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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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树立公仆意识,礼貌待人,文明执法; 在执法中必须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公平、公正,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禁止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禁止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 禁止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 禁止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禁止酒后执法; 禁止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禁止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及其他娱乐性场

2、所消费。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做到: 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 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 禁止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 禁止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 不准借执法之便向企业拉赞助款,不准向管理相对人报销费用或侵占其财物; 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

3、产品,“搭车”收费,提供强制性服务; 委托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委托职权、委托程序进行;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受委托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举止和用语规范 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要规范着装,做到仪表端庄。国家配置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要按照规定的着装方式着装,除有特殊工作需要外,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无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着装整齐; 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举止文明、用语礼貌、规范、简单、明了; 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站姿、坐姿、走姿应当保持端正、庄重。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和

4、安徽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站场、港区、锚地、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省人民*批准的稽查、检查站点等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在道路上检查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处设立“警示牌”,在来车相距10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并着反光背心; 严禁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不准同时拦截五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准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严禁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式查堵车辆。 在航道上检查船舶时,必须遵守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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