乙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1.甲方为通州南山颐养中心产权人;乙方系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并经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依法依规租赁经营的职能。2. 鉴于通州南山颐养中心的设立初衷存在一定的公益性,甲方同意委托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对招租工作、本合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3.乙方出于对养老事业的热爱,
2、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通州南山颐养中心的租赁经营权,并据此新设养老机构;乙方完全理解并非常清楚,甲、乙双方之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房屋等租赁关系,其权利义务已延伸或者扩展到养老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等各个方面。乙方自愿接受本合同的各项安排,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不以租赁关系为由提出抗辩。 据此,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筹建中的通州南山颐养中心租赁经营及监管等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释义1.1 定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在本合同中应具有下列意义)。1.1.1 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运营
3、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补充条款以及所有附件等。1.1.2 合同组成部分,指1)本合同,2)本合同附件,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6)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和标准。1.1.3 区政府,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1.1.4 产权人指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1.1.5 南山颐养中心,指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湘江北路东侧、运盐路北侧已建成的建筑物(含附着土地使用权)及已完成的装修和增添的设施等。1.1.6新设养老机构,指在乙方承租的南山颐养中心范围内,由乙方自行投资设立的民办养老机构。1.1.7 职工,指与乙方或其新设养老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
4、期限的劳动者,包括管理人员和护工等。1.1.8 合同期限,应具有本合同第4.2条所规定的含义。1.1.9运营年度,指自移交日开始计算满12月的期间。1.1.10履约保证金,应具有本合同第5.1条所规定的含义。1.1.11会计年度,指新设养老机构经营的会计年度,除租赁期内第一个及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外,每一会计年度自每个日历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该日历年度的12月3l日止。租赁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由南山颐养中心移交日开始,到2016年12月31日止;而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则将于合同到期当年1月l日开始到期满日,或本合同的提前终止日而告终结。1.1.12期满日,指租赁期最后一日。1.1.13 财务报表,指反映
5、新设养老财务机构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1.1.14 财务报告,指反映新设养老机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1.1.15 税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任何其它政府机关征缴、征收、抵扣或评估的任何形式的税收,以及与上述税费相关的任何利息、附加税、处罚、附加费或罚款。1.1.16 不可抗力,指并非由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引致的,且任何一方均不可预见、不可事先考虑的,令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事故,如战争、动乱、暴乱、罢工、瘟疫、地震、火
6、灾、台风、洪水、天灾、政府干预及法律修改。1.2 解释1.2.1 本合同的鉴于条款和附件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具有如同已在本合同正文中明文载列的同等效力。凡提及本合同,均指经过补充、修改、变更或修订后通行之本合同,并且包括鉴于条款、注解及各附件。一旦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含混或矛盾之处,上述合同文件按1.1.2条排列以由前向后为优先解释顺序认定效力。1.2.2 本合同一词指本合同的全部而并非本合同内某一条款、附件或其它部分。除非与题述事项或上下文不符,否则本合同所表述的条款或附件是指本合同中相应的条款或附件。1.2.3 本合同各条款及附件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所设,不得影响或限制本合同条款
7、的含义或解释。1.2.4 本合同所指的任何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指现时通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第二条 租赁经营标的概况和运营管理目标 2.1 甲方交由乙方租赁经营的通州南山颐养中心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湘江北路东侧、运盐路北侧,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该项目含已竣工建筑物、建筑所附着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已装潢部分及已添置设施等(详见附件一、二)。项目为集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心理护理、娱乐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场所,设置床位800张左右。2.2 该移交的通州南山颐养中心仅限于乙方新设养老机构运营使用,不得挪作他用。2.3运营管理的目标是:以服务百姓为根本目的,通过市场化
8、运营及政府监管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努力将乙方承租的南山颐养中心建设成服务优质、管理科学、设备齐全、收费合理的社会化养老机构,体现“幸福养老”的宗旨。 第三条南山颐养中心后续建设的相关要求3.1 甲方按现状移交南山颐养中心,除此之外乙方新设养老机构所需其他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并需达到运营的必备要求,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三所列内容,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3.2 按照南山颐养中心建成床位800张的设计要求,乙方在招投标及确定中标后付至甲方监管帐户暂存的开办费,可由乙方用于南山颐养中心内新设养老机构医疗设施、智能化终端设备、标示标牌及其他用品用具的采购等,但该经费的支出需征得甲方和民政局同意
9、,并由甲方和民政局具体监管其实施。3.3乙方在对通州南山颐养中心内进行设备安装和必要的装修工程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3.3.1 在进行前述安装和装修工程前,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对有关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一切设计图纸的书面同意。3.3.2 该安装和装修设计图纸,乙方须聘用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甲方配合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呈报申请批准,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政府部门不批准上述设计图纸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3.4乙方的新设养老机构,由乙方负责出资,并在本合同所涉南山颐养中心移交乙方后30日内,自行完成注册,获取执业许可证及新设养老机构独立法人资格,甲方同意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3
