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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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原则代位原则 一、代位原则的含义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损失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取得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坚持代位赔偿原则的意义在于,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人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获利;可以既保证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也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体现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另外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生产生活。 二、代位原则的内容 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下面我们先看一下代位求偿

2、权。 代位求偿权 也就是权利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造成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索赔权。1代位求偿权的产生需要具有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保险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 3、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获得此项权利。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人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归被保险人所有。当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

3、的部分对第三人请求赔偿。2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他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三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3、第三人的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代位追偿的对象,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

4、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还有就是依据保险法第46条相关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如果放弃了其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就放弃了其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这种行为会被视为无效。另外,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金。 物上代位权 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5、一般通过委付实现。 所谓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一般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多在海上保险中采用。 委付的成立具有几个条件: 1、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 4、不得有附加条件; 5、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拒绝委付;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双方均不得撤回。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权问题。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多出的部分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这一点与之前提到的代位追偿权有不同。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详见保险法第68条。3 1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法第44条第3款:“保险人依照第1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法第68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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