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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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是双方都是外国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 2、国际判例 3、国际条约 4、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又叫做法则区别说、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 四、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人法和物法 人法:就是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物法:必须只能在制定者管辖范围领域内使用。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援引国家主体和独立原则来

2、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指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他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当然,萨维尼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而难免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六、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3、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

3、惠的待遇。4、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七、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范围,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八、冲突规范的结构:由“系属”和“范围”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处理该法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九、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规定适用国内法,也可以明确规定适用适用外国法。 十、双边冲突规范: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

4、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十一、常见的连接点:国际、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场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等 十二、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导,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十三、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十四

5、、反致:还称为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种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是其他第三国的法律。 十五、直接反致:是指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此指引,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指引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情况。 十六、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最后适用了丙国实体法的情况。 十七、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

6、乙国的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根据这一指引,最终适用了甲国实体法的情况。 十八、反致产生的原因:一、法律上的原因,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冲突规范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 ,这包括两种情况:1、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不同 2、对同一问题,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规定的冲突规范完全相同,但对连接点的涵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二、主观原因,即法院地国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是总括指引,而不是单向指引,即不是直接指向实体法,而是包括冲突法的功能都是援引法律的,那么就必然发生适用外国冲突法

7、再指引的问题。 十九、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二十、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链接因素,以避开本该适用的准据法,是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二十一、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则适用于物之所在地法。 二十二、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

8、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不问遗产在何地,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二十三、区别制和单一制的评价:实行区别制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够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当被继承人的财产由不动产和动产组成并且位于几个不同的国家时,采取使法律适用变得复杂并且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在继承的准据法上采用同一制最大的优点就是适用上的简便易行,因为依照这种制度,不论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布在多少国家,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将其视为一个单一财团,由一个法律对继承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应继承份额等做同一判决。不过同一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那就是如果被

9、继承人留下的不动产不在其国籍国或者住所国境内,而且被继承人国籍国或住所国和遗产所在地国关于不动产继承的实体法有很大的差别,那么根据被继承人属人法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继承所作出的判决就不一定能为该外国所承认和执行。 二十四、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理解和规定不同,1、主张国家法定继承主义 2、主张国家先占取得主义即先占权主义。 二十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运送途中的物权关系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3、法人消灭后的财产归属 4、与身份密切的财产关系 5、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 二十六、分割论:就是指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地方的物权关

10、系。 二十七、单一论:就是指将合同看做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 二十八、对意思自治的限制:1、当事人选择法律只能在特定国家的任意范围内进行 2、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并不得违背公共秩序 3、当事人选择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 二十九、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和航空器航行时的地面所属国无关,因此多数国家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对于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主张适用被碰撞或受害一方的航空器登记地法,这是出于保护受害一方利益的考虑。 三十、诉讼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

11、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人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三十一、按照XX年规定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下列合同,当事人不得选择适用外国法,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5、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6、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

12、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三十二、我国关于国家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立法与实践:1、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2、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

13、认和执行。条件:1.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该外国判决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1.依据判决作出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判决所属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法律,判决尚未生效或者不具有执行力。3.判决作出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不具有必要的公正性。4.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事实就同一标的进行诉讼的案件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或者我国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者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外国法院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与原则,或者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将有损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十三、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男女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将婚姻缔结地法与当事人属人法结合起来适用 三十四、离婚的法律适用:1、适用法院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4、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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