10、.5 通州南山颐养中心内该新设养老机构开业日期为不迟于本合同签订后60日。 第四条 南山颐养中心的交付、使用期、使用费和支付4.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所涉南山颐养中心交付乙方使用,并签订交接书。若乙方未能在该交付日期内到场办理上述交接手续的,视为已经交付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4.2 使用期限为十年,自南山颐养中心交付之日起计算。使用期满后,根据综合评价,乙方运营业绩良好,经批准,可再续签五年。满十五年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4.3 为减轻乙方的经营压力,甲方同意前三年免收使用费,第四年起乙方按保底使用费与提成使用费二种形式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支付。4.3.1 保底使用
11、费按下列约定计收:4.3.1.1第四年起每年收取使用费万元(数额为乙方中标价)。此后,每三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年度使用费的10。4.3.1.2 保底使用费先付后用,按使用年度预付;年度使用费应于每一使用年度起算之前十五日内支付。4.3.2 提成使用费按下列约定计收:4.3.2.1 鉴于保底使用费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为此乙方同意自第四年起,当南山颐养中心任一会计年度出现盈余时,乙方应将其中30%盈余以提成使用费方式支付甲方。4.3.2.2 提成使用费按会计年度计收。若使用年度第四年的当年会计年度即出现盈余,也需按4.3.2.1条款执行。4.3.2.3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双方结算上一
12、会计年度的提成使用费。乙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3月1日前向甲方提供反映南山颐养中心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并在甲方确认当期提成使用费(若盈余)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提成使用费。乙方保证其提供财务报告无隐瞒或弄虚作假。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有异议,由乙方提供书面解释。若甲方仍未认可,则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按第二次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若此时乙方已按第一次审计结果向甲方支付了提成租金,则差额部分租金双方按审计结果相互多退少补;若第二次审计结果与乙方第一次审计报告提供的盈余数据差异在3%的合理误差范围以内的,则审计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否则审计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该误差导致甲方少
13、收提成租金且系由乙方故意隐瞒造假虚报而导致的,则乙方除须及时补缴提成租金外,还应按照租金差额部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4 以上“年”指使用年,自土地房屋交付之日起每满365天(闰年满366天)为一个使用年度。4.5 有关前三年免收使用费的约定系建立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前提之下方可享受的权利。若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乙方违约等情形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等,则该前三年免收使用费的优惠乙方不得享受,并需按每年租金中标价的标准如实计付。4.6 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使用费后,应当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票据。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5.1 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经确定中标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转为本合
14、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5.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履约保证金用作抵付使用费及其他应向甲方缴纳的费用。5.3 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存在应付而未付的使用费、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和其它有关乙方拖欠的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后生效。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抵扣通知后的10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构成违约。5.4 当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乙方返还原移交的南山颐养中心并配合甲方指定的其他养老机构接收乙方新设养老机构内的养老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移交原运营使用的土地及房屋、设施设备、装修、家具、办公用品以及养老协议等与养老机构正常运
15、营有关的全部财产及资料、账目等,以及完成清偿对外债务后1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抵付后的余额(若有)无息退还乙方。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追索。第六条 维修保养和再装修6.1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除因不可抗力发生南山颐养中心需要维护、更新和升级的,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2乙方负责南山颐养中心内除房屋结构外的所有房屋、设施、设备、装修等部份(包括甲方投入的设施设备等)的维修保养、更新责任和全部费用,并使之处于良好而可供使用的状态。乙方亦同意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房屋内部不受雨水、风力或其它自然界因素的损坏(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倘若乙方未能履行本款规定的
16、维修保养义务,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进入南山颐养中心进行维修保养,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含绿化管理等)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自理,其中房屋外墙清洗一年不少于1次。6.3 若乙方需对房屋进行再装修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第3.3规定的向甲方办理有关批准手续。6.4 为了确保南山颐养中心内房屋及设施设备良好运转,乙方应当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前向甲方出具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等的专项评估报告,并从营业收入中提取5%资金建立维修专用基金,用作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等项目的维修和更新。同时,甲方保留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等使用情况作专项评估的权利,并有权以第三方评估结果要求乙方实施维修和更新。
