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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一、 凡拟诊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孕妇,需要做胎儿性别鉴定者,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后,正式填写申请表一式二,申请胎儿性别鉴定。 二、 申请鉴定人在鉴定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鉴定手续: 1、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性疾病证明。 2、 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 3、 被鉴定人所在单位介绍信。 4、 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出具的准生证。 5、 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需做胎儿性别鉴定的证明。 三、 经市卫生局同意后,到九江市妇幼保健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四、 九江市妇幼保健院在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前,要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 该院在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出具胎儿性别鉴定证明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一份提供给被鉴定人,一份供鉴定机构存档,另一份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