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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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 1.房产面积测算的总则 1.1 房产面积测算分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其中共有建筑面积摊算包括专有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测算与分摊。经共有建筑面积摊算,计算出产权建筑面积。 1.2 1.2.1房产面积的测算指水平面积的测算,房屋边长测量取水平距离。房屋边长以米为单位,取值0.01米;房产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值0.01米平方米。 1.2.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过程中,各权属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及套建筑面积取值0.01平方米,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结果保留四舍五入的凑整误差。 1.2.3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按下式计算:

2、 式中: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限差 S房屋建筑面积 1 2.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1 2.1.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1.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应具有上盖和地(楼、底)板; 应有围护结构; 层高或高度在2.2米或2.2米以上; 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房屋的附属部位应与主体房屋室内相连通; 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或各种活动的场所。 2.1.3按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遵循以下规则: 房屋空间由墙、柱、护栏分别围护的,建筑面积应按墙、柱、护栏

3、各自水平外围计算。见图2.1.1 图2.1.1 2 房屋空间主要由墙围护,墙面有柱突出的,建筑面积一般按墙水平外围计算。见图2.1.2 图2.1.2 房屋空间主要由柱、护栏相连围护或由墙、护栏纵横相连围护,护栏外围小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水平外围计算;护栏外围大于柱或墙端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柱或墙端水平外围计算,若遇阳台或按一半计建筑面积的部位,则按护栏外围计算。见图2.1.3 图2.1.3 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外沿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当柱间连有护栏,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

4、见图2.1.4 3 图2.1.4 房屋不封闭部位的底板外沿小于围护结构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底板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2.1.5 图2.1.5 房屋不封闭部位有柱、墙围护其上盖和底板外沿均小于柱、墙外围的,建筑面积应按上盖和底板外沿中小者的水平投影计算。见图2.1.6 图2.1.6 2. 2 2.2.1单层、多层房屋 4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2.2夹层、插层、技术层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井道和连通的楼梯、电梯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2.2.3地下室、半地下室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地下室、半地下

5、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与室内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连通的有透明结构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及露天的地下室采光井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7 图2.2.7 2.2.4突出屋面的建筑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当其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若缓冲层向天面开门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缓冲层应计算建筑面积;若缓冲层不开门的,则不计建筑面积。 房屋天面上有盖和围护结构的景观或装饰性建筑不计建筑面积。 2.2.5穿过房屋的通道 穿过房屋的通道,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

6、2.6跨层部位、上空部位 房屋内层高跨越两个以上自然层的建筑空间,按其所在层计算一层建筑面积,在其上部被跨楼层内形成的上空部位按周边围护结构外围不计建筑面积。上空周边的走廊、回廊及室内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8 图2.2.8 2.2.7井道 房屋中的井道按其穿越的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9 6 图2.2.9 观光梯透明结构封闭围护的梯井及不封闭围护结构围护的梯井,按其穿越的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梯井的观光梯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10 图2.2.10 房屋中的井道在仅穿越跨层部位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9 房屋井道的坑底高于房屋最

7、下层地坪,坑底至坑上一层层高小于2.2米的,最下层的井道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9 2.2.8阳台 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不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11 图2.2.11 不封闭阳台应具有上盖,上盖高度应2.2米且2个自然层。当上盖满遮阳台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上盖前沿遮盖阳台前护栏而其侧沿未遮盖阳台侧护栏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按上盖侧沿与阳台前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上盖前沿未遮盖阳台前护时,则其下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无上盖或上盖高度不符规定的不封闭阳台不计建筑面积

8、。见图2.2.12 8 图2.2.12 底层不封闭阳台符合有护栏、上部2层以内有满遮本阳台的不封闭阳台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坐于下部房屋屋面平台上的不封闭阳台参照底层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13、 图2.2.13 底层不封闭阳台、屋面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的,其护栏中允许开一个出口,阳台横向护栏中开有出口的应余留部分护栏。见图2.2.14 9 图2.2.14 底层不封闭阳台、屋面阳台两侧有竖直围护结构、上盖满遮及护栏围闭的,不论其上部有无类似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15 图2.2.15 不封闭阳台向房屋内延伸,形成部分悬空部分坐

