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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
2、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的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
3、予行政处分: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违约金。超过2个月逾期再不交者,可采取12倍的罚款。 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超过六个月,可销户处理。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
4、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