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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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第十二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一、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含义 公务员申诉是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它属于非司法上的申诉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追究侵权者责任的行为。 二、 公务员申诉与其他申诉的差异 1、 申诉者仅限于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 2、 公务员申诉事由只想的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

2、这种决定是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 3、 申诉的对象是在行政上游隶属关系或者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 4、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由公务员法确定的 三、 公务员控告应当符合的条件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时违法违纪的 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 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属于受理控告机关管辖 四、 公务员控告和公务员申诉的区别 1、 目的不同。申诉是为了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还要求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责任 2、 原因不同。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二要求重新审查处理;引起控告的原因是

3、公务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五、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意义 1、 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是实现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障 2、 建立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3、 建立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机关公正廉洁建设 六、 申诉的事由 1、 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5、免职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七、 申诉的受理机关 1、 原处理机关,及最初作出涉及公务员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机关 2、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即原处理

4、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统计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 3、 上一级机关,即与原处理机关有隶属关系的,能够改变或者撤销原处理机关之决定的上一级机关 4、 行政监察机关,这是行政机关公务员非处分不服而提出申诉的另外一个受理机关 八、 我国公务员的三种申诉程序 1、 一般申诉程序: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一般申诉程序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并且适用于所有申诉事由 2、 径直申诉程序: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绝对不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5、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与一般申诉程序相同是的,径直申诉程序也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并且也适用于所有申诉事由。与一般申诉程序相异的是,径直申诉程序减少了申请复核的步骤,这为公务员行使申诉权提供了一个便捷途径,也就是说,如果公务员认为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时,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3、 特别申诉程序: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省级以下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复核申请。特别申诉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并且也仅仅适用于

6、处分决定的事由 九、 公务员申诉案件的处理决定 1、正对一般申诉程序和径直申诉程序的案件受理。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 2、针对特点申诉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检查机关需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直接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原处分决定、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变更原处分决定 十、控告事由 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一、受理机关 拥有控告管辖权的法定机关,与公务员所在机关具有领导、监督、监察或检查关系的

7、机关。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控告的受理机关是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这里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的记录表检查机关 十二、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 立案 调查 审理 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执行 十三、申诉人和控告人的义务和责任 义务: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提出过高或无理的要求;要遵守法定的申诉、控告程序 责任: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五险他人的,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十四、被申诉、控告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及时纠正错误的人事处理决定,

8、及时终止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错误处理决定和侵权行为造成公务员经济损失的,应当负经济赔偿的责任;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回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对造成错误人事处理负有过错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机关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其给予处分;机关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陷害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受理申诉、控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受理申诉或控告的机关,不得对公务员的申诉或控告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或歧视、刁难,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者,并应当对提出控告的公务员予以保护;负

9、责人地听取申诉、控告双方的意见,实事求是地调查案件,查明实际情况,防止主观臆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回避、调查取证等相关规定,秉公办案;办案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和打击报复,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人事争议仲裁的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三项原则 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承担仲裁职责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对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人事仲裁委员会应秉公执法,对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对任何一方不偏袒,不歧视,一切都依据客

10、观实际作出判断和裁决,对争议双方都予以同样的保护 3、 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在人事争议发生后,人事仲裁委员会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尽快调查并作出裁决,不得无故拖延 十七、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有三名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

11、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十八、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 1、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内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2、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4、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十九、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 1、 机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 程序:书面申请受理仲裁 3、 起诉:不服仲裁者向法院起诉 4、 执行与监督: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决定,特定情况下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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