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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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镇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选举法和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名,本选区应选县人大代表 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 人,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条 本选区分别设有投票站、流动票箱和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工作由镇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投票站、流动票箱应有监票人1人和2人以上非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四条 选民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

2、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代为填写,受委托的人应当按照选举人的意思填写选票。 第六条 选举#县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分别计票。 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凡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画“O”;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后的符号栏内画“O”。 第七条 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以及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3、参加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八条 候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本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收回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选区设总监票人 名、监票人 名、计票人 名。总监票人、

4、监票人、计票人由各选民小组推选,报选区领导小组审定,选民鼓掌通过。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在选区领导小组领导下,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在监票人监督下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应当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选举结束,选区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同时报选举委员会核查,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选举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由镇选举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选举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举领导小组或选区选举主持人报告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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