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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老板都是企业的合伙人员工、老板都是企业的合伙人 丁之文 何谓合伙人?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以企业为私产,能站在企业所有权人的角度,从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上,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节约成本,增加收益,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发展尽到全部的心力的人。 在企业中,老板当然是企业的所有权人。但是我认为同样的,企业的员工也应该成为老板的合伙人,以同等的企业所有权人的身份共同管理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使劳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以一个小型的生产型企业为例,这样的企业用工都很少,以求精简。但是不管怎么精简,在老板和员工之间总也不会少掉“管工”这个角色,他的主要任务是“监管工人的生产”,使员工能切实按照与老板确认
2、的用工合约生产。 “管工”的出现,其根本原因是因为老板对员工的不信任。 老板不相信员工在没有外在监管的情况下,会认真地工作。而事实上,很少,几乎没有员工会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仍然认真工作的。因为,从心态上员工都认为所在的企业是老板的,自己只是一个过客,从来没有将自己看着与老板一样,也应该是“企业的合伙人”。 心态决定成败,也决定收益。咱们算笔账,就知道合伙人和非合伙人之间的收益是不一样的。 从狭义上说,经济行为的组成无非就是“成本”和“收益”,在有收益之前的所有开支都属于成本。管工的支出也属于成本。 在一个企业中,从事监管工作的远不止管工一个,大多数的非生产性工作的主要任务都是带有监管性的,这
3、个综合成本是很高的。 现在假设一个企业中只有一个老板、一群员工、一个管工,就以此简化的企业架构来分析不同的行为之间的成本与收益的不同。 不同的企业,一个管工所监管的员工数量是不一样的,现在假设在这个小型企业中,一个管工只监管10个员工,以此作为分析。 假设这个管工的工资是6000元/月,工资来源于利润,非生产性员工的工资来自于生产性的员工所产生的利润。如果不要这个管工,那么每个生产性员工就可以少支出自己产出的利润,理论上可以多得到600元/月/人。就算不能全得,与老板平分,也可以得到300元/月/人。但是因为有了这个管工,员工的产出利润被分割了,自己的收入也就减少了。同时,老板的收入也减少了。
4、换句话说:管工的存在,牺牲的是劳资双方的共同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管工,大家的收益会增加;而有了管工,大家的收益反而会减少。可是管工为什么会存在呢?而且是所有的,不管大小的企业,在用工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这到底是为什么呢?这是需要劳资双方都要深思的一个问题,特别是从事生产性工作的员工,更要仔细思量。 先从员工这里说起,还是以上面的10个员工为例,作分析。 有的员工是单人独岗,可以独自完成合约所规定的工作;有的岗位的工作则需要2个以上的员工合作才能完成。 单人独岗的员工在自己所属的岗位上能按照合约认真地工作么?老板不能相信,计件的工作好些,可以按产量说话;计时的就麻烦了,员工东
5、逛逛,西晃晃,一天的工作时间很快就会过去。员工不管产出多少,老板都要照付一天的工资,这会让老板很肉痛。 这样的问题在员工对其私产的处理上就不会发生。他们会很认真地完成私产工作,将成本节约到最少,却将工作的质量完成到最好。只是因为有了“私产”和“他产”之别,员工在心态上和实际的行为上就会有不同的对待,自然,结果也就会大相径庭。为了让员工能够更好地为“他产”工作,就需要有管工的监管了。 当有合作岗位,需要2个以上的员工合作时,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众所皆知的一个公式是:1+12,但是这个公式用在合作的员工身上不是很合适。 如果是私产、私事,是家人合作,我可以相信这个公式应该是1+12;而如果是企业
6、的员工互相合作为企业工作,我很难相信会1+12,而1+12的情况应该比较普遍。合作的员工之间,会为谁多出力,谁少出力,谁应该多得,谁应该少得,而争得不可开交,这时也需要有一个监管人员的裁判。 因此管工出现了,这个只在增加成本、分享利润,却无任何利润产出的管工出现了。 假设每个员工都能将自己当作企业的合伙人,都能自主地为企业的利益的最大化工作,与企业的老板之间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信任关系,管工不就可以不用了么?这笔成本不就可以节省下了么?老板和员工的收益不就都可以增加了么? 当然,这还需要老板的配合,即必须将不用管工所节约的收益与员工分享,否则,员工认为无利可图,对取消管工这件事就失去了动力。 “
7、自利”是人之本性,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老板、员工都是一样的想法。但是当双方的利益有冲突时,“利他”应该是获取“自利”最好的方法了。 老板开办企业,当然想靠企业获取利益最大化,他肯定要设法节约所有的成本,包括监管的成本。 员工到企业,也是想靠收入生活,当然也想使收入最大化,但是收入的取得无非也是两个路径,一是增加产出;二是节约成本。 就这两条,劳资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就利益分配的问题还是需要协商,而协商的基础是员工必须得到老板的信任。这就需要员工能以“合伙人”的态度参与企业的工作了,只有这样,员工才有资格以“合伙人”的身份与老板商量收入分配的问题。这个协商的结果就应该是劳资双方的最大
8、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了。 相对于马克思所说的: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是血淋淋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我更认同:老板与员工的关系应该是互相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关系。 所以,很多企业都在喊的那句口号:希望每个员工都能以企业为家!可真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在这句口号的后面是跟着很实在的利益的。 我也知道以上所说应该只是一个梦想,事实上很难做到,因为人心多乱。我也不指望就这一篇短文就能让劳资双方都定了心神,进到传说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我只不过是想发出一点声音,給纠缠在劳资双方关系如何处理、利益如何分配,这其中的人们一点启示而已。如果再能够得到上、下相关人员的一些思考,这篇文章也就算是功德无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