9、于下层屋顶的阳台,若阳台内延的屋顶部分两侧由竖直围护结构围护或符合屋面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则整个阳台按不封闭阳台标10 准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整个阳台不计建筑面积;不封闭阳台横向延伸坐于下层屋顶上,形成部分悬空部分坐于下层屋顶的阳台,悬空部分的按不封闭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坐于下层屋顶的部分按屋面阳台标准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16 图2.2.16 上下层不封闭阳台投影错位的,下层阳台以其上部2个自然层范围内的阳台为上盖,按上盖侧沿与阳台前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17 图2.2.17 11 不封闭阳台护栏内倾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护栏上端水平外围尺寸起算;不封闭阳台

10、护栏外倾的,阳台建筑面积按护栏下端水平外围尺寸起算;不封闭阳台护栏超出底板外沿的,阳台建筑面积按底板水平外围尺寸起算。此类阳台上盖应遮蔽护栏上端外围。见图2.2.18 图2.2.18 2.2.9室外走廊 图2.2.19 全封闭的走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无柱有护栏的走廊其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见图2.2.20 图2.2.20 无柱走廊的上盖高度应2.2米且2个自然层。上盖满遮的,则其无柱走廊按其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柱走廊沿长度方向部分有上盖遮蔽部分为露天的,上盖遮蔽部分的走廊按上盖与护栏外围合围的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上盖或者上盖进深走

11、廊护栏进深或者上盖高度不符规定或者无护栏的无柱走廊,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20 无柱走廊护栏内倾、外倾、超出底板外沿的,参照不封闭阳台护栏标准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18 室外有柱走廊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21 有柱走廊柱间附有护栏、廊端有竖直围护结构、底板外沿小于柱外围及上盖外沿小于柱外围情形的,应遵照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中有关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应遵循的规则,确定 13 有柱走廊的水平外围,计算其建筑面积。见图2.2.21 图2.2.21 2.2.10架空通廊 全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

12、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22 图2.2.22 无柱架空通廊按其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其上盖应符合满遮护栏且高度2.2米且2个自然层,否则不计建筑面积。 14 见图2.2.23 有柱架空通廊上盖满遮护栏的,按护栏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架空通廊护栏外围大于柱外围,上盖遮蔽柱未遮蔽护栏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有柱架空通廊护栏外围和上盖外沿均小于柱外围的,按其中小者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23 图2.2.23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2.2.11门斗、门廊 门斗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有突出墙面的围护结构并以上部建筑为

13、上盖的类似门斗的房屋出入口,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24 图2.2.24 房屋外墙内凹有上盖的出入口,上盖与出入口处房屋外墙合15 围的空间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25 图2.2.25 若房屋外墙内凹有上盖的出入口,其两侧墙前外端有突出的围护结构的,则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26 图2.2.26 门斗常见异形按图2.2.27所示计算建筑面积。 图2.2.27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单排柱或单排支撑结构的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28 16 图2.2.28 2.2.12雨蓬 有

14、柱雨蓬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蓬,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29 以上部建筑为上盖下有柱的建筑空间,按其柱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以上部建筑为上盖下有独立柱的建筑空间,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图2.2.29 17 无柱雨蓬下的空间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30 图2.2.30 2.2.13楼梯 室内楼梯、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按其通过的房屋自然层计算。见图2.2.31 图2.2.31 室内楼梯、楼梯间在仅通过跨层部位的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31 室内楼梯每个自然层的建筑面积是按其下一层至本层的楼梯水平投影计算,两层间的楼梯板投影重叠的部分,只

15、计一次投影。见图2.2.32-A、B 室内最底层楼梯下方空间按最底层楼梯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32-B、C 室内楼梯被上层梯洞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遮盖的部分不计入上层18 的楼梯建筑面积。见图2.2.32-C 图2.2.32 错层房屋中每个错层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错下一层至本层楼梯水平投影计算,最下错层楼梯下方空间按最下错层楼梯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33 图2.2.33 层高2.2米以上有满遮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上无顶盖或顶盖不满遮的室外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34 图2.2.34 19 每个

16、楼层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下一房屋自然层至本房屋自然层的室外楼梯段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两层间的楼梯投影重叠的部分,只计一次投影。 室外楼梯在仅临靠跨层部位的部分,室外楼梯按一个楼层计算。 多层室外楼梯,若最上层顶盖满遮整个楼梯的,则各楼层室外楼梯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若最上层上盖满遮部分楼层的楼梯的,则被遮盖的楼层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未被遮盖的楼层楼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若最上层无顶盖或顶盖不满遮室外楼梯的,则各层室外楼梯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35 图2.2.35 2.2.14架空层 层高2