17、第七条 经营管理、考核及政策性优惠7.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及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全方位运营,全权处理新设养老机构的后续装修、推广营运和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事务,包括安排再次装修和日常维护,购置营业所需的设备、家具及物资,及进行开拓业务所需的广告促销等活动,并承新设养老机构的运营所需的全部费用。乙方及新设养老机构在养老、护理、医疗、财务等诸方面实行独立运营、自负盈亏,具备独立法律人格。7.2乙方必须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要在运营、管理和服务上体现先进性,对其他养老机构示范和辐射作用;要把南山颐养中心内新设养老机构打造成管理人员和专业护理人员培训、输出基地,努力将其打造
18、成区域性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7.3 新设养老机构要体现一定的地方公益性,要优先保障通州籍的老年人入住(不得低于实际入住老人的50%)。在满足该项要求的前提下,可收住非通州籍的老年人。另每年通州区物价部门对新设养老机构的基本运营项目制定指导价,乙方应在低于指导价的原则下自行收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7.4 乙方必须配备与运营服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养老管理队伍、与护理院规模相匹配的医疗队伍、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餐饮、后勤保障队伍。7.5 乙方必须确保新设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财务、安全管理等达到有关行业标准;照料、护理、医疗、膳食及文体娱乐等服务工作流程、标准和质量控制达到行业有关要求,各类制度健
19、全。7.6 乙方要做到新设养老机构老年文化特色鲜明,建立百岁老人、生日老人、生病老人及重大节假日慰问、关爱、联欢及志愿服务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及文明班组、文明医师(护士)、文明(星级)护理员评选表彰活动;老人活动丰富多彩。7.7乙方在运营中要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每年由地方政府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对入住老人和监护人(送养人)的满意度调查,综合满意度应达到90以上;社会满意度调查,其满意度需保持在80以上。7.8 乙方应当与所有职工建立合法用工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7.9 乙方应当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针对养老机构特点及相关规定配置相应设备和人员,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20、并建立消防检查制度,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无损。7.10 乙方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与指导,制定相关实施规章和制度,配置设备,安排人员,并取得食品卫生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7.11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设置符合南山颐养中心规模和要求的内设医疗机构,并且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与要求配置合格的场地、设备、人员和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并按医保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医保问题。7.12 经甲方申请,根据区政府要求,成立联合监管小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包括区财政局、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审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局、消防大队等组成。负责对南山颐养中心经营状况进行监管和考
21、核等,考核分数与相关奖励等措施挂钩,考核内容除本条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行业要求等各个方面,考核按每个会计年度进行考核。7.13 在满足上列条件并由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等考核认可的情形下,可根据关于规范和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办法(通政规20144号)文件精神,对新设养老机构每收一名通州籍老年人,给予其每人每月80元的运营补贴: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若乙方运营管理水平及社会满意度水平符合甲方及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要求,从第4年起,每年按保底使用费的5-10%的比例对其实施奖励。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8.1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所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及义务外,甲方亦有以下权利及义务:8.1.1 若任何乙方新
22、设养老机构员工在运营期内有任何严重不当行为导致甲方或者南山颐养中心的声誉或形象受到不利影响,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纠正。若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能予以纠正的,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于上述不当行为而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本款所述“严重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涉及政治性行动及任何形式的骚扰他人的行为。8.1.2 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项或费用外,甲方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法规缴纳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应由甲方交纳的税项及费用。8.1.3 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完成南山颐养中心内新设养老
23、机构的医疗机构或护理医院的设立。8.1.4 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将在新设养老机构内提供的医疗服务被纳入南通市医疗保险的范畴。8.2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所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及义务外,乙方亦有以下权利及义务:8.2.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享有作为运营方所享有的各级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但乙方不享有各级政府给予房屋产权人的各项优惠政策。8.2.2 无论在南山颐养中心之内或周围,乙方不能做出或允许任何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条例所禁止的或与它们相抵触的事情;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则按照新法律、法规实施。8.2.3 除甲方或地方政府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依本合同取得的南山颐养中心的运营权
