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模块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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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与工程最紧密的学科 易学、易懂 能用、实用,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拿到项目的必经途径竞争夺标的合理渠道工程反腐的重要手段,第6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6.1概述6.2合同的签订6.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6.1概述,6.1.1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建设领域习惯上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称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但主要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当与监理人采

2、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下一页,返回,6.1概述,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类型(1)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大体上经过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围绕不同阶段订立相应合同。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即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商定的勘察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建

3、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即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商定的工程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2)按照承发包方式分。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全部勘察、设计或施工的任务分别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一个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

4、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据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即为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指在一些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可以将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与承包人分别签订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承包人之间为平行关系。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常见于大型工业建设安装工程。,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一系列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建设单位交付具有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总承包实施过程可依法

5、将部分工程分包。BoT合同(又称特许权协议书)BoT承包模式,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授予承包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并自费经营和维护,向东道国出售项目产品或服务,收取价款或酬金,期满后将项目全部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的工程承包模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3)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一般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一个总价,在这个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总价合同还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等。单价合同:这种合同指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每一单项工程单价,结算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每项工程单价计算。单价合同还可以分为估计工程

6、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是指成本费按承包人的实际支出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3.合同双方的主要合同关系(1)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业主作为工程或服务的买方,是工程的所有者,他可能是政府、企业、其他投资者、几个企业的组合、政府与企业的组合(例如合资项目,BOT项目的业主)。他投资一个项目,通常委派一个代理人(或代表)以业主的身份进行工程的经营管理。业主可能与有关单位签订如下各种合同。咨询(监理)合同。即业主与咨询(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咨询(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的

7、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招标和施工阶段监理等某一项或几项工作。勘察设计合同。即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地质勘察和技术设计工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供应合同。对由业主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他必须与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供应(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即业主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个或几个承包商分别承包土建、机械安装电器安装、装饰、通信等工程施工。贷款合同。即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后者向业主提供资金保证,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可能有贷款合同、合资合同或BOT合同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2)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承包商是工

8、程施工的具体实施者,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者。承包商通过投标接受业主的委托,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商要完成承包合同的责任,包括由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工程范围的施工、竣工和保修,为完成这些工程提供劳动力、施工设备、材料,有时也包括技术设计。承包商常常又有自己复杂的合同关系。分包合同。对于一些大的工程,承包商常常必须与其他承包商合作才能完成总承包合同责任。承包商把从业主那里承接到的工程中的某些分项工程或工作分包给另一承包商来完成,也可能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商,均由承包商与他签订分包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供应合同。承包商为工程所进行的必要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9、。运输合同。这是承包商为解决材料和设备的运输问题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加工合同。即承包商将建设构配件、特殊构件加工任务委托给加工承揽单位而签订的合同。租赁合同。在建设工程中,承包商需要许多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周转材料。当有些设备、周转材料在现场使用率较低,或自己购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自己又不具备这个经济实力时,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劳务供应合同。建设产品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承包商不可能全部采用固定工来完成该项工程,为了满足任务的临时需要,往往要与劳务供应商签订劳务供应合同,由劳务供应商向工程提供劳务。保险合同。承包商按施工

10、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此外,在许多大工程中,尤其是在业主要求全包的工程中,承包商经常是几个企业的联营,即联营承包(最常见的是设备供应商、土建承包商、安装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的联合投标),这时承包商之间还需订立联营合同。4.建设工程合同体系 按照上述的分析和项目任务的结构分解,就得到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合同,它们共同构成如图6-1所示的合同体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在该合同体系中,这些合同都是为了完成业主的工程项目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签订和实施。由于这些合同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内部联系,构成了该工程的合同网络。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最有代表性、最普遍,

11、也是最复杂的合同类型,它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点,无论是业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将它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对象。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会因项目所采用承包类型和组织管理模式(平行承发包模式、设计一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总承包模式、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等)的不同而不同。对整个项目管理的运作有很大的影响,不同形式的合同决定了该合同的实施者在项目组织结构中的不同地位。,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最有代表性、最普遍,也是最复杂的合同类型。它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点。无论是业主、监理工

12、程师或承包商都将它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对象。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在项目管理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从一个角度反映了项目的形象,对整个项目管理的运作有很大的影响:(1)它反映了项目任务的范围和划分方式。(2)它反映了项目所采用的管理模式(例如监理制度、总包方式或平行承包方式)。(3)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组织形式,因为不同层次的合同常常决定了该合同的实施者在项目组织结构中的地位。,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2合同法律关系6.1.2.1合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

13、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2.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的存在,必须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法律关系不过是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3.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

14、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2.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力的人。(2)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社会组织,是法律上的“拟制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依法成立。尽管由于法人的性质、业务范围不同,法人的设立程序也有区别,但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设立。

15、社会组织只有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这有别于有些法律关系主体如公民,无须经过法定程序即可取得主体资格。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活动经费,这是法人参与经济活动、完成法人任务、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前提。所谓独立支配的财产,包括法人享有独立支配权的财产或者独立所有权的财产。,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或字号是代表法人的符号,是使法人特定化、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只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才能为自己取得经济权利、设定经济义务。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如法人应有自己的组织章程

16、;有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有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等,这些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场所是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要有固定的场所作为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业务的法定住所地,有利于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同时也有利于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监督。,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要求法人以自己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发起人、股东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2.3合同法

