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何收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证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者如何收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证据.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劳动者如何收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证据劳动者如何收集劳动仲裁和诉讼的证据? 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主要是由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提供的,如举证不足就可能会败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7种:1、书证,主要有各种合同、文书、票据、书信等;2、物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物证。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带、计算机软盘等;4、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以外的具有法律行为能
2、力的自然人;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劳动者向法院提供证人的,要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使法院确认证人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劳动者向法院如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应附中文译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举证的思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反映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未交纳保险费的证据、加班未补偿的证据,工作起止日期
3、的证明;出工人员名单;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使劳动者没有及时领取失业金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劳动者应保留相关的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实践中,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4、、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实等。因此,只要劳动者出示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据,就可据此向用人单位追讨欠薪。证据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比如工卡、工牌、工资单、发放薪资的存折等。 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相比较而言属于弱者,而且取证也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情况。 1 工伤认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不属于工伤,那么就可能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这一法律规定,并恰当地运用这一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6、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有关劳动者考勤情况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如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 顾菲菲在一家品牌连锁公司工作,单位经常要求员工连续加班,不仅晚上加班,而且几乎没有什么休息的节假日。她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庭上,对于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仲裁委说她没有证据,她请同事给出示证明,仲裁委又说同事与她有关系,不
7、能成为证据。她向律师请求帮助:问考勤表在单位,工作排班表也在单位,单位不承认,而个人手里没有书面证明,那么,企业不支付加班费就合法了吗?劳动法到底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还是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
8、定,因用人单位减少或拒不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劳动者应当注意一点,劳动者做为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对于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事实,请求仲裁委员会去单位调取证据,必须递交申请书,否则仲裁委员会不能主动调取,因没有申请举证,劳动者就有可能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如果这是顾菲菲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遇到的真实情况,那么仲裁委的做法有失偏颇,且有枉法裁判之嫌。仲裁开庭,当顾菲菲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时,企业否认有拖欠或克扣行为,就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这种说法,否则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这是极其简单的常识。因此,仲裁委如果既不要求企业举证,又采信了企业关于同事出具的证
9、明无效的主张,则仲裁委的裁决显然是错误的,你可以就错误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错误裁决,判令企业按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企业支付克扣的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同时可以向仲裁委投诉仲裁员的不作为或枉法裁判。b证据的特征和分类、举证责任及证据保全/b 一、证据的特征和分类 2 b1.证据的特征/b 。既然证据非常重要,那么什么才算证据?有何特征?所谓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争议双方主张的事实材料,其有三项基本 特征: 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相关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
10、的联系,表现为两重情况:一是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二是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第一,证据的来源合法; 第二,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备合法的形式;第四,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b2.证据的分类 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书、聘任书、协议书、单据、传单、信函、电报等。书证应提交原件。 物证。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证据”,指利用录音
11、、录像磁带所记录并反映的音响或形象或计算机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大多只能作为辅证。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裁判机关所作的叙述。 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包括: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勘验笔录。指裁判机关的审理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等工作时制作的笔录。 b二、劳动仲裁诉讼的举证责任/b9Bsj8E0Xx#F W color=Red 所谓举证责任
12、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color。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据由谁提出;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即确定争议双方各自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color=Red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color,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1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L3s?uH_-?F8E 2.因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9FC0n BE-h 3.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j4K!mF 证据很重要,但往往是当人们认识到某个证据的重要性时,它却已经无法取得或不复存在了。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有鲜明的证据意识,注意随时收集整理相关的资料,而且需要了解一定的证据保全的知识与技巧。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为使证据保持其固有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防止因种种原因使固有的证据灭失、损坏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申请实施的保全。提出保全申请的证据,必须是对案情有较重要的证明作用
14、的,保全的证据如果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会使案情无法得到证实,从而使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以实现。 color=Red证据保全一般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color。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由公证机关进行,所以通常称之为证据保全公证。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 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证据力一般优于其他一切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法院的采信率极高,是一种十分稳妥可靠的证据保全手段。但color=Red由于其程序严格、手续繁杂且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除非确实必要一般不会被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