17、.2米以上的架空层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36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20 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图2.2.36 2.2.15车库 层高2.2米以上结构不封闭的多层车库按其各层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37 图2.2.37 与房屋相连层高2.2米以上结构不封闭的车库,不论其与室内连通与否,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38 图2.2.38 21 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车辆停放层数,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39 图2.2.39 2.2.16棚架结构 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水

18、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的车棚、货棚按其上盖水平投影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40 图2.2.40 依房搭建的棚架结构按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房屋间依房搭建的棚架结构按棚架和房屋外围护结构合围的水平空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41 22 图2.2.41 依房搭建的棚架结构下用作街巷通行的不计建筑面积。 2.2.17斜、弧状结构 斜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设计有正规楼梯到达、具备通风与采光条件的,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42 图2.2.42 看台、室外楼梯、室外坡道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

19、2.43 图2.2.43 23 房屋外墙向内倾斜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墙高度2.2米以上处的水平投影起算;房屋墙体向外倾斜的,建筑面积按楼板处外墙外围起算。见图2.2.44 房屋弧状外墙投影在楼板以内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墙高度2.2米以上处的水平投影起算;房屋弧状外墙投影在楼板以外的,建筑面积按楼板处外墙外围起算。见图2.2.44 图2.2.44 斜柱支撑结构柱向内倾斜,若上盖水平的,建筑面积按柱上端外围起算;若斜柱上盖与柱同倾斜,上盖外沿高度在2.2米以上的,建筑面积按上盖与柱交接处柱外围起算,上盖外沿高度2.2米以下的,建筑面积按上盖高度2.2米处水平投影起算。斜柱支撑结构柱向外倾斜,建筑面积按

20、柱底端外围起算;若斜柱紧靠房屋外墙向外倾斜的,则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45 24 图2.2.45 2.2.18室内看台、室内水池 体育馆、剧场、影院内的看台,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看台面积计入看台上端楼层的建筑面积。见图2.2.46 室内水池按水平内围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计入水池上口所在楼层的建筑面积。见图2.2.46 图2.2.46 25 2.2.19幕墙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47 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47 幕墙中部分另有主墙体部分以幕墙为外墙的,应分别按主墙体和幕墙的

21、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47 图2.2.47 幕墙无论有无型材外框的,建筑面积按幕面起算,幕墙厚度为幕面至型材内框的距离。见图2.2.48 图2.2.48 26 2.2.20飘窗 飘窗窗台面与楼板面高差0.5米且飘窗高度2.2米的,飘窗部分按其围护结构水平外围计算建筑面积;否则飘窗部分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49 图2.2.49 2.2.21变形缝 房屋中的变形缝,若其与室内相通的,相通部分的变形缝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50 图2.2.50 2.2.22设备机位、花池 外挂于房屋主体结构外侧的设备平台和花池不计建筑面积。 外挂于阳台护栏外侧的设备平台和花池不计

22、建筑面积。置于阳台护栏内的花池不计建筑面积。见图2.2.51 置于阳台护栏内的设备机位,其有高于阳台底板的平台,或有隔栏的,设备机位不计建筑面积。 27 置于阳台护栏内的设备机位无隔栏和高平台的,设备机位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见图2.2.51 图2.2.51 2.2.23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 不符合房屋计算建筑面积基本条件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突出房屋外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等,以及外墙面上干挂石材或其他干挂板材的装饰层。 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房屋外部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有柱雨蓬等部位。 骑楼、过街楼的底

23、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有柱走廊。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房屋外墙上与室内不连通的安置设备的平台;外形类似阳台且与室内不连通的设备平台。 28 房屋内结构性密闭空间;与室内不连通的结构性不封闭空间。见图2.2.52 图2.2.52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广场式室外楼梯。 独立烟囱以及亭、不上人塔、罐、户外池、储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 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竖直爬梯。 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 由室外地面通向房屋的无上盖的坡道。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岗亭、警亭、书报亭。 2.3 2.

