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工程法规》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国生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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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二建工程法规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国生教育2017二建工程法规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国生教育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排放值 昼间限值70分贝,夜间限值50分贝。 (二)申报制度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夜间施工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

2、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 3、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规定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噪声敏感区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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