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委托养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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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户委托养殖合同*有限公司 肉猪委托养殖合同 委托方:_ 合同编号:_ 签订地点:_ 养殖方:_ 签订时间:_ 委托方和养殖方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肉猪委托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养殖的约定 1、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委托养殖。 2、公司负责猪苗、饲料等物料供应及销售环节的建立和管理,并负责制定肉猪饲养环节所需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 3、公司为养户提供的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及养户在饲养过程所管理的由公司供应的肉猪,均属于公司财产,养户不能擅自处理。 4、养户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及到公司指定地点领取物料、

2、交付产品等所需要的费用。 5、养户对公司提供的各种物料和肉猪有管理权,并负有管理责任。养户应按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肉猪交付公司回收。 6、如果出现重大疫情,*对疫区进行封锁或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二、委托养殖的猪苗数量和保证金 1、猪苗数量:公司根据养户的栏舍面积、运动场及配套设施等情况,确定本批的饲养数量为_ _ 头,具体以领苗单为准。 2、养户向公司按每头猪200元的标准交付保证金,具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足额交付保证金的,或所交付的保证金超出标准部分的,公司按已公示

3、的养户利息支付办法向养户收取或支付利息。 三、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供应规定 1、公司向养户提供猪苗 头,数量以公司与养户在领苗单确认的为准。 2、公司向养户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需的合格饲料,品种、数量及价格以养户到公司领料时确定的为准; 3、公司向养户提供各种合格的药物、疫苗,数量及价格以养户到公司领取时确定的为准。 以上物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 四、 产品回收价格及结算方式 1、产品回收标准及价格: 正品标准及回收价:体重在140210斤/头,健康、无残缺,为_元/斤,超210斤的部分为_元/斤; 次品标准及回收价:体重在110140斤之间/头,或稍有残缺,为_元/斤; 级外

4、品部分由双方另议回收方式和价格。 2、公司提供给养户的各种物料及肉猪回收价格,均为流程定价,与市场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公司根据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在结算时可对养户进行浮动补贴,或对已领取物资及肉猪回收价格进行10%以内的调整,以确保养户利益的平稳。 3、结算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几种结算支付方式: 。 现金支付的,公司应在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付给养户。 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的,所有结算款应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转帐完毕。 五、交货时间、地点: 1、肉猪回收上市时,公司应提前7小时通知养户;回收时间不得迟于委托养殖开始后的 天,超过回收期限7天,公司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 2、交货

5、时间和地点:养户按上市通知规定的时间在养户猪舍旁将肉猪交公司回收。 3、在回收正品和次品肉猪的过程中,从养户猪舍到过磅前,公司工作人员、养户和客户三方共同检查猪只是否出现死亡,如有猪只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户负责;公司回收肉猪前的车皮过磅、肉猪过磅以及猪只数量必须由公司销售人员、养户及客户三方签名确认。 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养户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 2、按时、按量回收委托饲养的符合上市标准的肉猪,并及时支付结算款项。 3、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资及提供免费的养殖技术指导。 4、经常征询和听取各方的意见,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 5、公

6、司应承担因市场波动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6、公司对养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可酌情给予适当的补贴。 七、养户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获得公司提供的各种物资、技术指导和养殖结算款。有权对公司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在公司交付物资时提出。养户在公司领取各种物资时,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如不能亲自签名确认时,需书面委托领用人,并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签领物料。 2、对公司制定的利益调整方案可提出建议及意见。 3、对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有监督的权利。 4、养户应承担因自身管理失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5、提供符合公司规范化饲养管理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

7、6、按照公司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猪群出现疾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猪只的死亡和淘汰须经由公司与养户共同确认,否则视养户所报猪只死亡和淘汰无效,按养户私自变卖猪只处理。 7、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使用其他饲料、疫苗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等对产品进行催肥。 8、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肉猪饲养日记表,接受公司养户管理员的定期检查。 9、不能将公司以外的猪只掺入公司委托的猪只中混合饲养。交付肉猪时须平肚交付,不得掺杂非公司肉猪,不得灌喂泥、沙等杂物。 八、违约责任 1、公司违反合同,迟延回收肉猪的,在公司回收产品后,按每天不少于1元/

8、头猪补偿给养户;迟延支付结算款的,按迟延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赔偿养户滞纳金。 2、公司违反合同,拒收养户交付符合标准的肉猪,每拒收一头,赔偿养户300元。 3、因公司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而导致养户发生损失,由公司负责赔偿。 4、养户未按照公司约定时间及质量提供肉猪的,公司有权拒收。养户除应支付未交付肉猪的总价值外,另行支付15%的违约金给公司。 5、养户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款、第9款的,公司有权减扣斤称或拒收;对不按照第七条第7款规定使用饲料和药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养户负责赔偿。料肉比在2.102.40之间,料肉比不足2.10或超过2.40的部份,按20元/包饲料进行扣罚。 6、养户私自变

9、卖公司委托养殖的肉猪、变卖公司提供的物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养户进行赔偿,每私自变卖一头,赔偿1500元,变卖饲料每40公斤,赔偿140元。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养户: 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 住所:_ 住所:_ 身份证:_ 身份证:_ 电话:_ 电话:_ 开户行:_ 开户行:_ 户名:_ 户名:_ 帐号:_ 帐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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