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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为了加速我公司的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为保证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 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2. 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小组、项目
2、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 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小组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调研 项目调研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完成。 项目调研的主要任务: 1. 论证该领域技术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 论证该领域技术的市场动态及发展该领域技术的技术优势。 3. 论证发展该领域技术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配套等)。 项目调研结束提供项
3、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 7.实施方案; 8.项目预算; 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告由公司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完成。 第八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研发检测中心主任,技术骨干。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担任顾问。该委员会实行集体会签制度,涉及技术研发
4、项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须会签方可生效。 第九条 审查结束,出具书面综合审查报告。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根据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符合立项条件的,即可立项。 第十一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出炉15日内签订研发项目立项合同书,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1. 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2. 审查项目季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3. 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4. 负责对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项目承担小组
5、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是: 1. 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 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4. 接受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
6、小组必须及时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小组应提出书面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报告并说明原因,经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对所有项目验
7、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半月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2. 项目组,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4.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一个月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 (样机、样品等): 1. 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8、 3.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6.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 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9.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0. 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 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三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生产技术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其中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三鑫集团盘锦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