24、3.1建筑面积按围护结构外围计算,包括围护结构面上的粉刷层、黏贴的墙砖层及黏贴的保温层。 2.3.2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规定情形以外的房屋楼层中有竖直围护结构 29 的不封闭部位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而一层有竖直围护结构的不封闭部位按其水平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2.3.3层高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最底层的层高指底板结构面至上一层楼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最上层的层高指其楼板结构面至屋面板结构面最低处之间的垂直距离,屋面上覆盖的瓦、保温层、防渗层、装饰性面层等不计入层高;雨篷、阳台、门斗、廊、架空部位等的层高指其底板结构面至上盖(或上层底板)结构面的垂直距离;楼梯、坡

25、道的层高按其连接的楼层层高确定。见图2.3.1 楼板、底板、地面、屋面板在同一楼层内不连续且高度不同时,应按各自的高度分别确定相应部位的层高。见图2.3.1 图2.3.1 30 2.3.4高度 高度是指室内楼板结构面至屋面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遇向内倾斜、弧形等非垂直墙体时,高度指室内楼板结构面至非垂直墙体外结构面的垂直距离。楼梯下、看台下、坡道下的高度指室内楼板结构面至楼梯、看台、坡道结构面的垂直距离。见图2.3.2 图2.3.2 2.3.5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规定以外的情形,其建筑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及参照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要义计算。 31 3. 共有建筑面积

26、摊算 3.1. 区分所有权房屋中的部位按权属性质分为专有部位和共有部位。 3.1.1专有部位 专有部位是指房屋内业主独立占有、使用的部位。专有部位常用“套”或“权属单元”表示。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位: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3.1.2共有部位 房屋中各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占有、使用的部位。 共有部位主要由房屋中的设备用房、通行部位、管理服务用房、共有墙体四部分组成,共有部位按共有范围一般分为全幢共有部位、功能区共有部位、部分层共有部位、层内共有部位、局部共有部位、功能区

27、间共有部位等: 全幢共有部位: 指房屋内为整幢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常见的设备用房主要有整幢的高低压变电房、总电表房、中央空调机房、污水处理房、总水泵房、水池、水箱间、电话总机房、为整幢服务的电梯机房、喷水池机房、泛光照明设施用房以及层高2.2米以上的技术层、 32 设备层等;通行部位主要有总的人流出入口及大堂和门厅等;管理服务用房主要有总门卫值班室、大楼的安保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大楼的上落货区、垃圾房、信报间、本幢房屋的物业管理用房和业委会用房等。 功能区共有部位: 指房屋内为某个功能区内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常见的有为功能区服务的楼梯、楼梯前室、电梯、电梯间、电梯机房等,功能区的风机房和空调机

28、房、配电房,出入功能区的大堂和门厅,功能区的门卫值班室、信报间等。 部分层共有部位: 指为房屋内某几个层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如某些设备专为特定几个层业主的房屋服务。 层内共有部位: 指为房屋内某个层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主要有层内的走廊、共用卫生间、茶水间、垃圾间和垃圾井、洁具间、小配电房、表计间、消防栓、空调新风机房以及各类配套设备井道等。 局部共有部位: 指为房屋内某几个业主服务的共有部位。如几个业主合用的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 功能区间共有部位: 房屋内某些共有部位是为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其可称之为功能区间共有部位。 33 3.2. 共有建筑面积有合法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办理。

29、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摊算。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般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共有建筑,及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共有建筑面积按房屋内相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业主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房屋内各共有部位分别为不同的业主所共有,各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依相关房屋的面积比例分摊给所共有的业主。 套建筑面积为专有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算式如下: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

30、.3. 3.3.1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专有部位边界墙体中心线所包围的水平面积+专有阳台建筑面积 34 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套内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净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套内使用的井道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饰面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套内跃层的楼梯按自然层数计算使用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分为共有墙和非共有墙两种。其中套与套、套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套的房屋外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按墙体中心线向套内一侧的半墙水平面积计入套内建筑面积。套内部房间的分隔墙为非共有墙。非共有墙按墙体水平面积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专有的阳台,若是封闭式阳

31、台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套内建筑面积,若是不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一半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3.3.2共有建筑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和共有外半墙体建筑面积。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计算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按共有部位边界墙体中心线所包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共有外半墙体建筑面积计算 共有外半墙体建筑面积按房屋外墙中心线的外侧半墙水平面积35 计算。 3.3.3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共有建筑面积按幢摊算 居住房屋共有建筑面积一般按幢摊算。单用途非居住房屋中各层以套为权属单元,各层内共有部位在使用、管理和维护上约定为全幢共同使用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幢摊算。 共有建筑面积按幢摊算步骤: 第一