17、律关系客体 1.客体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又叫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合同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建设材料、建设设备、建筑物等都可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2)财。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3)行为。行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意

18、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亦称非物质财富,它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2.4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1.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2.义务 所谓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作出

19、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合法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2.5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事实 凡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客观因素,法学上称之为合同的法律事实。2.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业主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健设工程合同,就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2)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合同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

20、变化。,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3)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合同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合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3.法律事实的分类(1)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一种客观事实。(2)行为。行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2.6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

21、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也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这种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这种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受。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

22、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时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

23、产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3.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2)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无合法的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第二,假冒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关系产生过程中,关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都有所界定。特别是在委托

24、代理中,代理权的权限范围必须明确地加以规定,代理人应依据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活动就属于越权代理。代理人越权代理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代理人越权代理就属于无权代理。,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仍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也属于无权代理。在实践中,无论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都是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有效的。因此,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的身份也就相应地消灭了,因此,代理人也就无权再进行“代理”活动。(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

25、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按照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有利,则有权追认。“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其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后,无权代理便产生了与合法的代理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被代理人”的拒绝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是指“被代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无权代理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4.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

26、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5.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委托授权书直接确定着代理权的权限,而代理权又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它的有无及权限大小直接关系到代理关系的命运。(2)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按民法通则第66条1款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

27、1概述,(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在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即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按民法通则第18条3款之规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不仅反映了他们主观上有故意,也反映了他们在行为上有联系。(5)代理人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3合同法简介 1999年3月15日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8、(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共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23章428条:总则主要内容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等;分则主要内容有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附则只有一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实施日期。,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3.1合同法的基本

29、概念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娇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4)合同的缔结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30、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或受法律制裁。,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3.2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2.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订立合同的程序指订立合同的当

31、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应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实际生活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但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3.合同的基本形式

32、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的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3.3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条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

33、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虽经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3.合同的撤销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产生了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合同条件显失公平,可以向人民法院

34、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3.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与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所有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2)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欺诈行为和不守信用行为都是合同法所不允许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

35、述,2.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合同某些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6、。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合同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

37、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3.合同的担保(1)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

38、行,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2)合同的担保方式。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订金5种。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抵押财产的占有权,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债权人),以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行为。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39、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订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规定应给付的金额内向对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3.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达成的协议。2.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3.6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就是合同的消灭,即合同

40、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结束。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属合同自然终止。(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难以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合同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

41、的除外。(7)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3.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1)继续履行。违约人应继续履行没尽到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42、:法律上或实事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底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同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2)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4、(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6.1.3.8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1)和解。和解方式简便易行,且能维护合同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也是最好的方式。(2)调解。调解是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和解的,在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关等第三者的参与下,以事实、合同条款和法律为根据,通过对当事

45、人的说服,使合同双方自愿地、公平合理地达成解决协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概述,(3)仲裁。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提交给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4)诉讼。诉讼是运用司法程序解决争执,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行使审判权,对合同双方的争执作出强制性判决。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由工程所在地

46、的人民法院受理。,返回,上一页,6.2合同的签订,6.2.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条件和原则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设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下一页,返回,6.2合同的签订,2.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原则。订立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也应遵守国家的建设计划和其他计划(如贷款计划等)。建设工程施工对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有多方面的影响,国家有许多强制性的管理规定,施工合同当事人都必须

47、遵守。(2)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条件,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公平的,不能单纯损害一方的利益,对于显失公平的施工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订立施工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有欺诈行为,合同当事人应当如实将自身和工程的情况介绍给对方。在履行合同时,施工合同当事人要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2合同的签订,6.2.2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1.合同文本分析(1)合同文本的基本要求通常,当

48、事人双方在选择合同文本时应注意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内容齐全,条款完整,不能漏项。合同虽然在工程实施前起草和签订,但应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情况都要作出预测、说明和规定,以防止扯皮和争执。定义清楚、准确,双方工程责任的界限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合同条款应是肯定的、可执行的,对具体问题,各方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谁负责、谁承担费用,应十分明确。,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2合同的签订,内容具体、详细,不能笼统,不怕条文多。双方对合同条款应有统一的解释。合同应体现双方平等互利原则,即责任和权益、工程(工作)和报酬之间应平衡,合理分配风险,公平地分担工作和责任。在我国,施工合同文本通常采用示范文本,它能较好

49、地反映上述要求。(2)合同文本分析的主要内容通常,施工合同文本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分析。具体包括:当事人双方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和实施合同的一切条件;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条款)和所指行为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如: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税赋等法律要求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2合同的签订,施工合同的完备性分析。具体包括:属于施工合同的各种文件(特别是工程技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说明文件和设计文件,如图纸、规范等)齐全;施工合同条款齐全,对各种问题都有规定、不漏项等。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及其关系分析。主要分析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是否互为前

50、提条件;同时,还应注意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和权益应尽可能具体、详细,并注意其范围的限定。合同条款之间的联系分析。由于合同条款所定义的合同事件和合同问题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如实施顺序关系、空间上和技术上的互相依赖关系、责任和权利的平衡和制约关系、完整性要求等),使得合同条款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因此,在合同分析中还应注意合同条款之间的内在联系,同样一种表达方式,在不同的合同环境中,或有不同的上下文,则可能有不同的风险。通过内在联系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条款之间的缺陷、矛盾、不足之处和逻辑上的问题等。,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2合同的签订,合同实施的后果分析。如承包人可以分析:在合同实施中会有哪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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