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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院病历回收制度出院病历回收制度 各临床科室: 病历是医疗活动客观真实的记录,在医疗质量考核、新农合、医疗保险核付、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侵权诉讼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加强本院病案管理,保证病案资料客观完整及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临床科室主任及护士长是所在科室病历管理第一责任人。 2、所有出院病历执行5天归档制,即患者出院后5天内住院病历应回收到病案统计科。 3、病人出院后,管床医师应及时完善病历,按照规定的病历装订顺序进行整理,并在每张病历右下角用兰黑中性笔从出院记录开始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如果出院病历回收到病案统计科后发现未进行整理和编号,按每
2、份病历扣50-100元的标准在当月绩效中进行处理。 4、管床医师应及时将整理好的病历交科室质量员进行检查,最后由科主任、护士长审阅,科主任、护士长、质量员要详细检查病历质量,对不合格、不完善病历指示管床医师进一步完善。 5、出院病历应及时整改并完善,在规定时间内收回病案统计科,逾期不交者按超期病历处理。负责病历回收的工作人员与临床科室交接时要进行登记并签字。 6、如果在规定的病历归档时间内,部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临床科室应作好相关记录,待结果回报后前往病案统计科将病历补充完整。 7、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出院病历5天内必须返回病案统计科。每份病历每超过期限1日以扣科室20元及管理分0.3分为起点翻倍处罚,直到病历回收至病案统计科之日为止。 8、返修病历自通知之日起7天内必须修改完成并回收到病案统计科,逾期未完成的依超期病历处罚标准执行。 9、丢失病历扣责任人每份1000元。 1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