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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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金是否属于彩礼范围一对金手镯引发的迷情漩涡 | 离婚财产 编辑 | 裴净净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注:本文中的观点仅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 在广大农村地区,结婚前夕,男方赠与女方的首饰已由“三金”发展成为“五金”,礼数额动辄就是“六万八”、“八万八”、“十万”不等。 一对金手镯引发的迷情漩涡 张某因家境贫寒,多年在外打工,后适龄回到老家,相中一王姑娘,后交往过程中张某耗费三万左右购买一对金手镯作为礼物送与王某。不久之后,双方走上了婚姻的殿堂。可惜好景不长,婚后的接触使二人都觉得彼此不适合,期间,女方多次回娘家生活,男方与另一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后来,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在金手镯的返还上双

2、方争议颇大。 金手镯属于三金的一种,在业内,关于离婚后三金是否需要返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应该将金手镯返还给男方。 理由有二: 一是男方在婚前将金手镯自愿赠与女方,但赠送是以结婚并共同生活为条件的。 二是购买该金手镯是男方通过举债的方式筹集的,女方如果不还,明显加重了男方的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女方应返还金手镯。 第二种观点认为: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金手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男方将金手镯无偿赠与女方,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符合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基于本案案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

3、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三金返还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交往的过程中,陈某将价值三万元左右的金手镯赠与刘某,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刘某也不需担负任何义务,陈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故陈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金手镯。 第二,关于三金与彩礼的性质界定 彩礼的性质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在司法界,对于彩礼的认定有些争议。主要有附义务的赠与说、附条件的赠与说及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笔者认为,将送彩礼定位为附条件的赠与更为合适,原因有三: 1、赠送

4、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3、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三金是否属于彩礼应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三金是否属于彩礼应区别对待,理由如下: 第一,若如本案中的情形相同,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三金首饰,符合赠与合同的双方性、诺成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是一种无条件的赠与,此时,三金不属于彩礼范围,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第二,在广大农村,仍然存在大量的相亲情形,按照本地的风俗习惯,双方为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男方会购买三金等首饰赠与女方,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的赠与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三金属于彩礼的范围,在离婚时,如果满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回三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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