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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兴化市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是根据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立案审查、移交、排期、审判、签发、评查、归档等环节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系统化管理。 第三条 审判流程节点时限管理由审管办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流程的不同环节,对审查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评查归档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专门管理和跟踪监督。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协调运作。 第二章 立 案 第四条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以下期间内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当日作出决定并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接到起诉的3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除起诉人自动撤诉外,应当在接到起诉状的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执行案件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移送执行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再审案件应当在接到再审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在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后
3、三日内将卷宗移送审监庭。 第五条 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当日将立案材料移送各庭局并登记上网。 第三章 审理 第六条 各庭局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承办法官应在3日内确定审判庭、适用程序、案件主审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七条 关于排期时限的规定: (一) 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后的25日内为开庭期间;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立案后10日内为开庭期间。刑事自诉案件且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2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在羁押之次日起10日内为开庭期间;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普通程序自立案后45日内为开庭期间,简易程序自立案后20日内为开庭期间。 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在
4、立案后的25日内为开庭期间,普通程序一般在45日内为开庭期间。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答辩期届满的次日为开庭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行政案件在立案后的45日内为开庭期间。 发回重审、提起再审、指令再审、抗诉的案件在立案后,按上述各类案件的普通程序的期限开庭审理。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由负责该案的书记员将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内容,在开庭的3日前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在院电子屏幕予以公告。 第九条 合议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由审判长确定开庭日期,也可以由合议庭宣布再次开庭时间。 第九条 再次排期开庭时间安排 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
5、证据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排期开庭; 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30日内再次排期开庭; 因案件需鉴定、审计或中止审理的,一般在收到鉴定、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的7日内再次排期开庭; 其他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十条 审判庭开庭时,需要法警值庭的,审判庭应在3日前通知法警大队,由法警大队安排法警值庭。 第四章 结 案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在庭审结束后的7日内完成并提交签发人签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一般在庭审结束后5日内进行。裁判文书应在合议庭作出评议后的5日内制作完毕并提交签发人签发。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6、应在确定之日报分管院长安排上审判委员会,并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的5日内并提交签发人签发。 第十二条 一、二、再审案件须经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讨论的,承办人应在合议后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次日起3日内将草拟的法律文书送有关签发人;法律文书签发人从收到卷宗材料次日起应在3日内审核签发;需报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审委会应及时讨论,讨论的时间从院长决定提请之次日起一般不应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经签发人签发的案件一般应在签发当日制作法律文书结案并送达,邮寄送达的一般在当日邮寄,因客观条件所限的,不应超过3日。 第十四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5日内,其他案件应在10日内向最后一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7、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之日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主办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告,说明理由,并提出拟结案日期,经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送审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各审判庭应如实填写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于每月20日前报审管办。审管办应将每月审结情况及超审限情况向各院长及审判庭通报。 第五章 案件评查与归档 第十七条 案件审结后,对所有生效的案件,书记员应在生效后30日内装订成册,经审判人员审核签字送审管办评查后归档。对于上诉案件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将案卷装订后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即登记后及时将案件报送中级法院。 第十八条 审判庭应在每月五号前将案件卷宗装订完毕送审管办参加评查。审判监督庭应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评查完毕,并按季度通报评查情况。 第十九条 需要补正的案件卷宗,由审判监督庭责成相关庭室限期补正。审判庭应在案件评查完毕后3日内将卷宗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算,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