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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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批准,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且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具体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

2、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并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操作人员的过失行为;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突然故障; 特种设备爆炸、坠落或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

3、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本条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不具有资格证书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 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或已经相关部门检验确认报废后仍然使用; 特种设备的充装

4、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地震、盗窃、抢劫; 特种设备测试、检修、改装;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精神损害赔

5、偿责任; 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罚款及惩罚性赔款;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财产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期限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 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

7、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8、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9、。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

10、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特种设备保持安全运行技术状态,选用具有相应资格证、上岗证或经过培训的合格的工作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特种设备应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做好特种设备的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制定特种设备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人员紧急抢救作好准备。 本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在保险单中列明地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

11、利及有关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诺。本保险人的检查人员如发现特种设备的任何故障或危险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故障或危险已经排除之前,对与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

12、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13、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

14、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国家质检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报告、事故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证或上岗证,及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的其他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责任确定基础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5、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仲裁机构裁决; 人民法院判决;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计算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免赔计算: A.在依据本条第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B.在依据本条第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

16、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以上两种方式计算的免赔金额以高者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二条 法律费用等赔偿金额计算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和第五条约定的被保险人为减少或控制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第三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其他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

17、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

18、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 第三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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