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ppt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937045 上传时间:2023-09-06 格式:PPT 页数:72 大小:118.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2页
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2页
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2页
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2页
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审判规程李顺德.ppt(7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知识产权审判规程与诉讼证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李顺德,2,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由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一般程序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殊程序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证据规则,3,一、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59、质权纠纷(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4,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第一级案由十大部分,第二级案由三十类(以大写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三百

2、六十一种(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5,知识产权案由:第一级案由2个(第三部分物权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第二级案由4个(八、担保物权纠纷、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十五、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第三级案由34个第四级案由88个,6,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

3、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7,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8,二、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一)根据案件性质管辖1、专利案件全国具有专利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71个:包括35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4个经济特区以及32个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2、植物新品种案件全国具有植物新品种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

4、法院达到38个:34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甘肃酒泉、武威、张掖、四川绵阳 4个中级法院。,9,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全国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43个:34个省会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市、直辖市,4个经济特区,以及大连市、青岛市、烟台市、温州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4、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到2008年12月,有关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可以在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约400家中级人民法院和61个区级法院审理。,10,5、“三合一”审判试点全国有14个基层法院、9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

5、件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11,(二)根据诉讼标的额管辖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1、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

6、2,2、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3,3、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二、中

7、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4,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

8、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5,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审理一般程序(一)起诉和受理(二)一审普通程序1、审理前的准备 2、开庭审理3、判决和裁定(三)二审程序(四)审判监督程序1、提审2、再审3、抗诉,16,(四)审判监督程序1、提审1991年4月9日通过,2007年10月28日 修改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9、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17,2、再审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18,“(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10、,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19,“(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

11、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0,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21,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

12、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2,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3,3、抗诉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

13、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4,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

14、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通过,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再审制度取得了四个方面的进展:一是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确保有正当申诉理由的案件都能够纳入再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26,二是改革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

15、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三是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四是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解决了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间较长等问题,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27,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特殊程序(一)财产保全(二)诉前财产保全(三)证据保全(四)诉前证据保全(五)诉前临时禁令,28,(一)财产保全 民诉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16、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诉法第93至96条、第99条。,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4日通过,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0,(二)诉前财产保全民诉

17、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31,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8、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32,专利法细则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5日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2款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3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通过,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

19、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3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通

20、过,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35,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3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

21、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38,(三)证据保全民诉法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

22、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39,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40,(四)诉前证据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

23、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5日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1款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41,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42,审理商标案件

24、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43,著作权法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25、4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45,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对年月日前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于年月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

26、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6年12月25日通过,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47,(五)诉前临时禁令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专利法细则第八十七条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

27、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4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7、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9,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2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50,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一)证据类型(二)调查取证(三)举证责任(四)质证(五)司法鉴定(六)证据的审核认定(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证据的特殊问题,51,(一)证据类型1、一般证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52,电子证据真实性(形成过程、存储过程、传送过程、收

29、集过程、完整性)2、新的证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5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30、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54,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55,3、原告证据权属证据 违法证据 损害证据4、被告证据权利瑕疵证据不违法证据公知技术(设计)证据在先权或先用权证据合法来源证据,56,5、证据效力相对证据(初步

31、证据)绝对证据(法定证据)充分必要证据(群体证据)严格证据(条件证据),57,(二)调查取证1、当事人自行取证2、法院取证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2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58,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

32、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59,3、公证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60,由于计算机程序有容易被复制和删除的特点

33、,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经常采取这种取证形式。一般认为,公证人员在现场对当事人的取证活动进行公证,属于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保全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1,(三)举证责任1、谁主张,谁举证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举证责任倒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62,原告完成了应

34、负的举证责任之后,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证据应该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不能以所提供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拒绝质证 3、举证责任转移4、逐步举证,63,(四)质证民诉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4,(五)司法鉴定民诉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

35、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65,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

36、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66,(六)证据的审核认定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3款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67,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37、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68,(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证据的特殊问题1、专利专利法第57条第2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38、门作出的检索报告。,69,2、商标商标法第56条第3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70,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

39、、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7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5、商业秘密“接触相似合法来源”,72,谢 谢 联系方式:010-64054144(O),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