32、步:计算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主要指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 第二步:计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第三步:计算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第四步:计算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级依次摊算 综合用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级依次摊36 算。单用途

33、非居住房屋分层或分区域使用的,共有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分级依次摊算。 共有建筑面积分级依次摊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各共有部位建筑面积 按共有建筑面积计算的要求,计算出全幢共有部位、功能区共有部位、部分层共有部位、层内共有部位、局部共有部位以及功能区间共有部位等的面积。 第二步:计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部分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部分层共有建筑面积/ 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层内共有建筑面积/ 局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局部

34、共有建筑面积/局部相关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套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部分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局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 第三步:计算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第四步:计算套建筑面积 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4. 3.4.1接联式楼房各门栋独立出入的,各门栋内共有建筑面积应按门栋分别进行分摊。 3.4.2楼房中共用的楼梯、楼梯前室、屋面楼梯间、电梯、电梯间、电梯机房等竖向通道,若无特别约定归属

35、,底层的业主无论其使用与否,均应参与这部分共有面积的分摊。 3.4.3综合用途房屋中的竖向通道的建筑面积,按其服务的功能区分摊。 3.4.4 综合用途房屋中各功能区共同使用的竖向通道,处在某功能区38 内的竖向通道建筑面积作为某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功能区内的业主无论其使用与否,均应参与这部分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各功能区业主共同参与分摊。 3.4.5 到达地下室的楼梯、楼梯前室、电梯、电梯间等的建筑面积应作为地下室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入地下室。 3.4.6 房屋内自行车库、公共仓库、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用房、避难层、内部餐厅、观光厅、架空层开放空间、未明确用途的地下室以

36、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穿过建筑物通道等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不分摊。 3.4.7底层为架空层的,架空层内的共有部位如:楼梯间、电梯间、核心筒等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 3.4.8 房屋内的人防工程、供电局的变电站、独用储藏室等部位的建筑面积单列,一般不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另有约定的除外。 3.4.9 房屋内会所、俱乐部、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服务的活动场所,这些部位应作为一个区分所有的专有部位参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3.4.10房屋内车库按其占用范围计算建筑面积。车位建筑面积等于车库建筑面积除以库内车位数。机械式车位按其地面占用车位数计算面积。如遇小于标准规格的微型车位、大于标准规格的

37、加宽加长车位及子母车位时,标准车位可取的权数为“1”,微型车位和加宽加长车位按使用面积比算出其相对于标准车位的权数,两车位前后相连排列的子母车位的权数取“1.5”,车库建筑面积按库内各车位权数分摊计算出各车位建筑面积。 39 3.4.11非成套住宅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共同使用业主的户数平均分摊。 3.4.12斜面结构房屋套内高度在2.2米以上的空间水平面积、高度2.2米以上的内隔墙水平面积和高度2.2米以上的周边隔墙中心线向套内一侧半墙水平面积计算为套内建筑面积。 3.4.13综合用途房屋中住宅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摊算以功能区为单位,功能区

38、内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功能区应摊得的相关共有建筑面积,按功能区内各套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4.14综合用途房屋中非住宅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一般先将与功能区内各层相关的全幢共有、功能区间共有、功能区共有和部分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层;再将层摊得的这些共有建筑面积连同层内共有、局部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层内各业主。若功能区内各层共有部位约定为全功能区共同使用的,参照住宅功能区摊算共有建筑面积。 3.4.15在进行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位建筑面积、共有墙体建筑面积测算时,量取的墙体水平中心位置一般为墙体的结构水平中心位置。 3.4.16共有建筑面积摊算中“幢”的界定: 地下室或裙房相连上部多个主楼的建筑综合体,若地下室或裙房与上部主楼的结构、功能、共用空间等相互交织,整体建筑不能区隔成为相互独立的各个单体建筑的,整体建筑界定为一幢;若地下室或裙房与上部主楼仅互相连通,可认为区隔成多个独立的单体建筑的,整体建筑界定为多幢。 40 大型地下车库地上有多个房屋的,或大型车库以过道、通廊与多个房屋相连的,地上各房屋界定为多幢。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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