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化县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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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农200956号关于印发开化县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工业园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近两年来,我县植保服务组织快速发展,统防统治服务面积不断扩大,对加强植保技术到位、有效控制水稻病虫危害、保障粮食安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进一步提高水稻病虫专业化防控能力,规范水稻病虫统防统治工作,促进植保社会化服务,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开化县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开化县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主题词:水稻病虫 统防统治 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县府办,市植保站开化县农业局 2009年5月18日印发开化县水稻病虫统防统

2、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实行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是“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的发展要求,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县水稻病虫统防统治工作,促进植保服务向作业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水稻病虫专业化防控能力,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统防统治服务是指各类合作社在政府扶持、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采用植保部门制订的防治策略与技术,为种粮农民提供全季水稻病虫防治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第三条开展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的合作社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植保专业合作社及符合经营范围的粮油专业合作社、农

3、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规范化的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法人主体。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经工商注册登记,有明确的法人主体,股本清晰,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有统一的服务品牌和一定的综合服务能力。(二)配套固定的办公、为农民提供技术咨询的场所和药械仓库。(三)配备一名具有植保专业知识的专(兼)职植保员,能在植保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基本的病虫调查,开展植保技术咨询与服务。(四)配置新型高性能的植保机械组合和一支相对稳定的机手服务队,植保机械、专业机手的配置要与统防统治服务面积相配套。(五)设立一套规范服务和统一开展防治的技术规程。统防技术实施必须在当地植保部门的指导下

4、进行,并建立100亩统防统治中心畈,树立明显标志牌。(六)建立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田间档案。每次施药后应记录天气状况、作物种类、生育期、用药时间、药剂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量、兑水量、喷药量、施用面积、田间状况、防治效果、安全性等,形成服务的可追溯制。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合作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制订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统防统治服务承诺书、合作社防治作业与安全操作规程、专(兼)职植保员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不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决定重大事项。第六条合作社应服从各级农业植保、经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第七条统防统治服务的指导价每年由

5、县植保植检站根据近两年病虫发生实际、农药的施用等具体情况公布。若发生突发性、流行性和暴发性病虫害,且不在防治协议之内的病虫防治费用,可与农户协商调整。第四章服务方式第八条合作社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严格按照当地植保部门提出的防控技术开展防治,做到适期、科学、有效防治,确保防治效果。第九条在统防统治前,要与服务农户签订“水稻病虫统防统治服务协议”,向服务农户开据统防统治服务统一收据,并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享受防治补贴。第十条对服务农户建立田间防治档案,详细记录防治过程。第五章用药规范第十一条农药选用。严格按照县植保植检站的处方和推荐品种选择农药,严禁选用国家禁止使用

6、的农药。同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同一农药在作物一个生长季节使用次数不得超过2次。第十二条农药购买。购买农药要求到信誉好、规模大的经营单位购买,以保证农药质量,购药后应索取购药凭证或发票,并建好相关台帐。第十三条农药配制。农药配制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定植保知识的专(兼)职植保员承担。配制药液人员应身体健康,严禁儿童、老人、体弱多病者或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配制农药。配制农药要准确计量,配制时必须使用计量工具,不得任意增加用量;配制农药应采用“二次稀释法”,即配制时先用少量水将农药稀释成母液,然后再将母液进一步稀释至所需要的浓度。配药应在远离饮用水源和居民点的地方进行,严禁用手拌药。第十四条

7、农药使用。施药应根据县植保植检站的病虫情报,结合当地病虫发生实际,确定农药种类和施药时间。高温季节应提倡早晚施药,雨天及风力大于3级的天气不宜施药。同时要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采用喷雾法时应根据防治对象和水稻生育期确定用液量。防治水稻前期二化螟及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细菌性病害等叶部病虫害,用液量以每亩30公斤为宜,防治水稻后期稻飞虱用液量每亩不少于60公斤。第十五条用药后的包装物及残留物要集中统一处理。第六章药械选用第十六条施药器械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并经国家质检部门检测合格、通过3C认证的机械。第十七条水稻生长前期及防治水稻叶部病虫宜选用背负式机动弥雾机,原则为每80亩配备1台;水稻生长中

8、后期防治基部病虫害宜选用担架式机动高压喷雾机,原则为每400亩配备1台。第十八条施药器械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要专人负责,保证施药器械的正常运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干净,并进行保养,入库存放。第七章机手选择第十九条合作社应与固定机手签订相应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条合作社应向机手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毒口罩和工作服等;机手配药和喷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长衣、长裤,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农药,谨防农药进入眼睛、接触皮肤或吸入人体,在操作时严禁吸烟、喝水;工作完成后应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喷药时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第二十一条喷

9、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以防渗漏,喷时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合适的喷头。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机手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连续施药三至五天应停休一天。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应抓好农药中毒自救、机械操作使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等技术培训,减少人员中毒伤亡事故和生产责任事故。凡皮肤损伤未愈者及其它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不得打药或暂停喷药。施药人员若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离开施药现场,携带农药标签前往医院就医。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应组织机手每年定期身体检查一次。第八章防效保障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应根据植保部门的病虫防治意见,严格

10、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适期完成防治作业,确保当季水稻由病虫为害引起的产量损失控制在5%以内。第二十五条每次防治结束后适期内,合作社应派植保员对防治效果进行检查,对残虫量仍超过防治指标的田块,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第二十六条农户应按病虫防治的特点作好正常的田间管理工作,以配合防治(如防治二化螟、稻虱田间应灌水等)。若主要由农户配合不到位而引起的防效下降,其影响产量部分由农户自负。第九章损失鉴定第二十七条因防治不当,造成水稻减产并要求赔偿的,合作社应主动要求农业部门鉴定,由农业部门在水稻收割前组成评估专家小组进行实地鉴定、评估损失。若发生较难防治的流行性、暴发性、突发性病虫害,防治效果参照当地周边未

11、参加统防服务农户的自防效果。第二十八条评估专家小组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农业生产事故鉴定的植保专家和当地乡(镇)农技人员等组成。第十章补贴审报及其它规定第二十九条合作社服务面积补贴申报采用主体申报、逐级核实原则,对服务不规范,不接受当地植保部门的技术指导,虚报服务面积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所有统防统治补贴。第三十条合作社要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条例及政策,对机手投保人身意外险,对服务田块投保农业自然灾害险。第三十一条防治作业时,应注意其它作物以及蚕桑、蜜蜂、鱼虾等的安全。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化县内开展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的合作社。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开化县植保植检站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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