24、作本合同之外的用途变更(包含全部或部分)。8.2.4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变相转让、转租南山颐养中心的经营权或其任何部份或南山颐养中心之任何权益(含土地、建筑、其他设施的使用权等)。乙方亦不得批准或允许任何安排或交易,致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占有、享用南山颐养中心或其任何部份或经营南山颐养中心的权利。8.2.5乙方不得以南山颐养中心名义对外进行借款或融资;不得在南山颐养中心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上设置任何担保物权;不得对外签订任何与南山颐养中心的日常经营无关的其他合同或协议。8.2.6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新设养老机构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8.2.7 乙方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25、、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合法管理南山颐养中心并不得对甲方之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8.2.8 乙方应自行承担新设养老机构的运营费用和一切债务,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在运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与新设养老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2.9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内尽力和不间断地经营新设养老机构,并确保其全年每天营业。8.2.10 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考核、指导和监督。8.2.11 若乙方在投标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证明等)为虚假材料,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300万元违约金。第九条 合同终止9.1 有下列情节
26、之一的,本合同终止:9.1.1 本合同到期后,甲、乙双方未续约的;9.1.2 发生持续超过60天的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9.1.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9.2 本合同因第9.1条原因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乙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因一方违约,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守约方同意提前终止的,不视作本合同9.1条无过错终止规定,违约方仍然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3 乙方出现下列情节之一,即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终止:
27、9.3.1 逾期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使用费或其他应支付费用累计超过30天;9.3.2 将移交使用的土地及房屋挪作他用、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南山颐养中心的经营权,致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占有、享用南山颐养中心或其任何部份或经营南山颐养中心的权利;9.3.3 未通过新设养老机构年度各项审核和验收,并经整改仍未达到行业标准和通过验收的;9.3 .4违反本合同3.3条和第6条维修保养之规定,经甲方书面劝告在30日内仍未整改到位的;9.3.5在合同期限内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新设养老机构运营的义务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该义务的;9.3.6 不向甲方提供各期财务报表或年度审计报告;9.3.7 其他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
28、甲方利益、声誉或形象;9.3.8因乙方(包括联合体其中一方)或新设养老机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9.4 若根据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对南山颐养中心的交易安排成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或本合同因此必须作出相应的重大修改,但该修改不能为甲方或乙方所接受或因此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下的经营变成不可能,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立即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乙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9.5 除本合同明确说明外,本合同的终止(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将不影响本合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终止前的权利与责任。9
29、.6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5天内,协议确认有关审计单位,并对乙方投入资产进行残值评估。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报请当地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甲、乙必须服从,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审计报告一经作出,对甲、乙双方有效,审计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9.7 因本合同第9.3条原因终止的,即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行使解除权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投入南山颐养中心设施设备、装修等全部资产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按照评估残值50%比例补偿乙方,除此之外甲方对乙方不作其它任何补偿。甲方支付乙方补偿金时有权先行扣除本合同10.4中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9.8 因本合同第9.1条、9.4条或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
30、终止的,乙方投入南山颐养中心设施设备、经许可的装修等全部资产由乙方自行取回,不可移动部分甲方应按乙方该部分资产的评估残值向乙方作出补偿。9.9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通知送达当日,乙方对南山颐养中心的运营权即行终止。乙方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按现状在完好状态下向甲方或者指定的养老机构移交,并配合甲方或者指定的其他养老机构接管入住老人,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及房屋、设施设备、装修、家具、办公用品以及养老协议等与养老院正常运营有关的全部资产,并办理移交手续。若乙方拒绝移交或者逾期移交的,则甲方除不再对乙方投入资产作任何残值补偿外,乙方还应按每天50000元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履行为止。同
31、时,为了确保南山颐养中心内养老人员正常有序的养老生活、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甲方在乙方异常退出或拒不履行移交手续时,有权按其制定的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立即接管南山颐养中心及乙方新设养老机构,乙方除无条件服从外,由此造成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放弃抗辩权。9.10 乙方职工由乙方根据其经营状况决定去留,并承担一切费用。9.11 乙方经营南山颐养中心期间的新设养老机构的债权乙方享有,债务由乙方承担清偿责任。甲方将在确认乙方已经清偿全部债务后10天内,将乙方投入资产的残值补偿款支付给乙方。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
