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特征和公司法的性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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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特征和公司法的性质现代公司的特征: 1)所有权同控制权分离和所有权约束弱化 公开公司的组织形式有4项基本原则:投资者资本可自由转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强烈的法人性;经营控制制权高度集中。 2)权力由资本向经营才能转移 3)企业家职业化 首先,企业管理成为一门科学,获得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其次,管理教育的发展。 第三,企业管理职业性组织的广泛发展。 第四,职业经理阶层的形成。 4)企业目标的多元化 公司法的性质 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

2、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

3、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 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服务;同时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一。公司要加入国际市场竞争而需要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规则;我国要吸引外资,为外国公司直接进入国内市场创造条件。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就使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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