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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生育状况证明 苏州 生育状况证明(一)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 1、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2、男女
2、方为本区户籍的,没有参保的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3、男女双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由男女双方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后,
3、到女方现居住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职工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暂住证、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留存。 4、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男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附件三),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
4、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2)和复印件(3)留存。 5、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没有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附件五)后,到男方户籍地的镇(街道、
5、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女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 6、女方户籍在工业园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将职工婚育证明交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男方苏州市区户籍的,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在苏州市
6、区以外的,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到女方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女方职工婚育证明,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男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上述材料,经镇(街道、区)计生办审核确认后,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和复印件(2)、(3)留存。 附件: 1、生育状况证明或生育保险联系单(由镇、街道、区计生办电脑打印) 2、职工婚育证明(在区人口计生局网站下载,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