32、约责任。10.2 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开业的,按每天5000元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开业为止。10.3 乙方逾期支付保底使用费、提成使用费、履约金保证(包括补充履约保证金)以及其它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应按每天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标准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10.4 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并放弃抗辩权。10.5 本条未作规定的,按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第十一条 合同加入和转让11.1 乙方新设养老机构成立后,该机构将自动作为本合同缔约一方,加入本合同,与乙方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各项义务和责任。11.2 南山颐养
33、中心的加入,权利义务追溯到本合同成立之初。新设养老机构应在加入事由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本合同上盖章确认。11.3 在合同期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或者新设养老机构不得将其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12.1 对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章,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13.1 如果经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确定,本合同任何条款(可影响本合同主要成立目的的条款除外)在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下是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本合同其余条款不应受其影响,并在法律允许的全部范围内应视为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第十四条
34、 弃权14.1 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未行使或推迟行使本合同条款或条件中所规定的权利不应被视为该方放弃行使上述权利。单独或部分行使权利不应影响将来另外行使上述权利。只有通过书面方式,方能视为放弃行使上述权利,而且该放弃不应影响或更改本合同的任何其它条款或条件。第十五条 通知15.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给对方的有关通知、要求,均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传真等进行,并发至本合同下述列明的甲、乙双方地址或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其它指定地址。15.1.1 甲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201103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15.1.2 乙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号
35、码:15.2 若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需要变更上述通讯地址,则应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17.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已颁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管辖。17.2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中国颁布任何新的法律或法规,或对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或法规进行修改或解释而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利和实质的影响,则甲、乙双方应迅速互相协商,在与上述法律和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而且在不减少上述法律和法规未颁布或未修改或未解释之前各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各自尽最大努力予以必要调整,以保持甲、乙双方于本合同中的经济利益。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18.1 凡因执行本合同
36、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本合同项下通州南山颐养中心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处理。18.2 守约方主张违约赔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十九条 保险 19.1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为甲方投入的南山颐养中心的全部财产购买及维持保险,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投保财产范围包括:房屋、设施设备、装修等;投保险种为财产一切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甲方;保险金额不低于该中心的价值。若乙方不购买上述保险或者未维持保险的,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付履约保证金中支取前述费用并代为乙方支付。第二十条 合同
37、生效 20.1 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0.2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甲、乙双方明确表示理解和同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本合同内的协议、条款、承诺和条件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仍然生效:20.2.1 如果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仍然未能完全履行该等协议、条款、承诺或条件;20.2.2 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该等协议、条款、承诺和条件仍需执行;第二十一条 保密21.1 甲、乙双方的保密数据,包括经营状况、财务资料、重大决策等,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外公布,除该等资料已由其它途径成为公开数据或法律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外。21.2 保密期为本合同终止后五年。第二十二条 独立缔
38、约方的关系22.1 甲方和乙方确认,在提供有关南山颐养中心的一切管理服务,包括雇佣人员、采购供应品和商品,以及为南山颐养中心的运作提供的其它服务,乙方乃是独立缔约方的身份。甲方是南山颐养中心的管理人。本合同不会构成或被视作可能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存有任何合伙经营或合营的关系。除乙方取得经营南山颐养中心的运营权外,本合同在其它方面不会构成或被视作可能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存有任何代理人关系。第二十三条 其它23.1 如有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订立补充条款(将附加于本合同)或其它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效力。23.2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应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3.3 甲、乙双方和新设养老机构各持二份,报区民政局二份。 甲方: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通州南山颐养中心土地、房屋及已投入装修、设施设备清单;附件二:乙方投资的设施设备标准与预算;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