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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夜市管理条例关于夜市管理条例 夜市开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即具有法人资格或*派出所机构;有与夜市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夜市经营、管理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清洁等规章制度。夜市开办单位应向当地区县夜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夜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业。同时,夜市开办单位还有设立夜市管理机构。 开办夜市应实施如下规范管理: 1夜市地点水电设施完备,交通疏导便捷,方便居民生活,不扰民,无污染; 2夜市区域应当整齐划界,明确责任范围,经营摊位实施统一编号管理,统一摆放; 3经营者应按规定时间上市、收市; 4.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须持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亮证经营; 5.饮食经营的设施、原材料及餐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出售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送; 6.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 7.夜市管理机构必须设专职保洁人员,穿戴统一的工作服,随时清洁路面卫生,每日收市后必须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8.夜市应设置有专人管理的停车场和存车处; 9.夜市应设立醒目标示的公厕,配备专职人员随时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