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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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法行字第号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标注 章节 湖南省院行秘字第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x月x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司普民字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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