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重大损失的如何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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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重大损失的如何界定关于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重大损失”的如何界定 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无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构成了严重过错,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用人单位可以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未将“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等词语界定清楚,在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来理解。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界定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本条

2、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内容,可以将以下行为认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

3、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二、重大损害的界定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综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可以结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由于企业类型不同,重大损害只能通过规章制度来界定,法律法规不便于做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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