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紧急程度的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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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紧急程度的注公文紧急程度的标注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紧急程度是对公文传递和办理速度的要求。标明紧急程度,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以保证公文的时效,确保紧急事项的及时处理。 公文行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电报紧急程度办结时限为“特提”1天内,“特急”3天内,“加急”5天内,“平急”10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标明“在日时送达”。紧急程度在公文右上角标注。公文标题内有“紧急”二字的,如“关于*的紧急通知”,也应视同急件处理。 按办理的紧急程度划分,公文分为特急公文、紧急公文、常规公文。 特急公文,是指事关重大而又十分紧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紧急公文,一般也是涉及重要工作需要急速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常规公文,是指可以按正常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但常规公文也要及时办理。 标注: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详情,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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