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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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对它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平时叫无理由的辞职权,在法律上叫做预告辞职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条件和理由。只要劳动者不想干了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劳动者必须要通知用人单位。要让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关于如何通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所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它形式都是可以的。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所谓提前三天,就是规定了劳动者不可以在提出解除的当时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要等到三天后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3)劳动者按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的这种辞职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就不是违约,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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