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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1 个 人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编号: 甲 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工作单位: 手 机: 乙 方:刘尚智 住 所: 电 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第1条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乙方与主合同
2、债务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 第2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为 ,币种为人民币。 第3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 第二章 抵押财产 第4条 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为 所在地等详见如下附件: ,该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 编号为( )的抵押财产清单(动产); 编号为( )的抵押财产清单(房地产); 编号为( )的抵押财产清单(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编号为( )的抵押财产清单(交通运输工具); 。 第5条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合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本价值并
3、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臵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6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7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 第8条 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9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10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4、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第11条 第12条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本合同第2条所称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本金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2.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2.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14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13条 本合同第3条的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3.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
5、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3.2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对外担保业务,则乙方履行担保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3.3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二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4 第14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抵押权、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15条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抵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章 抵押财产的占管 第16条 抵押财产由甲方占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负有维修
6、、保养和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17条 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18条 作为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必要,甲方应提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章 抵押财产的保险 第19条 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登记手续前,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财产保险;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 第20条 益之约定。 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第21条 甲方应为抵押财产全额不间断投保,投
7、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第22条 押的情况。 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财产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第23条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24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 5 第五章 抵押登记 第25条 以本合同约定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章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抵押权的实现 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26.
8、1 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26.2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6.3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27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27.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7.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14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第28条 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止,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
9、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第29条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甲方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30条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
10、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31条 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32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处分抵押财产后,按乙方取得处分抵押财 6 产的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 第33条 如抵押房产被拆迁,则: 33.1 抵押人应于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33.2 抵押房产拆迁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或要求甲方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抵押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
1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 33.3 抵押房产拆迁采取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补偿款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并办理存款质押,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或要求甲方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第七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34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35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第36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37条 甲方保证对本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12、抵押财产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第38条 甲方保证本抵押财产不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且不存在已被出租的情况,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立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第39条 甲方承担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第40条 本合同终止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抵押财产馈赠、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抵押财产行使权利。 第41条 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
13、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7 第42条 当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 第43条 抵押期间,甲方因对抵押财产更新改造或增加附着物而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财产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44条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身份关系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以及发生甲方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事项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45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变更姓名、住所、联系方式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46条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
14、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第47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48条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甲方。 第49条 在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时,甲方仍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若主合同项下借款人提前还款或与乙方协商变更利率的,甲方对变更后的乙方债权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八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50条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关于抵押财产状况的相关资料,检查抵押财产的状况。 第51条 抵押财产。 符合本合同第28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第52条 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
15、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53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 第十章 合同的生效 第54条 第十一章 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第55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56条 甲方确认,在甲方和乙方同意修改借款金额时,若修改后的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时,无论借款金额和其它条款如何变化,上述修改均视为已经得到
16、甲方事先同意,本合同继续有效,甲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57条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58条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第59条 力。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第60条 甲方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9 签署页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