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物品的几点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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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物品的几点建议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物品的几点建议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没收物品的案件,在没收的方法、程序及处理方式上,因各办案机构人员的认识不一,见仁见智,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笔者通过归纳、整理,对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收物品方面提出如下浅见,希望与有兴趣的同志共同探讨,共同提高。 一、没收物品应当出具没收单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相对人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

2、们在执法过程中执行扣押、封存财物的时候,都明确地知道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通知书和清单,没收物品是一种更严厉的措施,相对人的财物被没收,是财产所有权直接被转移,我们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并不代表相对人物品是否执行到位,因此没收物品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没收单据。执法机关收缴没收物品,必须要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并填写没收物品的规格、数量等内容。 二、没收物品应当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没收物品中,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当予以销毁,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应

3、当公开拍卖给直接使用者,但不宜拍卖给经销商作为商品出售,也不能退回给生产企业。 没收物品处理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过程中应当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见证。 三、关于没收物品的处理期限 对没收物品的处理期限一般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是应当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行政机关即可将没收的物品处理,这样可以从快结案,减少物品保管等费用,降低执法成本;另一种看法是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再经过诉讼期限即三个月后再将没收物品按规定处理,理由是防止当事人起诉后万一执法机关败诉,没收当事人的物品一旦处理完毕无法追回。笔者同意第一种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所以对违法没收的财物和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需要退赔的,按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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