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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回避制度贵州永平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二条: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委托人应当在与本机构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时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回避申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