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ppt课件 第六章 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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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http:/,民法总论,王利明著,第六章民事权利,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念第二节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第三节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第四节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节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第六节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七节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一节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关于权利的本质在法理上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意志说。(2)利益说。(3)法力说。,本书认为,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

2、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利益说和力量说是从不同角度对民事权利所作的说明,但是仅仅从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对权利的本质属性作出完全的概括。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较为妥当。本书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来说,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一种权利2.民事权利是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5.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第二节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作出此种区分的重要意

3、义在于:第一,权利的内容不同。第二,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的区别。第三,保护方法不同。,1.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其主体限于现实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财产的人,而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为一切人普遍地享有。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3.综合性的权利。所谓综合性的权利,是指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第三节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支配权二、请求权三、抗辩权四、形成权,一、支配权,(一)支配权的概念和特征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

4、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并且以支配作为其主要的功能。除物权以外,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可以称为支配权,但是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一、支配权,支配权的特点表现在: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一、支配权,(二)支配权的分类 根据所支配的客体不同,支配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对物的支配权。2.对人身利益的支配权。3.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二、请求权,(一)请求权的概念所谓

5、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二、请求权,请求权的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4.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二、请求权,(二)请求权的分类 根据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关系,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债权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3.占有保护请求权,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5.知识产

6、权法上的请求权。,二、请求权,(三)请求权与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严格地说,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二、请求权,(四)请求权体系请求权基础,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依据,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主张何种权利。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请求权包括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上过失的请求权等。,三、抗辩权,(一)抗辩权的概念与特点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

7、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第二,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第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要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三、抗辩权,(二)抗辩权的分类1.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和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就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抗辩权,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提出异议。2.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消灭的抗辩权就是指抗辩具有消灭或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延缓的抗辩权,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三、抗辩权,(三)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抗辩一旦成立将会

8、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行使权利,或滥用抗辩权,否则,不仅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而且行为人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形成权,(一)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四、形成权,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2.形成权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的行为或共同的行为。3.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很难因相对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4.形成权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相分离。

9、5.形成权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四、形成权,(二)形成权的分类1.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2.法定形成权和约定形成权3.使权利产生的形成权、使权利变更的形成权以及使权利消灭的形成权4.非通过诉讼而行使的形成权和通过诉讼而行使的形成权,四、形成权,(三)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对于相对人的影响特别重大,因此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为其规定除斥期间。形成权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将导致权利消灭。形成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两项重要规则:一是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二是形成权的行使不得撤销。,第四节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一、绝对权和相对权二、主权利和从权利三、既得

10、权与期待权,一、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所谓绝对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主要包括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因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最为典型的相对权就是债权。相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具体确定的义务人,因此,相对权又称对人权。,一、绝对权和相对权,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义务人的范围来看,第二,从权利义务是否对应来看

11、,第三,从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来看,第四,从是否具有公开性来看,第五,从两种权利遭受侵害的补救来看。,一、绝对权和相对权,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一方面,从义务主体的范围上说,绝对权受到侵犯时,也会出现特定的义务主体,在此情况下,将会发生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化。另一方面,即使是相对权,任何第三人也都不得侵害。,二、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也称为独存权。从权利则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相对于主债权是一种从权利,而主债权是主权利。由于从权

12、利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依附于主权利才能存在,所以也称为附属权。,二、主权利和从权利,区分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具有以下意义:第一,主权利和从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法律概念,主、从权利关系的确定,必须在具有主、从地位的法律关系中才具有意义。第二,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第三,从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区别中,相应地区分主权利法律关系和从权利法律关系,有助于确立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及其内容。,三、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权利人依据法律或

13、合同的规定,依法对未来的某种权利享有一种期望或期待的利益。,三、既得权与期待权,期待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一是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二是附生效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在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只能就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享有一种期待的利益,还不能现实地享有合同债权。三是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四是继承人的权利。,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区分既得权和期待权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区别权利人是否实际取得某种权利。第二,在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上不同。第三,关于权利的可侵害性以及救济的方法上的区别。,第五节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一、民事权利的取得二、民事权利的变更三

14、、民事权利的消灭,一、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或根据获得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民事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的变更,导致民事权利变更的事实主要是: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民事权利,2.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权利变更。,三、民事权利的消灭,民事权利的消灭,其原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绝对消灭,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二是相对消灭,即权利主体变更,如所有权移转,对原权利人

15、而言即为所有权的消灭。,三、民事权利的消灭,民事权利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权利人抛弃权利。2.转让。3.权利人死亡。4.客体灭失。5.超过一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第六节民事权利的行使,一、对于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的必要性二、民事权利的行使的原则,一、对于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的必要性,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无非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两种,因此,权利行使的方式可以分为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所谓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所谓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利。,一、对于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的必要性,对民

16、事权利要作出必要限制。其理由在于: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提高经济效益。,二、民事权利的行使的原则,(一)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不得滥用权利,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第七节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其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形态。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一)对私力救济的抑制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这种保护措施是由当事人自己采取的,因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采取自

17、我保护手段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权利主体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和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二)自我保护的措施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3.自助行为 自助(selbasthilfe),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的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为公力救济。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如下三种类型 1.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3.形成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思考题,1.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2.简述民事权利的类型划分。3.简述民法请求权的体系。4.简述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5.简述民事权利的保护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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