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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2、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3、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4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9.1条第项至第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9.5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规则9.2条和9.3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4、。 9.6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9.3条第项或者第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9.3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9.7 对于达到本规则9.3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9.3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
5、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9.8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规则9.7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9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规则9.2条和9.3条的规定。 9.10 上市公司发生
6、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9.2条或者9.3条标准的,适用9.2条或者9.3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9.2条或者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1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7、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8、数以上通过。 9.12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9.2条或者9.3条规定。 已按照9.2条或者9.3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9.13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9.14 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公告文稿;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 交易涉及的*批文;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本所
9、要求的其他文件。 9.15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
10、出售或者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11、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其他保证;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9.16 上市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规则9.15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9.17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9.18 上市公司因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本规则9.1条所述交易事项,且未曾按本规则9.15条的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主要内容、交易定价依据、交易标的交付状态等情况的,应当比照9.15条的要求进行全面披露。 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司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进行披露。必要时,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