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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
2、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 省、地、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和武器库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 警械、武器库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
3、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 警械、武器库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 警械、武器库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
4、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装备弹药不得随意动用,但应当结合训练有计划进行更新; 对因停职、违纪等原因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对,并不得发给该人员枪支、弹药。 第十条 警械、武器库内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库内温度最高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第十一条 警械、武器库应当做好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库安全防范区域内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严
5、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 第十二条 警械、武器库应当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装卸物资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物资。 警械、枪支、弹药应当放置有序,做到: 箱装枪支、弹药按照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枪支、弹药必须放入枪柜、弹药柜存放; 随枪支配备的附件、工具随枪支入箱保管,并有明显标志; 箱装枪支的装护具、备件箱单独存放; 箱装枪支、弹药,随武器配备的附件、工具等,堆积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三条 警械、武器库的各类登记应当全面、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帐、物、卡、簿必须齐全,帐、物、卡、簿必须相符,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值班制度,有进库入
6、员登记制度,有检查报告制度,有温、湿度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对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应当经常清点、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发现警械、武器被盗、丢失、误发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每年要进行一次技术检查,接收和发出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检查。技术检查由主管警械、武器库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警械、武器库的库存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 第十六条 警械、武器库主管领导对警械、武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
7、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科学管理警械、武器,制定并严格执行警械、武器库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定期巡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保持警械、武器库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其素质; 经常教育警械、武器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保养警械、武器; 领导和部署警械、武器库管理、预防事故、保密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警械、武器库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管理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的警械、枪支、弹药的性能,达到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定期对库存的警械、武器进行清洁、保养,对出现重大
8、故障的警械、武器按规定及时送修,对不能修复的,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保守警械、武器库存放的警械、武器秘密,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第十八条 警械、武器库守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严格按照规定对警械、武器库进行警戒、巡逻。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 熟悉规定的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调查、了解、熟悉警械、武器库周边社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巡视中遇有紧急情况和发生险情时,按预定的处置方案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警械、武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在单位或者业务部门主管领导主持下,对库存警械、武器和有关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换门锁或者变换开锁密码。 第二十条 奖惩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警械、武器库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