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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管理办法燕郊人民医院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公章管理,明确责任,规范及严格公章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及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公章使用规定及医院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管理公章人员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医院利益。 二、各部门及科室需盖公章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燕郊人民医院公章使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给予盖章。该表由公章管理负责人留存入档。 三、公章限于在办公室使用,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因特殊原因需带出使用时,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仅限于申请事项使用,不得借他人使用,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涉及医院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院长审批后方可盖章。 五、各行政部门对内、对外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表格等相关资料,须由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六、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及各种证明信件上盖公章。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七、各部门及科室负责人需对申请盖章事由严格把关。因审核不严格而造成的后果均由负责人及当事人承担。 八、燕郊人民医院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及科室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并不断给予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