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良种繁育补贴项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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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唐河县2011年度花生良种繁育补贴项目招 标 文 件项目编号:ZDZB2012NY01采 购 人:唐河县农业局代理机构: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日 期:2012年4月10日总 目 录第一卷4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5一.说 明5二.招标文件6三.投标文件的编写7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1五.开标与评标12六.授予合同16第二章 合同条款181.适用性182.定义183.原产地194.标准20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206.专利权207.履约保证金208.检验和测试209.包装2110.装运标记2211.装运条件2212.装运通知2213.交货和单据2314.保险2315.运输2316.伴随服务231

2、7.保证2418.索赔2419.付款2520.价格2521.变更指令2522.合同修改2523.转让2524.分包2525.供方履约延误2626.误期赔偿费2627.违约终止合同2628.不可抗力27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2730.因需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731.争端的解决2732.合同语言2833.适用法律2834.通知2835.税和关税2836.合同生效及其他28第三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29第四章 合 同(格式)31第五章 附 件32第二卷51第六章 投标邀请函52第七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54第八章 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60第一卷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明二 招标文件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四 投

3、标文件的递交五 开标与评标六 授予合同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四章 合同格式第五章 附件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1. 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河南省唐河县2011年度花生良种繁育补贴采购项目及伴随服务。1.2 本项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2. 定义2.1 采购人:“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2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2.3 合格投标人 1.要求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项目专项授权书。如涉及知识产权保护,

4、则应提供证明文件;2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劣迹;3.具备种子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所供品种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农作物种子田间检验结果单,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单。投标项目种子必须提供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种子质量达到繁育用种标准。种子标签标示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对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必须有品种权所有人的授权证明。参加投标供应商必须守法经营,近三年来未出现重大种子质量事故, 必须提供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

5、誉情况证明。承诺成交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种子送到指定地点。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种子的配套技术培训和指导。省外种子企业须在河南省农业厅备案一年以上。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4 中标人:接到并接受中标通知书,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2.5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交的所有文件。2.6 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7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2.8 货物伴随服务: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承担的技术服务、技术

6、协助、校准及售后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3 投标费用3.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二. 招标文件4 招标文件的构成4.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本次招标的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卷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第四章 合同格式第五章 附件第二卷第六章 投标邀请第七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第八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

7、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拒绝的风险。4.3 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4.4 如果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的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5 招标文件的澄清5.1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如有需要澄清、疑问的,应以书面方式(信函、电报、邮件、传真等,下同)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日前通知到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5)日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在规定的时

8、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完全认可。6 招标文件的修改6.1 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的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6.3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6.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7 投标语言7.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所有与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的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供的外文资

9、料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8.1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9 投标文件的组成9.1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部分:(1) 按照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A. 投标函B. 货物投标一览表C. 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2) 按照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A.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资质证件B.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C. 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件D.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E. 申明资格信F. 制造商或其指定销售代理商授权书G. 制造商资格申明H. 贸易公司(代理商)资格申明上述文件应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

10、有能力履行合同。(3) 按照第14条要求提交的投标货物的技术文件:A. 货物规格表B. 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C. 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备品清单等 并出具相应的技术材料,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 按照第16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5) 供开标时使用的与密封投标文件分别递交的货物投标一览表。9.2 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次序一一对应。9.3 招标文件中的每个分包(捆),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的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须按此分包(捆)编制投标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不予接受。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

11、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10 投标格式10.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货物投标一览表、主要货物分项报价表。11 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1.2 投标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货物和附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技术培训费

12、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准确填入投标报价表相应栏内。11.3 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所作分项报价的目的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便,但并不限制采购人订立合同的权力。11.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11.5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投标,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备选投标除外。11.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最低报价不能保证一

13、定中标。11.7 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委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报价投标,其报价应作废标处理。11.8 本项目设有招标采购预算价,若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招标采购预算价的按废标处理。12 投标货币12.1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12.2 投标人提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相应的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13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3.1 依据“招标项目资料表

14、”中的要求按第五章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则必须有制造商(生产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的货物,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必须有货物制造商或其指定代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13.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13.3 投标人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14 证明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

15、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 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15 证明符合招标文件商务要求的证明文件15.1 近三年以来同类产品经营业绩一览表;15.2 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15.3 货物交付使用时间;15.4 投标人对售后服务条款的承诺及说明:15.4.1要求在本地设有常驻办事机构(提供售后服务地址),有专门的技术服务人员;15.4.2 投标产品质保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在质保期内的货物及零部件,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15.4.3提供生产厂家的24小时售后服务电话。15.5 培训要求:

