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坑村河道管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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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坑村河道管护制度南坑村河道管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村河道的管护工作,实现清洁畅通,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龙岩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村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是指我村引排河道,包括沟塘。 第三条 南坑村委会是本村河道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袁荣生担任南坑村河道管理员,负责本村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应及时制止各类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河道管理员应严格履行农村河道管理职责,接受

2、镇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其管理职责如下: 负责对所管辖的村级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制止侵占、破坏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对本辖区内需要依法查处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上报镇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村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南坑村河道的管理范围:河道及两侧各3米。 第八条 河道管理员应当按照“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的总体要求,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洁和维护工作,做到河面清洁、水体干净、河坡完整、无侵占河道等现象。 第九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涵闸、排灌站等各类建

3、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堤坝、河坡及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扒口、挖坑、建窑、扒翻种植和毁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等行为。 1 第十一条 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高杆植物。 第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禁止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料、埋设管道和电缆或者兴建吊车、码头及其他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道。 第十四条 禁止任意平毁和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河道工程设施;禁止擅自

4、转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第十五条 禁止在区域性河道和村骨干河道内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圈围河滩。河道管理范围一经确定,管理权属河道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损毁设施,妨碍或危害河道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面、河坡资源,增加收益,用于河道的管理。 第十九条 应建立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以水养河、以树养河、以渔养河等管护新模式。 第二十条 农村河道管理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镇、村两级负担,主要用于河道巡查、保洁人员的报酬、河道工程日常的维修养护以及考核奖励等。 村级河道管理经费由村自筹,镇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待镇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到位。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应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对农村河道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检查应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具体办法由镇农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 南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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