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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 我该向谁索要货款? 国文律师: 我是一家办公用品供货商,给一家企业经常提供办公用品,有一次该公司办公室人员小郑在我这里拿了一万余元的办公用品,他当时以他们公司经办人的身份出具了欠条。但我们向该公司对账时,该公司认为该笔账公司不知情,也没有收到该办公用品,况且小郑已离职,公司让我们找小郑自行处理。我们立即联系了小郑,小郑认为,是公司让他去拿办公用品的,该办公用品早已移交给办公室,他个人要办公用品有何用?让我找公司要款。由于他们相互推卸责任,无法解决,我打算起诉法院裁决,但我不清楚该将谁作为被告诉讼? 王先生 王先生: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
2、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又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确实无法达成协议需诉讼解决,建议可以将该公司和小郑作为共同被告,该欠条系小郑书写,
3、虽然是以公司经办人的身份出具,由于公司并未盖章确认,也无合同印证,该行为是小郑个人行为抑或是公司行为,效力待定。小郑在该纠纷中,有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或其行为已获得公司追认的责任。当然,你作为原告,也应积极举证证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证据。如果小郑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系受到公司委托的职务行为,法院会裁决由公司承担该欠款的清偿责任,如果小郑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的职务性质,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职务性质,则按个人债务处理,该清偿责任由小郑自行承担。 律师提醒:在生产生活中,一些销售企业,经常会和一些企业有长期的供货合作关系,由于合作关系较好,法律手续就非常简单,而去提货的工作人员也不固定,往往是经办人个人签字确认,公司盖章的较少,一旦发生争议,事实很难查清。故建议对于个人代表公司的行为,原则要求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果加盖公章确有不便,应由公司出具长期有效的协议或委托书,确定可以代表公司提货的人员名单及权限限制,只要符合约定,就可以直接确认其公司职务行为的性质,既手续简便,也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国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