16、免费提供货物技术培训。15.6 投标人必须出具主要产品生产厂家(制造厂商)认可的售后服务承诺书。15.7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注:以上商务条款为基本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则视为接受上述要求。投标人可在此基础上做出优惠承诺和具体实施安排,以提高其投标的竞争力。16 投标保证金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16.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的行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6.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6.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转账支票、电汇的

17、形式在投标截止前1天单独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16.4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名称: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16.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人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16.6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16.7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6.8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生效后5日内退还。1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2)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18、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4)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 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6)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7)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的。16.9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7 投标有效期17.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7.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

19、但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但可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6条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8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18.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18.2 投标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

20、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18.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18.4 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 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货物投标一览表”单独另做一份,用信封单独密封递交。信封上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货物投标一览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合法投标人签字。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货物投标一览表”报价之间有差异,应以唱标时唱出的“货物投标一览表”报价为准,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时所进行的价格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的责任。19.2 投

21、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袋密封,并在信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19.3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规范打印,A4幅面左侧无线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必须有总目录、页码严格对应、按序连续逐页编码。19.4 信封袋均应:(1) 标明递交至“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2) 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正本、副本及“在 2012 年4月30日9:30 时整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3) 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9.5 如果封袋上未按19.2、19.3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

22、封概不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拒收未成册和未按以上要求封装的投标文件。19.6 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根据复制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0 投标截止期20.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的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20.2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21 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3、。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22.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2.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22.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6.7条的规定被没收。五. 开标与评标23 开标23.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携

24、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3.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按26.10条规定的确认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3.3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采购人、监督人员、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4)所有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采购人设有政府采购预算控制价的,应在唱标前公布并记录备案;(6)经确认无误后,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进行拆封唱标,唱标的内容一般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货物交付使用时间、质保期、其他优惠条件等。未经宣

25、读的投标报价(如果有),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7)若唱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人员现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唱标结果;(8)唱标结束后由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及监督人员现场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23.4 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24 评标工作24.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按相关规定从政府采

26、购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4.2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出1-2名中标候选人。25 投标文件的初审25.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25.2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被授权人签字;(2)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

27、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政府采购预算价;(5)货物交付使用时间、付款方式等实质性要求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7)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8)不符合采购文件提出其他商务、技术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的;(9)投标有效期不足的;(10)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11)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2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28、)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5.5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29、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6 资格后审26.1 在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且最高得分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合同进行资格后审。26.2 资格后审将充分考虑投标人和/或生产商的技术、生产能力、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履约信誉、企业认证体系等。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第1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合适的资料为基础,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26.3 如果审

30、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评标得分高的投标人的投标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审查。27 投标的评价27.1 评委会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7.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含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27.3 评委会在评标时,除根据第11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量化以下因素综合评审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申明的货物交付使用时间;(2) 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3) 所投货物零部

31、件、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的费用;(4) 采购人取得投标货物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和便捷性;(5) 投标货物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6) 投标货物的性能和效率;(7) “招标项目资料表”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其它评标因素。27.4 根据第26.3条的规定,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列出评标因素,规定量化方法,并以此作为计算评标价的依据。28 投标文件的澄清28.1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投标人不进行澄清的,将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的后果。28.2

32、 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8.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28.4 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29 错误的修正29.1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若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29.2 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9.3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

33、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30 评标的确定30.1 根据第26、27条综合审查评定,依照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2名中标候选人 。31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31.1 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31.2 评委会将遵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31.3 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

34、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31.4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31.5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31.6 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六. 授予合同32 中标结果公示3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三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32.2 采购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南阳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

35、上发布中标公告。33 中标通知书33.1 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33.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34 履约保证金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第二章“合同条款”的担保形式和第三章“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合同条款资料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35 授予合同35.1 除第34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且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36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36.1 招标

36、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规定的范围内,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7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37.1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8 签订合同38.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进行合同谈判。38.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时合同文本的基础。38.3 如中标人不按第36.1条

37、约定谈签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在中标候选单位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39 其他39.1 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第38条规定执行,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最低评标价或评标得分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39.2 按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中的标准计取,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第二章 合同条款1. 适用性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

38、取代的范围。2. 定义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

39、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料。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9) “

40、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11)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2)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3)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4

4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1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8)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

42、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9)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20)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3. 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

43、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4. 标准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

44、,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6. 专利权6. 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保证金71 供方应在在签订合同前,向付款人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1) 银行本票、银

45、行汇票、保兑支票、信用担保、转账支票或现金;8. 检验和测试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供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

46、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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